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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6(华阳集团)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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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06 华阳集团 更新日期:2026-05-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28 17:27 │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6-04-24 19:39 │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24 19:39 │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4-24 19:37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6-04-24 19:37 │华阳集团(00290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3-28 00:31 │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 │2026-03-27 20:12 │华阳集团(002906):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2026-03-27 20:12 │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 │2026-03-27 20:12 │华阳集团(00290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 │ │告 │ ├─────────┼──────────────────────────────────────────────┤ │2026-03-27 20:12 │华阳集团(002906):华阳集团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 2026-04-28 17:27│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6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 容为: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 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 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2、自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公司 以 总 股 本 524,919,041 股 为 基 数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为262,459,520.50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4,919,0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5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62 江苏华越投资有限公司 2 08*****582 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 08*****486 珠海横琴中科白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4月27日至登记日:2026年5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 2、咨询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陈静霞 3、咨询电话:0752-2556885 4、传真电话:0752-255688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2ecd14e-697c-4b4b-b377-ff0263004378.PDF ─────────┬──────────────────────────────────────────────── 2026-04-24 19:39│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人,代表股份311,034,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538%。其中,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70,891,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 代表股份40,143,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7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1人,代表股份12,560,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8人,代表股份12,55 9,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7%。 (2)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41,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67,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4%;反对60,4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9%;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10,95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2%;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7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2%;反对50,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5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79,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9%;反对58,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3%;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2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4%;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5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1%;反对83,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2%;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8,99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1%;反对1,98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8%;弃权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 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79%;反对1,98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8424%;弃权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35,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3%;反对1,97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6%;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 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43%;反对1,97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6904%;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892,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4%;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1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3%;反对86,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5%;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各独立董事2025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8f1d8128-3640-4dbd-8f8a-f51ea736daa5.PDF ─────────┬──────────────────────────────────────────────── 2026-04-24 19:39│华阳集团(002906):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刘 问律师、胡燕华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3月 28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24 日(星期五)15:30在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 1号华阳工业园A区 集团办公 大楼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月 24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月 24 日(星期 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董事长邹淦荣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5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311,034,44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538%(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70,891,252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6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0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143,193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75%(四舍五 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1 人,代表股份12,560,604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 9%(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 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已于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7项,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0,941,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1%;反对 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10,951,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 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 3、《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10,953,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310,926,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 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08,994,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41%;反对 1,989,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8%;弃权 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309,035,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3%;反对 1,970,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6%;弃权 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10,892,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反对 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就 2025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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