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60 青鸟消防 更新日期:2025-07-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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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27 │青鸟消防(0029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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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07 │青鸟消防(0029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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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6:07 │青鸟消防(002960):关于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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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37 │青鸟消防(002960):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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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青鸟消防(002960):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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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青鸟消防(002960):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调整的法律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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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青鸟消防(002960):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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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青鸟消防(002960):关于注销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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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青鸟消防(002960):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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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青鸟消防(002960):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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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27│青鸟消防(0029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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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
环宇”)的通知,获悉北大青鸟环宇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续期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起始日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押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期
其一致行动人 (股) 比例 比例
北京北大青鸟 是 2,400,000 1.29% 0.28% 2024-7-17 2025-7-18 中国中金财
环宇科技股份 富证券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
注:在股份质押期间,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告中涉及股份数量已根据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2、股东股份质押续期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续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
股东或第一 期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用途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一致行动人 押
北京北大青 是 7,200,000 3.86% 0.83% 否 否 2024-7-17 质权人解除 中国中金财 业务
鸟环宇科技 质押登记之 富证券有限 需要
股份有限公 日 公司
司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北大青鸟环宇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 (股) 比 质 质 所 司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
称 例 押/质押续 押/质押续 持股 总股 份 押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期前质押 期后质押 份 本 限售和冻 股份比 数量(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比例 结、标记 例
份数量 份数量 数
(股) (股) 量(股)
北京 186,569,36 21.45 75,225,48 72,825,48 39.03 8.37% 0 0% 0 0%
北 3 % 0 0 %
大青
鸟
环宇
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2fffde9b-5038-4aef-9983-982f965b81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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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07│青鸟消防(00296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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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
环宇”)的通知,获悉北大青鸟环宇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解除质押股 占其 占公司 质押起始日 解除质押日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份数量 所持 总股本 期
其一致行动人 (股) 股份 比例
比例
北京北大青鸟 是 13,260,000 7.11% 1.53% 2022-08-15 2025-07-15 东吴证券股
环宇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520,000 1.35% 0.29% 2024-07-18 2025-07-15
合计 - 15,780,000 8.46% 1.81% - - -
注:在股份质押期间,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告中涉及股份数量已根据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北大青鸟环宇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质押股 占其所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例 份数量 持股份 股本比例 已质押股份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股) 比例 限售和冻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结、标记数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北京北大青 186,569,363 21.46% 75,225,480 40.32% 8.65% 0 0% 0 0%
鸟环宇科技
股份有限公
司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901d73f0-fc9f-4686-a714-81edf7a8e7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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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6:07│青鸟消防(002960):关于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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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青鸟消防”) 于 2025 年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届满,11 名激励对
象未在该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同意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02,294 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注销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编号:
2025-042)。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近期办理完成。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90a569e9-eb53-4377-8eed-970fffad30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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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37│青鸟消防(002960):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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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出具的《关
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世纪证券为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刘昱祁先生和李宇婧女士为公司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法定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鉴于刘昱祁先生工作变动,世纪证券决定委派王晋先生接替刘昱祁先
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王晋先生和李宇婧女士,继续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直至相关工作全部
结束。本次变更不影响世纪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刘昱祁先生在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2/8636b8a4-23b2-4497-befe-ee85a7de8b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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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青鸟消防(002960):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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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青鸟
消防实施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青鸟消防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
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及签字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青鸟消防的股份,与青鸟消防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
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青鸟消防如下保证:青鸟消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
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
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鸟消防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签字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
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鸟消防实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相关授权
(一)2020 年 5 月 15 日,青鸟消防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批准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青鸟消防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负
责具体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了授权,其中与本次注销有关的事项如下:“……(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
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等……”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第五章第一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第四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
售期”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
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11 名激励对象未在该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公
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6 月 9 日,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青鸟消防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第
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注销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302,294 份。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0bbb4dde-b2a1-4f61-bbf1-94c6db1897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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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青鸟消防(002960):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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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
2、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
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11.93 元/份。关联董事康亚臻、高俊艳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
3、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同意公司对 2023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1.93 元/份调整为 11.59 元/
份。关联董事康亚臻、高俊艳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4、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同意公司对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部分数量由 10,228,32
8 份调整为 12,273,993份;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1.59元/份调整为 9.49元/份。关联董事康亚臻、高俊艳对上述议案回
避表决。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为:以 2025 年 4 月 14日的总股本 736,300,291 股扣除拟回购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 12,259,200 股后的股本 724,041,0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预计人民币 144,8
08,218.2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股本 144,808,218 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81,108,509 股。不送红股。年报披露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票期权行权、回购股份等
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分配总额进行调整的原则分配。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今,公司已办理完成 12,259,2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因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公
司股份增加 393,449 股。公司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由 724,041,091 股增加至 724,434,540 股。
根据分配比例不变,分配总额调整的原则,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总股本 724,434,5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144,886,908.0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股本 144,886,90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69,321,448 股。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2023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自 2025 年 6 月 9 日起,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尚
未行权部分数量由 10,228,328份调整为:
Q= 10,228,328×(1+0.200000)≈12,273,993 份;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自 2025 年 6 月 9 日起:本次调整前的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11.59 元/份,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11.59-0.200000)/(1+0.200000)≈9.49 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价格进行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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