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39 长城证券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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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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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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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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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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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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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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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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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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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 │长城证券(002939):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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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2 │长城证券(002939):关于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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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长城证券(00293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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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第 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1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6楼会议中心612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60 人,代表股份2,831,37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803%。其
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877,658,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4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58人,代表股份 953,713,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3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57人,代表股份61,562,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9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2,798,709,5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64%;反对 32,333,0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420%;弃权3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公司章程(2025年 9月)》《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 9月)》《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 9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披露。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830,457,1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反对 71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1%;弃权 20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 2025 年 9 月 )》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830,337,3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7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2%;弃权 2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5 年 9 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2,830,340,6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 76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2%;弃权 26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名的议案》
同意 2,830,355,5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76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9%;弃权 25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 9 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0,14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0%;反对 30,993,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947%;弃权2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选举吴柏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27,620,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3,502,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37%;弃权 2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选举林鹭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段一萍女士因工作调整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林鹭女士任职董事后,承续段一萍女士在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职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 28,900,0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42%;反对 32,333,0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207%;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1%
。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60,647,6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39%;反对 71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4%;弃权 20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7%。
3.《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0,527,8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3%;反对 7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0%;弃权 2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7%。
4.《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60,531,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6%;反对 76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95%;弃权 26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9%。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名的议案》
同意 60,546,0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88%;反对 76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7%;弃权 25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4%。
6.《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0,332,9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18%;反对 30,993,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454%;弃权 23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9%
。
7.《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57,811,4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69%;反对 3,502,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93%;弃权 2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霞、李纯青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a36b59d5-b5e4-4509-90df-cf87d508b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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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长城证券(00293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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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14:5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6楼会议中心612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事长王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
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的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4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合计1,060人,代表股份2,831,372,02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0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8,709,5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464%;反对32,333,09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20%;弃权3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116%。
2.00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30,457,1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7%;反对711,9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1%;弃权20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72%。
3.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30,337,3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35%;反对740,6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2%;弃权2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104%。
4.00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30,340,6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36%;反对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2%;弃权26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0093%。
5.00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名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830,355,527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41%;反对76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
269%;弃权25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0%。
6.00 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0,14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970%;反对30,993,89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947%;弃权2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8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0,332,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18%;反对30,993,8
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454%;弃权2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9%。
7.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7,620,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75%;反对3,502,473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37%;弃权2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8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811,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69%;反对3,502,47
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93%;弃权2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8%。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00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b028e93e-3455-4b2c-a674-806e203363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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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44│长城证券(002939):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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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事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
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
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不予配合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按照本细
则的规定自行办理股东会网络投票事宜。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
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
险与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
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第十二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
门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939”;
(二)公司投票简称为“长城投票”,或者以股东会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
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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