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35 天奥电子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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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 │天奥电子(00293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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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 │天奥电子(00293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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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 │天奥电子(00293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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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 │天奥电子(002935):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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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 │天奥电子(00293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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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 │天奥电子(002935):公司章程(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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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7 │天奥电子(00293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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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7 │天奥电子(00293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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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7 │天奥电子(002935):独立董事制度 ( 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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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6 │天奥电子(00293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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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天奥电子(00293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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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00293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dbd2f97e-437e-4584-aae3-af5a0aea12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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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天奥电子(00293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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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
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 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
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 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网 址 :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的 网 址 是
http://wltp.cninfo.com.cn)。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交所授权 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交所授权
的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的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数据。 数据。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 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统投票。
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删除
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
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
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 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
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 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
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 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
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 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 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见的表决票。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
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 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
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见的表决票。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 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
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
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公司股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公司股
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 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
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 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
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
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 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票。 ……
……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 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
票。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 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
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 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
比例折算。 例折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1/99468ae5-1128-4d33-9787-13b496eb52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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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天奥电子(00293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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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00293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1/77d2af73-3868-4a21-bb39-dac0468995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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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天奥电子(002935):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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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
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址是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交所授权的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深交所授权的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
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
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公司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935”;(二)投票简
称为“天奥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
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
;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
类)股份数量总和。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
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
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
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
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
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
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公司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公司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
同意见。
在公司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公司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
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
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由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1/b2fa5429-6174-4156-a5bf-4a3384753f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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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天奥电子(00293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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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00293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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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9│天奥电子(002935):公司章程(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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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002935):公司章程(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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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7│天奥电子(00293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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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00293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1/57bc977b-9f67-4ecf-8562-f2d290d443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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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47│天奥电子(00293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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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会选举决定。 定。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监事会的职权。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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