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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31(锋龙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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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31 锋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13 16:14 │锋龙股份(00293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通过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成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 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成员亲自出席。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该授权的成员应该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授权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 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 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1975d947-83b1-4d83-974a-80f57161c31e.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b3ea0292-357c-4577-9b34-acae6e8ba5b9.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8c385a60-4936-402a-8ebf-f4feb7e98df4.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了有效调动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 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 (1)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2、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3、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月薪、年终奖励构成。第七条 月薪是基本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项目奖金及公司其它福利组成。根据公司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价值贡献、个人能力及工作胜任情况等,结合公司 的工资体系授权董事长在该标准内进行核定,按月发放。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奖励与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及其他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奖 、优秀奖、年终奖、特别贡献奖,具体考核参照分管业务部门的考核规则、责任书及项目完成情况予以执行。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非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月薪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 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 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251c774c-59d7-48df-ba60-cd83d91bcb4b.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e62f18a1-0e0d-4f4a-93fa-e675b22ec900.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c173572d-9d2e-4120-9db3-792c23c8f5db.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456b3924-97ab-471e-8721-c13e940cb457.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f9009253-c86a-476b-b8dd-1983fcb8b15c.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22836009-de51-4854-966a-bf0eb2ffea52.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baf5f7ab-f3dc-4aad-bdd6-56eee2302174.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4a468daa-48ac-4663-b443-f1e29366e1ce.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锋龙股份(00293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0f5324a8-2e87-46b8-a6f5-b01a0a01cd96.PDF ─────────┬──────────────────────────────────────────────── 2025-10-13 16:14│锋龙股份(002931):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 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 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 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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