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69 嘉美包装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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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27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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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51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嘉美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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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1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嘉美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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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1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嘉美转债回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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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0 │嘉美包装(002969):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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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0 │嘉美包装(002969):嘉美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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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0 │嘉美包装(002969):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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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19 │嘉美包装(00296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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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19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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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18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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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27│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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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a769d958-7d83-416c-b856-7eee9acd72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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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51│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嘉美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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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回售价格:100.571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2. 回售申报期:2024 年 12 月 26 日-2025 年 1 月 2 日
3.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1 月 7 日
4.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1 月 9 日
5.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嘉美转债”附加
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嘉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变更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项目(嘉美包装)”,并将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
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或者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其中:当年票面利率 i 为 1.50%(“嘉美转债”第四年(2024 年 8 月 9 日至2025 年 8 月 8 日)的票面利率),计息日 t
为 139 天(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4年 12 月 26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计算可得
利息 IA 为 0.571 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 100.571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57 元/张;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571 元/张;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571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嘉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嘉美转债”。“嘉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
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 本次可转债回售的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鉴 于 上 述 规 定 , 公 司 将 在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上述有关回售
提示性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
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此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
债券持有人发生司法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则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嘉美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
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月 9日。回售期满后,本
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嘉美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嘉美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转股、
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关于实施“嘉美转债”回售的申请;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641073f7-a76a-4c98-897f-bde9241651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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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1│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嘉美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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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转股期限: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2027 年 8 月 8 日
暂停转股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
恢复转股时间:2025 年 1 月 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301 号)核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500,00
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00 元,期限 6 年。“嘉美转债”自 2022 年 2 月 14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目前处于转股期。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
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变更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项目(嘉美包装)”,并将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
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嘉美转债”的附加回
售条款生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嘉美转债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规定,可转债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可转债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即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开始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止。自 2025 年 1
月 3 日起恢复转股。
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公司可转换债券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关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10c46df3-e0d6-4d4d-b0d8-8ddb673830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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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1│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嘉美转债回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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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回售价格:100.571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2. 回售申报期:2024 年 12 月 26 日-2025 年 1 月 2 日
3.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1 月 7 日
4.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1 月 9 日
5.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嘉美转债”附加
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嘉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变更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 亿罐二片罐生产线项目(嘉美包装)”,并将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嘉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
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或者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其中:当年票面利率 i 为 1.50%(“嘉美转债”第四年(2024 年 8 月 9 日至2025 年 8 月 8 日)的票面利率),计息日 t
为 139 天(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4年 12 月 26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计算可得
利息 IA 为 0.571 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 100.571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57 元/张;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571 元/张;对于持有“嘉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571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嘉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嘉美转债”。“嘉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
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 本次可转债回售的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鉴 于 上 述 规 定 , 公 司 将 在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上述有关回售
提示性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
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此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
债券持有人发生司法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则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嘉美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
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1月 9日。回售期满后,本
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嘉美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嘉美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转股、
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关于实施“嘉美转债”回售的申请;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8206444c-6e10-41bf-89c5-283df729e7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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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0│嘉美包装(002969):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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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a7a39630-5d09-4344-ac8f-b01d9947e1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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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0│嘉美包装(002969):嘉美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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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嘉美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3ead4129-9a86-401a-acf9-8ab7287e90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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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0│嘉美包装(002969):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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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ecf62a5b-ee75-4f8a-b948-e1e658efe7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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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19│嘉美包装(00296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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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嘉美食品包装(
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14:00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民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4人,代表股份436,842,2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9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331,0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0%;反对45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43%;弃权5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138,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8%;反对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96%;弃权9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973,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1%;反对7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71%;弃权9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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