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28 华夏航空 更新日期:2025-07-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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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7:15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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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6:18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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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9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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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9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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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41 │华夏航空(0029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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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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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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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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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39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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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39 │华夏航空(00292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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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7:15│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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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04 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6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
、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5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渝银综授总字第 00000
8号-担保 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和华夏维修于 2025年 06月 05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25)渝银
综授总字第 000008 号的《授信业务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00
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此次《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20,841.97 万元(均为 20
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2,841.97 万元(含本次担保 2,000.00 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48,000.0
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乙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2,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
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8、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
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8,256.33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6,360.19 万元,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1,89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 12月 31 日)的比例为 20.33%。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71209fbd-3be6-475a-b44c-b7d621c6d3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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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6:18│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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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01月 01日至 2025年 0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2025年 01月 01日—2025年 06月 30 (2024年 01月 01日—
日) 2024年 06月 30日)
归属于上市公 盈利:22,000.00万元–29,000.00万元 盈利:2,615.13万元
司股东的净利
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741.26%–1,008.93%
归属于上市公 盈利:20,000.00万元–28,000.00万元 盈利:1,255.50万元
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1,493.00%–2,130.20%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1727元/股–0.2277元/股 盈利:0.0205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就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与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双方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5 年上半年度,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000.00 万元至 29,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741.26%-1,008.93
%。主要原因系:受益于民航出行需求的持续改善,公司积极推动航班量增长,提升机队利用率,经营质量持续改善;同时,公司高
度关注出行需求的变化,抓住支线旅游、淡季出行等市场机会,优化航线网络结构,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从而持续提升客座率
。
四、风险提示
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请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d14b5e2f-450b-489e-aace-c6874c2689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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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9│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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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07 月 03日(星期四)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07月 0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07 月 03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 07月 03日 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 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 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688,561,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576,193,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112,368,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78,241,550 股,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等
有关规定,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4,630,299 股,因此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73,611,251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112,368,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112,368,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55,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0%;反对 986,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62,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1%;反对 986,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5%;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向姣、吕佳苓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62d6f3e9-c626-4d55-bf1b-95598e3d52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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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9│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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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 日 14:30 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 30 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 524
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晓军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
5年7月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 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6,193,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45.24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2,368,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78,241,550 股,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份为 4,630,299 股。
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表决权”的相关约定,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73
,611,251 股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368,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8,561,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63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 687,555,9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0%;反对 986,0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362,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1051%;反对 986,0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5%;弃权19,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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