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07 华森制药 更新日期:2025-05-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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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8 │华森制药(00290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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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7 │华森制药(002907):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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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6 │华森制药(002907):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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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 │华森制药(002907):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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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 │华森制药(002907):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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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 │华森制药(002907):华森制药章程(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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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 │华森制药(00290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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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 │华森制药(00290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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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 │华森制药(00290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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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 │华森制药(00290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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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8│华森制药(00290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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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森制药(00290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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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7│华森制药(002907):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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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告编号:2025-035),共同组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董事会通知时限要求,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及内部审计负责
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成员如下:
1.非独立董事:游洪涛先生(董事长)、游雪丹女士、游苑逸(YuanyiYou)女士、沈浩先生、梁燕女士;
2.独立董事:杜守颖女士、秦少容女士、李嘉明先生;
3.职工代表董事:徐开宇先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且三位独
立董事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序号 委员会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
1 审计委员会 李嘉明 梁燕、秦少容
2 提名委员会 秦少容 洪涛、杜守颖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杜守颖 李嘉明、游洪涛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均由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聘任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游洪涛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瑛女士、游雪丹女士、游苑逸(YuanyiYou)女士、黄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游雪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聘任彭晓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周翼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聘任周智如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以上人员任期
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中游雪丹女士和周智如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职能力,任职
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
三、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1、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王瑛女士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刘小英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刘小英女士、王瑛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刘小英女士不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小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
894,679股,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管理。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对徐开宇先生、肖南女士、张玲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其他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游雪丹 周智如
联系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9号
电话 023-67038855
传真 023-67622903
电子信箱 ir@pharsc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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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6│华森制药(002907):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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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森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后,以现场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二)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6: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董事 9名,全体董事均现场出席并参与表决,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四)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游洪涛先生主持会议。
(五)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华森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经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游洪涛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
会,具体组成方案如下:
1.审计委员会
李嘉明先生、梁燕女士、秦少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李嘉明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提名委员会
秦少容女士、游洪涛先生、杜守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提名,秦少容女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杜守颖女士、李嘉明先生、游洪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杜守颖女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均由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聘任游洪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聘任王瑛女士、游雪丹女士、游苑逸(Yuanyi You)女士、黄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聘任游雪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游雪丹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游雪丹女士联系方式及地址:
电话:023-67038855 传真:023-67622903 邮箱:ir@pharscin.co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89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聘任彭晓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聘任周翼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聘任周智如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周智如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周智如女士联系方式及地址:
电话:023-67038855 传真:023-67622903 邮箱:ir@pharscin.co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89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0bc860a8-d993-4da8-8d0e-9049f38a6c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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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华森制药(002907):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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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森制药(002907):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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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华森制药(002907):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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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注重职能部
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含子公司、各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的报道信息,
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含子公司、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舆情;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证监局推送的舆情,应及时核实并向证监局反馈,共同对舆情监测研
判,提升舆情应对有效性。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事件,配合证监局调查核实,依规澄清。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 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5e8a5074-877b-4312-ad24-e05982ad46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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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34│华森制药(002907):华森制药章程(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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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森制药(0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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