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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7(金奥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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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17 金奥博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 │2025-09-26 21:04 │金奥博(00291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 ─────────┬──────────────────────────────────────────────── 2025-09-26 21:04│金奥博(0029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0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9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3 楼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5)人 1.01 选举明景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2 选举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周一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4 选举张洪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5 选举梁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3)人 2.01 选举肖忠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林汉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张永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4.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5.0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 资金的议案》 6.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 7.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7.04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7.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7.0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7.10 《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 √ 案》 7.11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别说明:提案 1.00、提案 2.00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 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提案 6.00、提案 7.01 和提案 7.02 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13日(星期一)9:30-11:30,14:0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3 楼一号会议室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代理人 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按上述资料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二),以 2025 年 10 月 13 日 17:00 前送达登 记地点为准。来信请在信函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喻芳 联系电话:0755-26970939 传真:0755-86567053 联系电子邮箱:ir@kingexplorer.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3 楼证券部 5、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并携带相 关证件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六、相关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f2214af2-d573-4fd0-bd70-0db43e514ca3.PDF ─────────┬──────────────────────────────────────────────── 2025-09-26 21:04│金奥博(002917):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 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 保议案。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 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 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 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1.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 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 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 3.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第二十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 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1c8d601f-1aa0-4364-8cb0-0e0c0b9d2e7d.PDF ─────────┬──────────────────────────────────────────────── 2025-09-26 21:04│金奥博(00291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 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四条 对经营有关重大事项,独立董事要求实地考察的,公司应积极予以安排。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 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 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 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 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 织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5c1d4a7b-25bb-4aaa-b095-80a29a292f7f.PDF ─────────┬──────────────────────────────────────────────── 2025-09-26 21:04│金奥博(002917):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 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 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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