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15 中欣氟材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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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15:45 │中欣氟材(00291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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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27 │中欣氟材(002915):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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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8 │中欣氟材(002915):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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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6 │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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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6 │中欣氟材(002915):关于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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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5 │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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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5 │中欣氟材(002915):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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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7:17 │中欣氟材(002915):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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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6 │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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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4 │中欣氟材(002915):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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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15:45│中欣氟材(00291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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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00291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2/6239ea28-36fd-4e4d-8610-cb9ce97d39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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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27│中欣氟材(002915):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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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 1,750,000.00 元,该项政府补助与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
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具体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上述收到的政府补助人民币 1,750,000.00 元将计入公司 2025 年度递延收益。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上述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
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15027954-ed25-47a3-8f09-34e26b67d0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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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8│中欣氟材(002915):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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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1、业绩预告区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8,000 万元–20,000 万元 亏损:18,817.9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16,650 万元–18,500 万元 亏损:17,913.27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5506 元/股–0.6118 元/股 亏损:0.5738 元/股
营业收入 140,000 万元–142,000 万元 134,352.81 万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
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预沟通,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预计 2024 年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中间体业务、氟精细化工业务市场开拓力度,在竞争加剧背景下实现市场份额正增长,在价格走低背景
下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但成本方面,公司生产氟化氢所采购的核心原材料萤石粉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导致其成本大幅攀升、毛利承
压;同时农药行业市场供过于求,导致农药中间体产品价格持续走低、毛利承压。上述毛利率负向因素对当期利润产生了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氟苯、氟酮、电子级氢氟酸、第四代制冷剂等装置均处于工艺优化调整及产能爬坡阶段。氟苯、氟酮、电子级氢
氟酸受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影响,下游市场供过于求,加之产能短期内的集中释放导致供需失衡,使得产品价格持续下跌,进一步制
约了装置产能的充分释放。同时,第四代制冷剂正面临着专利保护期限的限制,这也延缓了产能释放。在工艺优化调整及产能爬坡过
程中,上述装置的折旧摊销、能耗、制造费用等因素对当期利润产生了不利影响。
3、报告期末,公司遵循审慎性原则,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江西中欣
埃克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埃克盛”)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市场和行业趋势等预期变化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合计拟计提商誉减值 9,200 万元至9,950 万元。其中,高宝科技拟计提商誉减值 6,900 万元至 7,200 万
元,江西埃克盛拟计提商誉减值 2,300 万元至 2,750 万元。
4、报告期内,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公司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为-1,350 万元至-1,500 万元,
主要为资产报废损失。
尽管面临着多重挑战,但随着经济复苏带动着市场需求逐步改善,部分产品的销量和价格已开始呈现回暖的迹象。2025 年,公
司在产品方面将继续推进创新驱动战略,持续做好提品质、增品种、调结构工作;在市场方面,公司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市场
拓展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在管理方面,公司将努力降本增效,加速实施扭亏转盈的各项举措。随着 2025 年第四代制冷剂专利保
护期限的陆续到期,公司的全产业链竞争优势将会凸显,经营业绩也将逐渐显现。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8/75234c50-9478-40c4-9b67-1732a4a6fd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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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6│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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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f924c130-d72f-4c42-b6b5-ff28811c72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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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6│中欣氟材(002915):关于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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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召开
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分别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2024 年 3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
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二、终止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和影响
自公司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方积极推进各项相关工作。在综合考虑外部客观环境、市
场环境变化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分析,公司决定终止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终止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经全体与会独
立董事审议: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了当前资本市场及市场融资环境等多方因素,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和全体股东利益,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
案》,同意公司本次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鉴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且该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故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
案》,同意公司本次终止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60eb49cc-b051-42ee-b2e2-12dbc81ff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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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5│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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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8/04880134-2f3d-4620-bf5b-5426e2502a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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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9:45│中欣氟材(002915):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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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002915):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2aeda53e-2381-4412-92c0-8cbec704a1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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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7:17│中欣氟材(002915):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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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伟
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大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质押起始 解除日期 质权人
名称 股东及一致行 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日
动人
白云伟业 是 6,300,000 9.69% 1.94% 2021年10 2025年01月 华夏银行
【注1】 月26日 07日 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
合计 —— 6,300,000 9.69% 1.94% —— —— ——
注1:2021年10月26日,白云伟业将所持4,50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后因公司于2022年6月实施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股本4股的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该部分自动追加质押后的质押股份数增至6,300,000股。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押股份数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标 比例 冻结、标 比例
记合计数 记合计数
量(股) 量(股)
白云伟业 64,993,393 19.97% 15,500,000 23.85% 4.76% 0 0.00% 0 0.00%
绍兴中玮 26,164,700 8.04% 0 0.00% 0.00% 0 0.00% 0 0.00%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徐建国 10,046,400 3.09% 0 0.00% 0.00% 0 0.00% 7,534,800 75.00%
【注1】
合计 101,204,493 31.10% 15,500,000 15.32% 4.76% 0 0.00% 7,534,800 8.79%
注1:基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锁定的7,534,800股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
风险,且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8/5459ff6a-3d67-4676-bc05-e20682df01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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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6│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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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0029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4c7d5936-b10b-4715-9948-a678d872e9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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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4│中欣氟材(002915):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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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应对舆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
制,及时并妥善地防范和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的股价、公司的社会形象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利益和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以下情形:
(一)互联网媒体、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可能或者已经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社会形象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或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
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本制度所称的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以“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为原则,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
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变更、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
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是否存在重大舆情。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应当配合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的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处理舆情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舆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收集舆情后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如初步分析相关舆情可能构成重大舆情的,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舆情。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
舆情,公司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的管理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之前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选择通过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联系地方网信部门进行处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应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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