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16 深南电路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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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8 │深南电路(00291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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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8 │深南电路(002916):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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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6 │深南电路(00291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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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1 │深南电路(002916):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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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1 │深南电路(00291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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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0 │深南电路(002916):项目投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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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8:14 │深南电路(00291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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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8:14 │深南电路(002916):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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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00:30 │深南电路(002916):2025年可持续发展(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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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9:26 │深南电路(00291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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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8│深南电路(00291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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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19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 号),规定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
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
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的问题,该解释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
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f725988-2206-46db-950b-b3c1d805c8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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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8│深南电路(002916):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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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25年 12月 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
具了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2025年 12月 30日至 2026年 1月 8
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出具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6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获得批复的公告》,本激
励计划获得有权审批机构审核通过。
2026年 1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6年 1月 1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 1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律师出具了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 1月 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登记完成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
动稀释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股份授予和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2026年 2月 2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 1名原激励对象因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回购价格不
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较低者。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授予价格为 114.72元/股
,因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前 1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高于授予价格,故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14.72元/股。
(三)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份为公司 A股普通股。
(四)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所需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064,960元,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6,357,145 2.40% -18,000 16,339,145 2.4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4,425,800 2.12% -18,000 14,407,800 2.1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64,809,450 97.60% 0 664,809,450 97.60%
三、总股本 681,166,595 100% -18,000 681,148,595 100.00%
注:最终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1.8万股,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期)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继续实施。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
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3d75076-7353-4823-a376-b50108c36a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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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6│深南电路(002916):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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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002916):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d05f2f0-4155-4ed6-a68b-b0231141cb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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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1│深南电路(002916):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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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4楼
致: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03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路”“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就深南电路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深南电路《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
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深南电路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南电路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深南电路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
南电路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
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拟
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名激
励对象持有的公司1.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回购价
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较低者。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14.72元/股,因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前1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高于授予价格,故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114.72元
/股。
本次回购注销所需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64,960元,根据公司的确认,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四)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
将由681,166,595股变更为681,148,595股。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
见。
3. 2026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获得批
复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有权审批机构审核通过。4. 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 2026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
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 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事宜,并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手续及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
序。
三、结论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本所认为:
1.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
2. 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减资程序。
特此致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01aedd4-ff17-46cf-bf6d-378250dc84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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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1│深南电路(00291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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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00291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a27e43c0-f0aa-49df-a622-4add185466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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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0│深南电路(002916):项目投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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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投资概述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项目投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深南”)为紧抓行业发展机遇,满足高端产品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产能
规模,巩固并提升市场份额,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拟在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长江东路北侧、金马路东侧地块投资建设高速高密、
高多层电子电路产品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46亿元人民币,具体投资金额以项目实际实施金额为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及其合法授权人全权办理无锡深南高速高密、高多层电子电路产品项目建设的全部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签署相关手续与文件,以及其他与本投资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楼志勇
3、注册资本:78,000万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成立日期:2012年8月27日
6、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东路18号
7、经营范围:模块模组封装产品、电子装联、印刷电路板、通讯科技产品、通信设备、微电子及元器件、化工分析仪器、工业
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光电技术设备、高档家用电器的生产、加工、销售;计算机及软件的开发、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照相制版;印刷电路板的研究与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认证咨询服务;自有机械和设备的租赁服务(不含融资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一般项目:物联网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关系:无锡深南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9、经查询,无锡深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投资规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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