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47 恒铭达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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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42 │恒铭达(002947):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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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31 │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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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8:48 │恒铭达(002947):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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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8:46 │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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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8:45 │恒铭达(002947):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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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9:35 │恒铭达(002947):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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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9:31 │恒铭达(002947):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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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恒铭达(00294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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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恒铭达(002947):恒铭达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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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恒铭达(002947):回购注销2022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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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42│恒铭达(002947):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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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002947):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2/5c044436-caf5-47bb-a99d-28c8f9e88d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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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31│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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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67.12 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5年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将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人民币 107.74 元/股(含本数)。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
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6,266,600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比例的 2.45%,最高成交价为 53.5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2.2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299,809,108.84 元(不含交
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回购指引》的规定,
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0f6679d2-80e9-4c26-9bdd-623c5bf570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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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8:48│恒铭达(002947):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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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6月 1日(星期一)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 日上午 9:15 至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月 1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56,209,336 股,扣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及自愿放弃表决
权的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故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3,222,642 股。
1. 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64 人,代表股份数 106,301,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05
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数 92,495,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29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54 人,代表股份数 13,806,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65%。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 156 人,代表股份数 3,719,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人,代表股份数 2,458,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3 人,代表股份数 1,261,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5%。
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780,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2%;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59%;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26,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21%;反对 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1%;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0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
、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齐军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6,263,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3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8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03%;反对 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0%;弃权 3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 出席律师:田雅雄、李艳君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8af301c0-aea3-496a-9961-527f2e92ea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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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8:46│恒铭达(00294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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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按照《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4.0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2026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56,209,336 元减少至 255,768,936 元,公司股份总数将
由 256,209,336 股减少至 255,768,936 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
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
,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联系人:王宁丹
联系电话:0512-57655668
传真号码:0512-36828275
电子邮箱:hmd_zq@hengmingdaks.com
3. 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18670eda-7b43-4376-94eb-b3c5ff9210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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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8:45│恒铭达(002947):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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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对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5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6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1日 14:30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荆世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6月 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
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4 名,代表股份106,301,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56 名,代表股份 3,719,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92,495,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2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4 人,代表股份13,806,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6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1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
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
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80,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2%;反对 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26,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21%;反对 9,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1%;弃权 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
、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齐军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263,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对 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3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8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03%;反对 7,7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0%;弃权 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b16e8282-6eed-481e-ad6b-a9db73ecee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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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9:35│恒铭达(002947):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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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拟向远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标的公司”)增资 4,9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2,177.5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 2,722.4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8.9253%股权。公
司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远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ENHUE2T
3、成立日期:2017-10-16
4、注册资本:22,220 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GAOTIAN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7、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 9 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标的公司不存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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