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33 新兴装备 更新日期:2025-12-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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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40 │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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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39 │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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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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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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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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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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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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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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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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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 │新兴装备(00293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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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40│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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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
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益园文创基地 B区 B2三层会议中心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0
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2
月 1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843,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
0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10,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年 12月 3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232,65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5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08,83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32,2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5%;108,400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5%;2,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7,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192%;10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22%;2,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29,1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5%;111,300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7%;2,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4,7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823%;111,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37%;2,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31,0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108,400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5%;3,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6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75%;10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22%;3,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3%。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31,0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108,400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5%;3,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96,6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75%;10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22%;3,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dbfec894-3b5d-4117-8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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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39│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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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10日(星期三)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0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益园文创基地 B区 B2三层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 111人,代表股份 25,843,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
.2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610,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人,代
表股份 25,23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08人,代表股份 1,308,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0%。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322,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5人,
代表股份 986,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5%。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32,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5%;反对 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195%;弃权 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92%;反对 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86%。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29,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5%;反对 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307%;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23%;反对 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7%;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139%。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3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反对 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195%;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6,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75%;反对 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03%。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3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反对 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195%;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6,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75%;反对 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03%。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力律师、任星宇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
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c0185e7c-3f89-4285-9df9-2221e4a9fe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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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9│新兴装备(00293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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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
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根据本工作制度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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