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33 新兴装备 更新日期:2025-07-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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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 │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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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 │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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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 │新兴装备(0029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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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 │新兴装备(00293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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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 │新兴装备(00293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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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 │新兴装备(00293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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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6 │新兴装备(00293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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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48 │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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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新兴装备(0029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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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新兴装备(002933):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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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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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1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益园文创基地 B 区 B2 三层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 172 人,代表股份 25,757,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7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4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
,代表股份 25,012,1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68 人,代表股份 978,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2%。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5
人,代表股份 858,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15,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5%;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6%;弃权 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612%;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91%;弃权 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39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30,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7%;反对 1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3%;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1,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48%;反对 1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38%;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21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30,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7%;反对 1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3%;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1,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48%;反对 1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38%;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21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国涛律师、张力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5afeddf4-2611-4e1f-be6a-ae23e0e604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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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新兴装备(0029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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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
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
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益园文创基地 B 区 B2 三层会议中心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
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757,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
.76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4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03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012,1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965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78,75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
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615,1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5%;119,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22,9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36,4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5.4612%;119,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91%;22,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630,6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7%;10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3%;23,7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1,9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
.0448%;103,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38%;2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630,6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7%;10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3%;23,7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1,9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
.0448%;103,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38%;2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3d8d4a0e-2b4b-4c52-b071-aaecbf24bc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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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9:49│新兴装备(0029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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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
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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