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20 德赛西威 更新日期:2025-09-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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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6 │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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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6 │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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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5 │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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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4 │德赛西威(0029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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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4 │德赛西威(0029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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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2 │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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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2 │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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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55 │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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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9 │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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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9 │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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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6│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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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70b95ec0-e41f-4a31-ba05-ebb077d424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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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6│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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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b82fb3a5-7535-4885-a340-cd2bc8df0f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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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5│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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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西威(002920):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aad9d6d8-331b-4fd9-b2e6-d0eda92c3c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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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4│德赛西威(0029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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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23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3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2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 6号德赛西威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7 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8,564,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21
%。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5,546,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5
85%。
(2)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3,017,7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4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05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2805%。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50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 47,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12,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991,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8%;反对 47,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 12,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2.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747,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0%;反对 80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弃权 7,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23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0%;反对 80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3%;弃权 7,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749,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5%;反对 80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 7,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236,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03%;反对 80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弃权 7,6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9031285e-5eda-4509-9266-0405bc5500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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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4│德赛西威(0029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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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
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于 2025年 9 月 2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50 在广
东省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 6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高大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
5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9 月17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公
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5,546,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58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8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017,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5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4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为 358,564,6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2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8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051,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0
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 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504,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 47,410 股,弃权 12,633 股。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991,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8%,反对 47,410 股,弃权 12,6
33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747,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0%,反对 809,726 股,弃权 7,833 股。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234,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70%,反对 809,726 股,弃权 7,8
33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749,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5%,反对 808,026 股,弃权 7,633 股。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236,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03%,反对 808,026 股,弃权 7,6
33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c4d8eeec-a346-4fb3-a5a0-c5d2e6a371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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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2│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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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敬
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b093c9af-66e6-4692-a4f3-8465965e96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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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12│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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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15号)核准,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893,333股,发行价格为 10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98,799,965.00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5,666,221.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393,133,743.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 2025年 9月 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12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德赛西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专
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成都德赛西威、保荐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755913882210008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44050171863509991818 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
市分行 期)、智能汽车电子系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706880690174 统及部件生产项目、智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2008023719100016771 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
分行 台研发项目
5 成都德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51050155680809002920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
西威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
6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2085419100160317 期)、成都德赛西威智
成都龙泉支行 算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成都德赛西威,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树勤、杨贤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成都德赛西威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9749066c-6aa4-4761-83df-c3702108fd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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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55│德赛西威(002920):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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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股东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 6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公司股东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神华投资”)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在上述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7,980,26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不含公司已回购股份)的 1.45%。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收到神华投资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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