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30 宏川智慧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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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4 │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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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4 │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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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2 │宏川智慧(002930):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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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2 │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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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36 │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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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35 │宏川智慧(002930):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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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35 │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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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宏川智慧(002930):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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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宏川智慧(002930):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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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宏川智慧(002930):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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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4│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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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30 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11日上午 9
: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6 号 1 栋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海川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5,179,4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 457,489,639 股的 51.40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6,714,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57
,489,639股的 49.556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465,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57,489,639
股的1.8504%。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 234,580,52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453%;反对 551,7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46%;弃权 47,2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7,866,47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9247%;反对 551,704 股,占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5171%;弃权 47,2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558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 234,582,12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460%;反对 550,1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39%;弃权 47,2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7,868,07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9436%;反对 550,104 股,占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4982%;弃权 47,2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558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 234,580,22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452%;反对 551,60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45%;弃权 47,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7,866,17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9212%;反对 551,604 股,占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5160%;弃权 47,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562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 233,477,81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764%;反对 1,645,51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6997%;弃权 56,1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6,763,77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8987%;反对 1,645,512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9.4380%;弃权 56,1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663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5 年 8 月 12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adc2b6bb-a14a-4268-bc5f-c597a7e737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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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4│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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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
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7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
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3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海川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5,179,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065%;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4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65,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6,714,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56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65,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0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
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580,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3%;反对551,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46%;弃权47,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66,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247
%;反对551,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171%;弃权47,25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82%。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582,1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550,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39%;弃权47,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68,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436
%;反对550,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982%;弃权47,25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82%。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580,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2%;反对551,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45%;弃权47,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66,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212
%;反对551,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160%;弃权47,65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29%。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为下属公司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77,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4%;反对1,645,5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997%;弃权56,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63,7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8987
%;反对1,645,5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4380%;弃权56,15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33%。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98fea1f2-2945-41f9-a4ed-f5b78e9e6d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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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2│宏川智慧(002930):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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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7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刊登在 2025 年
7 月 25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针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
查期间,合计 91 人(均为激励对象,无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
核查。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因行权条件成就后行权或基于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行权及买卖公司
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
于此建议其行权或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策划本次激
励计划事项过程中,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
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
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febcc41e-e875-48ea-830b-3c773e7546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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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9:12│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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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c747d0fb-49cf-4b66-ad84-7ce58ce3f6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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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36│宏川智慧(0029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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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7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月 4 日期间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审核方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以及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
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结合本次公示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be5f4a64-17ed-4559-a306-470d226200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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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7:35│宏川智慧(002930):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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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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