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52 亚世光电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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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 │亚世光电(002952):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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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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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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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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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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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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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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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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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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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21 │亚世光电(0029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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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0:00│亚世光电(002952):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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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 ] 25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经查,我局发现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世光电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1、部分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早于控制权转移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进行跌价测试;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未考虑亏损
合同的或有事项。上述行为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3、公司标准成本核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定期更换取数标准,且存在某些成本中心漏改的情况,以及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
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时有误等情况,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
4、部分未满足条件的库存商品列报在发出商品项目。
5、年度采购总额计算错误,造成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贾继涛(JIA JITAO)及财务总监贾艳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
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贾继涛(JIA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1/2fb3e896-c123-41ed-b6cc-2377a35982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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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亚世光电(00295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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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 2025年9月 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 1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1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1,600,000股限制性股票。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f1055275-b6b8-414d-a48b-8fb421c07e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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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亚世光电(002952):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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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
限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29日以口头方式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送达;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25年 9月 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人(含独立董事 3人),亲自出席董事 9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 JIA JITAO(贾继涛)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核查后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2025年 9月 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 1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00,0
00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54498059-fcbf-4eae-ae21-fcd506c73f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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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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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5 年 3月 12日至 2025 年 9月
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买卖股票行为
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
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副总裁林雪峰先生在自查期间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8日、202
5年 7月 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
倍暨减持完成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经核查,林雪峰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 7名激励对
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综上,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
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利用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f89b6d1-e0ea-4002-91c2-73e5f99880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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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亚世光电(002952):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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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002952):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ee1b5507-c623-4cc7-be9f-c29366faf2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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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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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号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时公司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贾艳 财务总监 6.50 3.25% 0.04%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53.50 76.75% 0.93%
等(共 50人)
预留部分 40.00 20.00% 0.24%
合计 200.00 100.00% 1.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
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89fed98-73ca-4bf1-8af8-4741a43642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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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亚世光电(0029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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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亚世光电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亚世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亚世光电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
保证。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亚世光电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世光电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亚世光电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世光电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
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 亚世光电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亚世光电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亚世光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亚世光电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 2025年 9月 13日,亚世光电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自 2025年 9月 13日至 2025年 9月 22日。
根据亚世光电于 2025年 9月24日披露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 亚世光电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亚世光电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7、 亚世光电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世光电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一)根据亚世光电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5年 9月 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00,000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35元/股。
(三)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首次授予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
0 日内,为交易日,且不属于《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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