公司公告☆ ◇002895 川恒股份 更新日期:2026-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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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09 │川恒股份(00289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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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09 │川恒股份(00289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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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06 │川恒股份(002895):减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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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5:47 │川恒股份(002895):获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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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6:32 │川恒股份(002895):获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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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9:52 │川恒股份(002895):《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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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9:14 │川恒股份(002895):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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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9:14 │川恒股份(002895):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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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9:12 │川恒股份(002895):《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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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9:11 │川恒股份(002895):关于控股子公司恒轩新能源减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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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09│川恒股份(00289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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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 6月 22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6月 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6月 22日 09:15-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 58号 55栋。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8人,合计持有 279,615,4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6.148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39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44,063,08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2723%。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为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23,620,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155,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8%;反对 31,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弃权 26,400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5dd589bb-79bb-471f-b525-deeb42b995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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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09│川恒股份(00289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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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就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川恒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并就有
关事项向川恒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川恒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前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川恒股份本次股
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6 月 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 6月 3日,川恒股份分别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22 日(星期一)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 58号 55栋召开,会议
由川恒股份董事长段浩然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6月 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6月 22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2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川恒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川恒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6年 6月 2日召开,决定召集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川恒股份
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股份数 279,615,400股,
占川恒股份总股份的 46.14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91人,代表股份数 44,063,082股,占川恒股份总股份的7.2723%。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99人,代表股份数 323,678,482股,占川恒股份总股份的 53.
4205%。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由 2026年 6月 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3日刊登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
29)及其他相关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3,620,482股,反对 31,600股,弃权 26,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4,155,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88%;反对 31,600 股,弃权26,40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川恒股份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会议主持人、本所律师等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川恒股份董事等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5752bc77-7c19-4596-9b5f-c68a492ce6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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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06│川恒股份(002895):减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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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离职,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前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3.80 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全部以自有资金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31)。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38,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
知债权人,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如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
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
附相关证明文件。
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激励回购减资情况,同步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5e868bdf-dc6b-42f8-9c60-bd5bed72d4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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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5:47│川恒股份(002895):获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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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恒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1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类型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 专利权生效
日 日期
ZL 2023 1 一种晶型调控剂及其 川恒股份 发明 2023年 11月 2026年 06 自授权公告
1536960.5 在湿法磷酸副产磷石 17日 月 16 日 之日起生效
膏中的应用
二、应用说明
本发明是一种晶型调控剂及其在湿法磷酸副产磷石膏中的应用,属于磷化工技术领域。本发明提供的晶型调控剂能够实现酸解液
100%去除钙离子,还能获得晶体形貌较好的磷石膏,解决硝酸或盐酸分解磷矿后酸解液中钙离子不能完全从酸液中沉淀结晶的问题
。该技术已在公司使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专利的取得有利于提高磷石膏资源化利用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持续创新机制,保持技术领
先地位,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4bd141d1-204a-4c68-ad85-6004e70e07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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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6:32│川恒股份(002895):获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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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恒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1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类型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 专利权生效
日 日期
ZL 2023 1 一种半水磷石膏制备 川恒股份 发明 2023年 11月 2026年 06 自授权公告
1536961.X 二水石膏的方法 17日 月 12 日 之日起生效
二、应用说明
本发明是一种半水磷石膏制备二水石膏的方法,属于磷石膏制备技术领域,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将半水磷石膏在含有晶型调控剂抑
制剂的低浓度硫磷混酸中水化重结晶,过滤洗涤得到二水石膏。本发明有效抑制半水磷石膏的水化,拓展了二水石膏应用范围。该技
术已在公司使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专利的取得有利于实现公司磷化工副产物的绿色利用,有利于提高磷石膏资源化利用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
保护体系,形成持续创新机制,保持技术领先地位,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6/28fe5a21-9b24-4709-adf9-2be94629ac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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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9:52│川恒股份(002895):《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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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59.72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896人,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8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 6月 15日。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 年 3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 4月 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由监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进行核查,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5 年 4月 10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2025年 4月 10日起至 202
5年 4月 25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
5-038)。
4、2025年 5月 9日,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5年 5月 10日在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3)。
5、2025年 5月 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5
月 1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6、2026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条件成就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在
限售期内,共有 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获授的合计 3.8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
其他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激励计划》关于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比例(50%)的规
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96人,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 459.72万股。
7、2026年 6月 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
限条件成就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确认在限售期内,共有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其获授的合计 3.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他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激励计划》关于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比例(50%)的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896人,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 459.72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2026-029、2026-030、2026-031)。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 6月 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459.72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896人,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87%。
3、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股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继续锁定的
号 性股票数量 的股份数量 售的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1 段浩然 董事长 8.00 0.00 4.00 4.00
2 吴海斌 副董事长兼总裁 8.00 0.00 4.00 4.00
3 李子军 董事兼副总裁 8.00 0.00 4.00 4.00
4 王佳才 职工董事 8.00 0.00 4.00 4.00
5 张海波 董事兼副总裁 8.00 0.00 4.00 4.00
6 何永辉 财务总监 3.00 0.00 1.50 1.50
7 李 建 董事会秘书 3.00 0.00 1.50 1.50
8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 877.24 0.00 436.72 440.52
骨干
合计 923.24 0.00 459.72 463.52
注①截至本公告提交日,有 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获授的合计 3.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限后,应遵守相关持股规定。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1.限售条件流通股 10,944,900 1.81% -4,597,200 6,347,700 1.05%
①高管锁定股 1,712,500 0.28% 1,712,500 0.28%
②股权激励限售股 9,232,400 1.52% -4,597,200 4,635,200 0.77%
2.无限售条件股份 594,961,483 98.19% 4,597,200 599,558,683 98.95%
股份总数 605,906,383 100.00% 0 605,906,383 100.00%
三、其他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94c00844-32a7-4efe-9832-0299c35caf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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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9:14│川恒股份(002895):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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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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