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00 哈三联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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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7:32 │哈三联(00290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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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15:32 │哈三联(00290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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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4 │哈三联(00290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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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59 │哈三联(00290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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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哈三联(002900):关于参加黑龙江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暨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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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哈三联(002900):关于公司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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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32 │哈三联(002900):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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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9:07 │哈三联(002900):独立董事王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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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9:07 │哈三联(002900):独立董事刘洪泉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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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9:07 │哈三联(002900):证券投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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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7:32│哈三联(00290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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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316,357,5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0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预计现金红利总额为63,271,510.00 元(含税
)。若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股本基数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
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权益分派。
2、自 2024 年年度权益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基数一致,本次利润分
配比例不调整。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316,357,5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925 秦剑飞
2 01*****309 周莉
3 01*****591 诸葛国民
4 08*****350 哈尔滨利民盛德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6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 6.68 元/股调整为 6.48 元/股,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公司投资证券运营中心
咨询联系人:梁延飞、李丽娜
咨询电话:0451-57355689
传真电话:0451-57355699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714cad73-255c-4c1c-a296-d6fb9fd452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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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15:32│哈三联(00290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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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代码:002900,证券简称:哈三联)股票连续 2 个交
易日内(2025 年 5 月 15 日、2025年 5 月 16 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
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
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76778913-24de-468c-ab3b-5a3f8991f0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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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4│哈三联(00290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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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
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周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 月 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集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剑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230 名,代表股份数为 195,60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316,357,550 股的 61.830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94,72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6,357,550 股的 61.551
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6 名,代表股份 88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6,357,550 股的 0.2793%。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及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493,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1%,反对53,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74%,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981%,反对 53,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18%,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0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456,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反对54,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77%,弃权 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655%,反对 54,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97%,弃权 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4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456,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3%,反对5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7%,弃权 9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334%,反对 5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3%,弃权 9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3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49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反对5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7%,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37%,反对 5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3%,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3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495,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5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8%,弃权 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84%,反对 5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59%,弃权 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56%。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371,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6%,反对136,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700%,弃权 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0,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84%,反对 136,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4991%,弃权 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25%。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436,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1%,反对71,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65%,弃权 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925%,反对 71,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49%,弃权 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25%。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95,48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6%,反对5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7%,弃权 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49%,反对 5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3%,弃权 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1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振律师、何尔康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e47d952a-b086-4b4e-af08-28f8b1d7ac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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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59│哈三联(00290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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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
布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30 时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秦剑飞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
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30人,代表股份195,604,9
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4
,7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51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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