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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8(华夏航空)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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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28 华夏航空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13 17:07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 ├─────────┼──────────────────────────────────────────────┤ │2025-08-01 15:55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07-16 17:15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07-14 16:18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7-03 18:09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7-03 18:09 │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17 16:41 │华夏航空(0029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 ├─────────┼──────────────────────────────────────────────┤ │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 ├─────────┼──────────────────────────────────────────────┤ │2025-06-17 16:40 │华夏航空(00292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08-13 17:07│华夏航空(00292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62 号)的核准,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夏航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04,070,293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43,500万元。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64,673,90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 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34,999,935.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397,899.32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409,602,035.8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1 月 04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ZK10390 号)。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贵阳瑞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就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交所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签约各方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鉴于自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交通银行贵阳瑞北支行(银行账号:521000104013000514254)一直未投入使用,为方便募集资金 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2023 年 07 月 20 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交通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 及保荐机构与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阳瑞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0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07 月 0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1)同意将募投项目“引进 4 架 A320 系列飞机”变更为“引进 2 架 A320 系列飞机”,缩减 的架次将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以公司自有/自筹资金投入,不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基于节约飞机引进成本的考虑,同意公司同步将该 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夏航空变更为华夏航空的全资子公司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飞机”),后续所涉 募集资金由华夏航空以借款形式提供给云飞飞机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云飞飞机将在后续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和云飞飞机 将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引进 4 架 A320 系列飞机”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为 119,210.20 万元,“引进 2 架 A320 系列飞机”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75,410.20 万元,剩余募集资金 43,800.00 万元 将调整至新募投项目“引进 5 架 C909 系列飞机”。(2)同意终止募投项目“购买 14 台飞机备用发动机”,后续将根据该项目的 实际情况改为以公司自有/自筹资金投入,不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同意将拟投入原募投项目“购买 14 台飞机备用发动机”的募集 资金 48,700.00 万元调整至新募投项目“引进 5架 C909系列飞机”。 因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公司将与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补充协议就对应条款进行调整。 近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完成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 (一)针对“引进 2架 A320 系列飞机”募投项目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320180800905320,截至 2025 年 08 月 12 日,专 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引进 2 架 A320 系列飞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陆丹彦、蒋卓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 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 束。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 甲方一备用。 (二)针对“引进 5架 C909 系列飞机”募投项目签署的补充协议甲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现经三方协商一致,对原 协议作出如下补充: 1、将原协议第一条变更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260101040010770,截至 2025 年 08 月 07 日,专户余额为 4,135,007.7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引进 5 架 C909 系列飞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将原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变更为:“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陆丹彦、蒋卓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原协议第十一条中的丙方联系方式。 4、原协议其余条款均不变,除本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的条款外,其他内容仍按原协议的约定履行。 5、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约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飞飞机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签约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 验区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81ff5452-f945-4a5f-89d0-d1ffafe241b8.PDF ─────────┬──────────────────────────────────────────────── 2025-08-01 15:55│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04 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6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 、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5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ZB830620250000011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和华夏维修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BC2025070900000228)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000.00 万元(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为限。此次《 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23,701.97 万元(其中,21,701.97 万元为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6,701.97万元(含本次担保3,000.00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45,00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3,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 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 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 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 9、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 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0、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名;保证 人为境外公司的需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 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2,113.66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6,357.52 万元,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5,75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 12月 31 日)的比例为 21.48%。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c084205a-804a-4c06-b973-a327110b064f.PDF ─────────┬──────────────────────────────────────────────── 2025-07-16 17:15│华夏航空(0029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04 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6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 、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5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渝银综授总字第 00000 8号-担保 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和华夏维修于 2025年 06月 05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25)渝银 综授总字第 000008 号的《授信业务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00 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此次《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20,841.97 万元(均为 20 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2,841.97 万元(含本次担保 2,000.00 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48,000.0 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乙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2,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 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8、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 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8,256.33万元(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6,360.19 万元,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1,89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 12月 31 日)的比例为 20.33%。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71209fbd-3be6-475a-b44c-b7d621c6d3ee.PDF ─────────┬──────────────────────────────────────────────── 2025-07-14 16:18│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01月 01日至 2025年 0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2025年 01月 01日—2025年 06月 30 (2024年 01月 01日— 日) 2024年 06月 30日) 归属于上市公 盈利:22,000.00万元–29,000.00万元 盈利:2,615.13万元 司股东的净利 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741.26%–1,008.93% 归属于上市公 盈利:20,000.00万元–28,000.00万元 盈利:1,255.50万元 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1,493.00%–2,130.20%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1727元/股–0.2277元/股 盈利:0.0205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就本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与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双方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5 年上半年度,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000.00 万元至 29,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741.26%-1,008.93 %。主要原因系:受益于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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