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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7(恒铭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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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47 恒铭达 更新日期:2025-12-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08 18:59 │恒铭达(002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 │2025-12-08 18:55 │恒铭达(002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2-02 19:31 │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12-02 18:07 │恒铭达(002947):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11-26 17:32 │恒铭达(002947):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 │2025-11-25 17:36 │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 ├─────────┼──────────────────────────────────────────────┤ │2025-11-20 19:49 │恒铭达(00294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0 19:49 │恒铭达(0029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 │2025-11-20 19:49 │恒铭达(00294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0 19:49 │恒铭达(00294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 2025-12-08 18:59│恒铭达(002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恒铭达(002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4fd7de6e-fc2a-4499-8ba7-64073e448103.PDF ─────────┬──────────────────────────────────────────────── 2025-12-08 18:55│恒铭达(002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恒铭达(002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15ab5519-71bb-4422-a64d-812c0015f4de.PDF ─────────┬──────────────────────────────────────────────── 2025-12-02 19:31│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67.12 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 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回购股份报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 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140,000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比例的 2.01%,最高成交价为 51.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2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244,643,074.79 元(不含 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回购指引》的规定, 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关于回购专项贷款额度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 承诺函的公告》中,公司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中,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7,000 万元,现 根据实际资金安排及回购计划进展,将上述专项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6,000 万元并已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此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董事会审议的回购方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回购专项贷款的落实情况,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c12d026e-fe2a-458b-a6a4-c8ff223364c5.PDF ─────────┬──────────────────────────────────────────────── 2025-12-02 18:07│恒铭达(002947):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恒铭达(002947):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9b2a5fec-bbac-4205-a33b-63a8a632bc20.PDF ─────────┬──────────────────────────────────────────────── 2025-11-26 17:32│恒铭达(002947):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恒铭达(002947):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b13203bd-e986-4204-8815-bc4b72c874b5.PDF ─────────┬──────────────────────────────────────────────── 2025-11-25 17:36│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67.12 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 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回购股份报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124,000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比例的 2.00%,最高成交价为 51.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2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243,953,241.79 元(不含 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回购指引》的规定, 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d41058ef-784e-43f4-ba6d-f2de1d31c24f.PDF ─────────┬──────────────────────────────────────────────── 2025-11-20 19:49│恒铭达(00294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 董事落实股东会决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称“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领导。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四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人和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议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五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立即通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董事会日常办事 机构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代董事长履行职责,如果副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 董事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 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相关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经通知,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 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或说明所发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或顺延董事会召开 日期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委托董事已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发表了明确的委托意见,否则,受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同意增加该等提案,亦不得代表委托董事进行 表决。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解释有关 情况。 第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 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选、选择附保留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论完毕后,再提请与会董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定应 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董事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结果统计。 现场可以得出统计结果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无法立即获得统计结果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 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本人 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同意。有董事回避情形,导致董事会会议无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应当将表决事项提交股东 会进行表决。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 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董事会 报告等事项作出决议。第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送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 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一)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二)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三) 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提案人将提案按照该等要求明确后,可按照本规则规 定的临时会议提议程序执行。第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名,再注明“代 XXX董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认 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需将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予以公告,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公告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规 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04ebed6b-d151-4d49-bf4d-30d6d8c795b3.PDF ─────────┬──────────────────────────────────────────────── 2025-11-20 19:49│恒铭达(0029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恒铭达(0029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30396e55-c887-4663-9f44-74bd719dbfe3.PDF ─────────┬──────────────────────────────────────────────── 2025-11-20 19:49│恒铭达(00294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 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 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 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388aa024-6458-46fd-be7d-e94af91596be.PDF ─────────┬──────────────────────────────────────────────── 2025-11-20 19:49│恒铭达(00294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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