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31 锋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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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5:47│锋龙股份(00293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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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ad40ca2b-092a-446c-84f6-9e193fe53d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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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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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b9768eb4-c5f3-4c22-9e16-a9186acd1c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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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锋龙股份(002931):关于锋龙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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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转股价格:12.63 元/股
转股期限: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7 年 1 月 7 日
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
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股票已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2.63 元/股的 85
%,预计将有可能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
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开发行 245万张可转债,每张面
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45 亿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4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21年 1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7 年 1 月 7 日。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及调整情况
“锋龙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7.97 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锋龙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 12.63 元/股。
2021 年 6 月,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42,20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4 股。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6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17.97 元/股调整为 12.73 元/
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 年 6 月 8 日起开始生效。
2022 年 6 月,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22年 6 月 28 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6 月 28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12.73 元/股调整为 12.6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起开始生效。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
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暂不向下修正锋龙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锋龙转债”转股价格,且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次一日起未来三个月
(2024 年 7 月 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内如再次触发“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
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 2024 年 10 月 9 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锋龙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决定是否行使“锋龙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期间从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算,截至 2024年 10 月 22 日,公司股票已有 1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2.63 元/股的 85%,即 10.74 元/股的情形。若后续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继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
计将会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
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
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
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锋龙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 2021 年 1 月 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2436756
联系传真:0575-8243638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56d60333-5f06-46a4-8905-08f99de79a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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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锋龙股份(002931):关于锋龙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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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关于锋龙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04394bcc-959c-4387-bf85-21f88c7ebf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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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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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dfa85558-d4fa-4e62-9886-e84f40162f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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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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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12.63 元/股
转股期限: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7 年 1 月 7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浙
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将 2024 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锋龙
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
号)核准,公司于 2021年 1 月 8 日公开发行 245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45 亿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4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21年 1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7 月 14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7 年 1月 7 日)止。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及调整情况
“锋龙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7.97 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锋龙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 12.63 元/股。
2021 年 6 月,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42,20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4 股。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6 月 7日,除权除息日为:2
021 年 6 月 8 日。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17.97 元/股调整为 12.73 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 年 6 月 8 日起开始生效。
2022 年 6 月,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22年 6 月 28 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6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12.73 元/股调整为 12.6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起开始生效。
二、可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4 年第三季度,“锋龙转债”面值因转股减少 2,000.00 元,转股数量为158 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锋龙转债”
面值剩余金额为 173,053,400.00元。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2024 年 6 月 30日) (2024 年 9 月 30日)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17,894,284 8.74% 213,985 18,108,269 8.84%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7,894,284 8.74% 213,985【注 1】 18,108,269 8.84%
二、无限售条件 186,892,551 91.26% -213,827 186,678,724 91.16%
流通股
三、总股本 204,786,835 100.00% 158 204,786,993 100.00%
注 1:2024 年 8 月,公司原副总经理雷德友先生到龄退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持有的213,98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全部转为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锋龙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 2021 年 1 月 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募集说明书》全文。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5-82436756)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锋龙股份股本结构表;
2、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锋龙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a198e084-bc91-4ae4-9e7b-0d44d5915b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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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锋龙股份(00293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补充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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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补充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fbc5750c-8461-4268-9cf5-d13b608ddc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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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0:00│锋龙股份(00293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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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6/cb28ff0f-2e0b-48f6-afba-c315287016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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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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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2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2024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9:2
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
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5人,代表股份 125,055,1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66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24,467,01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78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588,1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9 人,代表股份 1,444,1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2%。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856,04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588,1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2%。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908,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28%,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反对 138,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05%;弃权 8,46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7,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8499%;反对 138,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43%;弃权 8,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85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11,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54%,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反对 33,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7%;弃权 9,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0,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028%;反对 33,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144%;弃权 9,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8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902,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78%,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反对 142,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38%;弃权 10,4
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1,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4206%;反对 14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51%;弃权 10,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243%。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泽骏、李沛雨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11aebd6f-d950-4311-a0ad-35f47c3e2d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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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锋龙股份(00293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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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8月 30日在指定媒体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20日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
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20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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