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62 五方光电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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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41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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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46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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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5 │五方光电(00296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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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4 │五方光电(002962):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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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4 │五方光电(002962):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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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1 │五方光电(002962):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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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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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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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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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0:00 │五方光电(002962):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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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41│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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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0 元/股(
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
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0.15%,最高成交价为12.6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588,29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
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93a68887-8f07-4ef3-84b6-25724802f4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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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46│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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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e27a3a7b-c7f5-4ca2-ad96-04e10c6b6f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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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5│五方光电(00296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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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以现场方式在湖北省荆
州市深圳大道 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人,实际表
决监事 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ec146832-5d80-4b1b-a511-359e955d65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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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4│五方光电(002962):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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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光电(002962):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07df3b44-b484-4970-b947-f8a72df791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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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4│五方光电(002962):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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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组
长。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
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专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987e1d6b-e273-4bcd-8558-b7457bf7d6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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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21│五方光电(002962):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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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 2
024 年 10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人,实际表决董事 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39)
。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舆情
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acb36c7-6728-44f8-8c4f-0531f5333f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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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五方光电(00296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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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光电(00296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e53676d9-12e8-4e91-8c4f-91d0596307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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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五方光电(0029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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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0 元/股(
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
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9 月 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15%,最高成交价为12.6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588,29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
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2b60a618-d48f-44fa-93f9-31b8c6fc4d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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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0:00│五方光电(00296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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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荆州市五方群兴光电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0,753,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69%,总股本按剔除公司最新
披露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下同)的股东荆州市五方群兴光电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五方群兴”)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68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0.9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五方群兴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荆州市五方群兴光电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五方群兴持有公司股份 10,753,7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6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五方群兴各合伙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68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2%。若在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五方群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个月。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2、五方群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五方群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承诺严格履行中。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控制权,不违反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承诺严格履行中。
7、通过五方群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平先生、赵刚先生和罗义兵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已履
行完毕。
8、通过五方群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平先生、赵刚先生和罗义兵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本人担任发
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赵刚先生于 2020 年
9 月16 日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同时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上述承诺仍然严格履行中。罗义兵先生于
2020年 9月 16日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监事职务,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9、通过五方群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罗传泉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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