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06 华阳集团 更新日期:2025-10-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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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5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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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2 │华阳集团(00290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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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2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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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1 │华阳集团(00290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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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0 │华阳集团(002906):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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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0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2026年度至202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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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9 │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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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1:06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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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21:02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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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12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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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5│华阳集团(00290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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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额度概述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的各控股子公司(含授信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10,000万
元(或等值外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开展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内合同的签署有效期自202
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现就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控股子公司长兴华阳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华阳精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的授信业务事项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最高担保总额分别为20,000万元人民币、40,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
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增加信贷额度储备,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担保事
项无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长兴华阳精机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4 年 1月 2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大道 998 号
4、法定代表人:刘小松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10%,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持股 90%
8、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36,991.80 万元,总负债 17,819.79 万元,净资产 19,172.02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08.53 万元,利润总额-1,100.05 万元,净利润-827.98 万元。
截至 2025 年 9月 30日,该公司总资产 50,862.12 万元,总负债 34,233.32万元,净资产 16,628.80 万元;2025 年 1-9 月
实现营业收入 7,798.14 万元,利润总额-3,408.14 万元,净利润-2,547.65 万元。
10、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 最高担保 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总额(万元
人民币)
中国工商银行 长兴华阳精机 惠州市华阳 20,000 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长兴支行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长兴华阳精机 惠州市华阳 40,000 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长兴支行 限公司
小计 60,000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签署的有效的担保合同额度合计568,700.00 万元人民币(含资产池质押担保),全部为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8.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273,325.59 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42.3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相关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336a4f85-b530-4d30-9650-4523026e46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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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2│华阳集团(00290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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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942,340份进行注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冯国灿、邱美兰、吴卫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b81e422f-1d3f-4217-bcac-d91e61447a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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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2│华阳集团(002906):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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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5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1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
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
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 年 9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5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5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 年 6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
11、2025 年 5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拟注销 13 名
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2,400 份。
2、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共有
24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899,940 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
综上,公司拟对以上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942,340 份进行注销,根据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942,340 份进行注销。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2021
年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 2021年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0ed6a8f-15bb-4e3f-90df-3fe4fbba5e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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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1│华阳集团(00290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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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在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
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
数9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9人(其中董事吴卫先生、张元泽先生、李道勇先生、林远辉先生及独立董事李常青先生、冯国灿先生、邱
美兰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邹淦荣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各项议案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46)。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至202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邹淦荣、吴卫、李道勇、孙永镝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
关于 2026 年度至 202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到期未行权,根据公司 2021 年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 1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2,400 份,同意注销245 名激励对象到期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899,940 份,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942,340份。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b0ac0bed-d828-49de-a5db-a642290ff9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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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0│华阳集团(002906):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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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HyQ 前坊)10 楼
10/F, HyQ, Chow Tai Fook Finance Tower, Qian Hai, Shenzhen 518052,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
g.com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
“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所涉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对本次注销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该等文
件中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 2021年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1年激励计
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1年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1年 9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9月 11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
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1 年 9月 11日起至 2021 年 9月 20 日止,在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
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
(三) 2021年 9月 28日,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四) 2021年 10月 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 2022年 5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 2022年 10月 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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