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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9(嘉美包装)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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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69 嘉美包装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18 19:57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 │2025-11-18 19:57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 │2025-11-12 16:26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 │2025-11-11 19:17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 │2025-11-11 19:16 │嘉美包装(00296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11-11 19:14 │嘉美包装(00296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1-11 19:14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11-05 19:51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 ├─────────┼──────────────────────────────────────────────┤ │2025-11-05 16:07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 │2025-11-03 18:11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 ─────────┬──────────────────────────────────────────────── 2025-11-18 19:57│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控股股东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125,602,7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 3.45%,总股本按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下同)的公司股东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新投资”)和 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日起 15个交易日后 3个月内(2025年 12月 11日至 2026年 3月 1 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339,6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富新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富新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2,323,5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6%;中凯投资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23,279,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上述股东共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25,602,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5%。 3.股东关系:公司股东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同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 100%的股权。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可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不超过 9,339,656股,减持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 1%。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债转股等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拟减持期间:自本次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个月内(2025年 12月 11日至 2026年 3月 10日)进 行,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5.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5.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6.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7.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 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截至本公告日,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3.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5e394a92-2427-47c9-99f7-d7b92651b6e1.PDF ─────────┬──────────────────────────────────────────────── 2025-11-18 19:57│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15f50232-1cf6-420b-bde6-899246c43e58.PDF ─────────┬──────────────────────────────────────────────── 2025-11-12 16:26│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1月 15 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4.40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年 10 月 31 日、2 024 年 11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8)、《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90)、《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因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4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人民币 4.39元/股(含)。详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刊 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 .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因实施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39元/股(含)调整为不 超过人民币 4.37元/股(含)。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回购股份情况 (一)2025年 2月 18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最高成交价为 3.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26 元/股,成交金额为 1,993,345 元(不含交易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5-011)。 (二)回购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 21,486,100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2.25%,最高成交价为 3.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2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75,000,201元(不含交易费用),已 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 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 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回购股份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回购专项贷款和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七、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回购前(2024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回购后(2025 年 11 月 11 日)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 382,070,234 39.84 5,675,466 0.59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576,970,183 60.16 949,776,261 99.41 通股 其中:回购专用 0 0 21,486,100 2.25 证券账户 三、总股本 959,040,417 100.00 955,451,727 100.00 注:本次股份变动包含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注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及可转债转股等情况。 八、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一)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 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二)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个月内使用完 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三)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91ff3003-a36e-4a58-9fab-5e2d273bb5ca.PDF ─────────┬──────────────────────────────────────────────── 2025-11-11 19:17│嘉美包装(002969):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一、董事辞职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5日收到非独立董事王建隆先生的书面辞职报 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王建隆先生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月 6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1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并表决,同意选举王建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 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三、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建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韩小芳女士(主任委员 )、何冰玉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2.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e8580724-2e2f-40a7-a5a6-371bc328428d.PDF ─────────┬──────────────────────────────────────────────── 2025-11-11 19:16│嘉美包装(00296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1月 6日以电子邮件的 方式发出,并于 2025年 11月 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 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建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韩小 芳女士(主任委员)、何冰玉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3b7f1eaa-95e1-4000-9dba-84fdd8ab8a48.PDF ─────────┬──────────────────────────────────────────────── 2025-11-11 19:14│嘉美包装(00296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月 27日在《中国 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 布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4:00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民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经核查,贵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33,965,627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4人,代表股份557,533,55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5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56,845,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66%;反对47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60%;弃权20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6,863,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98%;反对44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4%;弃权22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6,862,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96%;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6%;弃权22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56,860,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93%;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6%;弃权22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1%。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56,841,25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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