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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99(英派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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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899 英派斯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8 18:44│英派斯(00289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 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8 号国展财富中心 3号楼 7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洪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1 人,代表股份41,103,08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90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7,796,976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1,256,7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6,540,276 股)。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40,662,5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9 人,代表股份 440,58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7%。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0 人,代表股份441,08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0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2,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24%;反对 4,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6%;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1%。 上述议案,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智律师、张淼晶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de6fdef3-cc3f-4049-a46e-505321aef4e9.PDF ─────────┬──────────────────────────────────────────────── 2024-11-18 18:44│英派斯(00289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 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 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董事会于 2024 年 11月 15日以公告形式发布《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50 分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8 号国展财富 中心 3 号楼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 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9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41,103,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8.049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情况:同意 41,082,5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da7cd6da-fea0-4898-b66d-853b0cbd649d.PDF ─────────┬──────────────────────────────────────────────── 2024-11-14 16:06│英派斯(00289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4-088),经事后审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公告中的部分内容需予以更正,现对有关信息更正如下: 更正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bb375bc1-5c39-42ca-8c50-6398a1203486.PDF ─────────┬──────────────────────────────────────────────── 2024-10-31 00:00│英派斯(00289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英派斯(00289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b0c2b4b8-7f4a-4ef0-b5b9-3f82d7243f46.PDF ─────────┬──────────────────────────────────────────────── 2024-10-31 00:00│英派斯(002899):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与采集设在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场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市场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 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市场部负责统筹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 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市场部。 (二)市场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市场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由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308b1ffc-10e9-46e6-82f9-da6c4ad0ff62.PDF ─────────┬──────────────────────────────────────────────── 2024-10-31 00:00│英派斯(00289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英派斯(00289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12141f42-9ad2-4f7f-acc4-730a4e842f70.PDF ─────────┬──────────────────────────────────────────────── 2024-10-31 00:00│英派斯(002899):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 年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研究、审核了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文件,一致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 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外汇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 必要性。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 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f6801428-bd99-4344-b429-19ce299ed0d6.PDF ─────────┬──────────────────────────────────────────────── 2024-10-31 00:00│英派斯(002899):太 平 洋关于英派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派 斯”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英派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近年来,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 75%左右,因此当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时,汇 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鉴于当前全球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为有效防范外汇市场所带来的风险,提高公司应对汇 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产品组合,主要以远期结售汇产品为主。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规模 根据公司境外业务规模及实际需求情况,公司拟开展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 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占用金融机构给公司衍生产品交易额度授信的方式替代缴纳保证金,即无需缴纳保证金。金融机构一 般按照合约价值的 3-5%计算所需占用的授信额度,按照本次审议的金额测算,实际最大占用银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600-1000 万元 。 (三)业务期限及授权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公司前次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届满(即2025 年 1 月 31 日)后 12 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期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 外汇套期保值使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五)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不涉及关联方。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交易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性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利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及利率风险为目的,但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发货时的汇率,在美元升值的情况下,容易造 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由于内控措施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 3.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到期交易对手无法履约,将造成公司损失。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 的现金流与已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所约定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二)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 免汇兑损失。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就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信 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控制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公司将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规模,不允许出现套期保值规模超过预测业务收入规模的情形。同时,根据交易策略,所 有业务期限也将严格控制在收款账期以内,通过期限管控、额度管控、比例管控等综合手段平滑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4.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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