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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0(哈三联)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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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00 哈三联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总裁工作细则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内部控制制度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11-07 17:04 │哈三联(002900):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 ─────────┬──────────────────────────────────────────────── 2025-11-07 17:04│哈三联(00290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此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等。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 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 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 立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e95ce743-bea1-4b88-aee8-676da6f1b49f.PDF ─────────┬──────────────────────────────────────────────── 2025-11-07 17:04│哈三联(00290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相关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加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先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今后从事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三)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 机构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b6d855b5-1d6e-4662-af0d-a6f8d757fca7.PDF ─────────┬──────────────────────────────────────────────── 2025-11-07 17:04│哈三联(00290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投资证券运营中心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 具体事务。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运营中心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 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相关负责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 会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投资证券运营 中心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知情人员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投资证券运营中心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运营中心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 券运营中心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fdc4f5c6-a626-4ccf-bd3a-0c106a076093.PDF ─────────┬──────────────────────────────────────────────── 2025-11-07 17:04│哈三联(002900):总裁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 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并根据需要设执行总裁、副总裁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 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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