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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8(新大正)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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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68 新大正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2-24 15:57 │新大正(00296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 ├─────────┼──────────────────────────────────────────────┤ │2025-01-01 15:34 │新大正(00296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1-01 15:34 │新大正(00296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2-30 17:57 │新大正(002968):2024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 │2024-12-13 18:52 │新大正(002968):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 │2024-12-13 18:52 │新大正(00296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4-12-13 18:51 │新大正(00296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3 18:50 │新大正(00296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2024-12-13 18:50 │新大正(002968):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2024-12-13 18:50 │新大正(002968):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 ─────────┬──────────────────────────────────────────────── 2025-02-24 15:57│新大正(00296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201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相关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为提升资金账户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近日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账户进行了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4号 )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910,667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7 6 元,共计募集资金 47,928.94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461.6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467.30万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年 11月 26日对本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 019〕8-13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用账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 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12 月 9 日连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 2021年 4月 28日连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慧链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于 202 2 年 11 月 28 日连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有四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631527955 本次注销 限公司 分行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010078801400002439 本次注销 限公司 重庆分行 深圳慧链云科技有限公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632860155 本次注销 司 分行 四川和翔环保科技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637417921 本次注销 公司 分行 三、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整体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已经 2024 年 12 月 31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上述决议将节余募集资金 6,535.13 万元(包含本金及该账户至销户止的利息)全部划转至公司普通账 户,并对四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4/93bb0303-5d0f-47e2-943a-3493dd8dce54.PDF ─────────┬──────────────────────────────────────────────── 2025-01-01 15:34│新大正(00296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1日 (周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1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茂顺先生。 6. 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 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号)。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40,870,8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55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6,068,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71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14,802,4 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19,057,7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2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55,3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14,802,4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417%。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480,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9%;反对 373,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9%;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667,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15%;反对 373,19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2%;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60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1%;反对 381,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2%;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27%。 回避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刘文波、高文田、熊淑英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658,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69%;反对 381,09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7%;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 上述议案,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雷美玲律师、钟凤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刊登的《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00919bb2-dff4-4def-b14f-8bbd276e8758.PDF ─────────┬──────────────────────────────────────────────── 2025-01-01 15:34│新大正(00296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6653 号 致: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3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刊登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日下午 15 点30 分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 A 区 10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 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2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 贵公司董事长李茂顺先生主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104 名,代表股份数 140,870,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5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数 126,068,4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140%;参加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4 名,代表股份数 14,802,4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417%。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0,480,50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 373,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6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15%; 反对 373,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2%;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2、《关于 2025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605,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1%;反对 381,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58,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69%; 反对 381,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7%;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866,700 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 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2/d074bb15-6844-47f3-be3d-c5aab53e82ce.PDF ─────────┬──────────────────────────────────────────────── 2024-12-30 17:57│新大正(002968):2024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45 万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为:以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26,277,783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450,000 股后的 224,827,7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鉴于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不参与 2024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 即 224,827,783 股*0.1元/股=22,482,778.30 元人民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3591 元/ 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22,482,778.30 元÷226,277,783 股=0.0993591 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 价-0.0993591元/股。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为: 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 )。以此核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约 2,248.28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2、自 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及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数均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450,000股后的 224,827,783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股派 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3、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月 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1月 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2*****943 王宣 2 08*****887 重庆大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2*****080 李茂顺 4 02*****367 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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