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55 鸿合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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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7:21 │鸿合科技(002955):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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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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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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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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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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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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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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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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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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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鸿合科技(00295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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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7:21│鸿合科技(002955):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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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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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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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中的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工作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进行表决;
(四)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情况及时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会议通
知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同时公司应向全体委员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
面文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
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
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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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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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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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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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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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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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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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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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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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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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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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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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二)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
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
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对外捐赠,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
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
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
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
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
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在
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会计年度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
,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与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申请与审批,应当在公司OA系统进行。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相关的批准文件、捐赠证明、收据或发票,以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
善存档备查,并建立台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经办部门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经办业务集团及相关部门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防止随意进行对外捐赠的
行为。
第十七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擅自捐赠,或进行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
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92bb9099-1982-4c8f-a5ae-3cedf3604d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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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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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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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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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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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鸿合科技(002955):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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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
公司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
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勤勉尽责的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
支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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