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11 佛燃能源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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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01│佛燃能源(00291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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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13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 9 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 9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
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佛山市燃气有限公司划转股权的议案》
为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会议同意公司将直接持有的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6
4%股权、佛山市禅城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60%股权、佛山市三水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佛山
市高明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佛山市燃气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7bd35109-167b-49a8-83f7-930a769d37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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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5:57│佛燃能源(002911):关于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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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002911):关于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45f57e81-b608-494a-bcab-cac81dab5f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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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6:27│佛燃能源(00291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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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独立董事周林彬先生的儿子周翔先生于 2024 年 9月 30日至 2024年
10月 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 交易均价 成交金额
(股) (元/股) (元)
2024.09.30 买入 2,800 11.02 30,856
2024.10.08 卖出 2,800 12.13 33,964
2024.10.08 买入 4,900 11.77 57,673
2024.10.09 卖出 4,900 11.06 54,194
周翔先生通过上述短线交易亏损人民币371元,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方法为:收益=(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数
。
公司知悉此事后,立即与独立董事周林彬先生及其儿子周翔先生核实。经了解,周林彬先生疏于告知儿子周翔先生关于其本人的
任职情况,周翔先生误以为父亲周林彬先生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周林彬先生不知情的情况
下交易股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相关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除本次交易外,周林彬先生及周翔先生从未交易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周林彬先生及周翔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周林彬先生和周翔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周林彬先生已将其本人的任职情况告知所有相关亲属并告诫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交易公司股票。周林彬先生与周翔先生对本
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
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
票,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经周林彬先生确认,其未向周翔先生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周翔先生系根据
自主判断做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经周林彬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关于禁止
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3、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周翔先生交易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但由于本次交易亏损 371 元,未形成交易收益,因此不存在收益上缴的情形。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
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8e83ee97-019f-443a-8df3-04f1bbc147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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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6:27│佛燃能源(002911):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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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16,007,164.8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一审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强中顺”)未能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马海军、梁胜需按照协议约定
对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兆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兆能”)进行业绩承诺补
偿。2022年11月,华兆能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马海军、梁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责
任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等;2023年5月,华兆能收到禅城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9068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华
兆能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华兆能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06民终11966号《民事判决书
》;2024年9月,华兆能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送达的(2024)粤民申1055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
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10月18日、2024年9月19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
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
47)、《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华兆能收到广东省高院送达的(2024)粤民申10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华兆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
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4692e8f8-9a44-4234-a0c5-ffa17241b7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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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佛燃能源(00291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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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00291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eb10c1d3-b48d-4662-89b9-becf400a34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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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佛燃能源(002911):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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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 9 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 9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
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63)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考核目标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公司第六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考核目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 2024-2026年发
展规划,会议同意公司第六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考核目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b119ef6e-d5f3-4824-bed7-a81eedf70f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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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佛燃能源(00291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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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5日、2024 年 4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源能能
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华源能”)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0,000 万元的担保,为全资
子公司深圳前海佛燃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佛燃”)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2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不含
为前海佛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4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1)。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出具了《ISDA 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外汇交易条款和
条件下的所有中国境内交易的连带责任保证函》(以下简称“保证函”),佛山华源能与渣打银行开展外汇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公司
为佛山华源能在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前述交易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690 万美元。
(二)近日,因经营需要,前海佛燃通过占用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佛山分行”)的
授信额度开具分离式保函,公司作为保函申请人,前海佛燃作为保函被担保人,保函金额为 4,818.8448 万美元,保函有效期至 202
4 年 12 月 4日止,前海佛燃使用公司银行授信开具分离式保函构成公司对前海佛燃的担保。
(三)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佛山华源能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前海佛燃开展银行授信等业务的实际担保额度均为 0万元(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佛山华源能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海佛燃开展银行授信等业务的担保额度分别为 690 万美元、4818.8448 万美元,佛山华源能剩余经审议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的担保额度为 25,082.09 万元,前海佛燃剩余经审议开展银行授信等业务的担保额度为 285,654.17 万元(上述担保
额度按当日汇率折算)。针对本次担保,前海佛燃、佛山华源能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佛山市华源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
注册资本:8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 16号 3 楼 306 室
主营业务:成品油批发、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
品销售等。
佛山华源能于 2019 年 9月 18 日注册成立,为前海佛燃的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83,168.57 万元,负债总额 76,599.50 万元,净资产 6,569.07 万元,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878,670.74万元,净利润 4,609.24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 111,452.30 万元,负债总额 105,370.06万元,净资产 6,082.24 万元,2024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63,413.73 万元,净利润 3,476.14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佛山华源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深圳前海佛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嘉慧
注册资本:43,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3 号前海大厦 T2 栋1107
主营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电能
、热能、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销售;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前海佛燃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注册成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75,376.15 万元,负债总额 50,437.01 万元,净资产 24,939.14 万元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454,445.74万元,净利润 17,146.48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 63,885.17 万元,负债总额 41,904.73万元,净资产 21,980.44 万元,2024 年 1-6月营
业收入 239,793.59 万元,净利润 12,041.58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前海佛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渣打银行出具的保证函的主要内容为:
1.保证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益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对手方:佛山市华源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4.被保证债务:指佛山华源能就其与渣打银行根据 NAFMII 主协议,和/或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在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所
达成的交易,而应向渣打银行承担的所有义务。
5.最高金额:美金陆佰玖拾万元整。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各日期中最迟的一个日期起算二年为止的期间:
(1)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
(2)NAFMII 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3)就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或“盈亏净额”到期与
应付的日期。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佛山分行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甲方(保函申请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3.被担保人:深圳前海佛燃能源有限公司
4.保函类型:付款保函
5.保函币种及金额:48,188,448.00 美元
6.保证事项:因业务需要所履行的付款义务
7.保函有效期:保函开立生效日至 2024 年 12 月 4日
8.保证责任:若受益人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如果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
符合保函的约定,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后方可对外赔付;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进行追偿。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本次新增担保事项)累计发生的对外担保额度为423,524.64 万元,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 135,325.
75 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2023 年 12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20.7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发生
的担保余额为 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建设银行佛山分行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
2、公司出具的《ISDA 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下的所有中国境内交易的连带责任保证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9/351244ca-3541-4c6e-b605-efb5db113f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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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0:00│佛燃能源(002911):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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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受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16,007,164.8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一审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强中顺”)未能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马海军、梁胜需按照协议约定
对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兆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兆能”)进行业绩承诺补
偿。2022年11月,华兆能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马海军、梁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责
任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等;2023年5月,华兆能收到禅城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9068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华
兆能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华兆能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06民终11966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10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102)、《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控股子
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8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兆能因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11966号《民事判决书》,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024年5月,
华兆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近日,华兆能收到广东省高院受理通知书(2024)粤民申1055
5号,广东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华兆能提出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再审,撤销(2023)粤06民终11966号民事判决及(2022)粤0604民初2906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
一审诉讼请求;
即再审改判马海军、梁胜向佛山市华兆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6,007,164.89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一审起诉
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马海军、梁胜对上述业绩补偿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均由再审被申请人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
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再审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dbaeb0a1-0a43-421f-be3b-336cfb5c69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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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佛燃能源(002911):关于参加广东辖区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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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的“坚定信心 携手共进 助力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2024 广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月活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参与本次
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2日(周四)15:30-16:30。
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 2024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9/4542c581-58ce-41a6-b542-4eee3f43e7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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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00:00│佛燃能源(002911):关于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兑付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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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发行了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该期中期票据”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发行利率为3.7%,发行期限为3+2年(第三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起息日为2019年9月4日,兑付日为2024年9月4日(如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该期中期票据的兑付日为2022
年9月4日)。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2022年9月4日,公司行使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将存续期第4年、第5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1.6%,回售金额为180,000,000.
00元,公司已按期完成该期中期票据的付息及部分兑付工作,回售完成后,该期中期票据余额为20,000,000.00元,兑付日为2024年9
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付息及部分兑付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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