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69 嘉美包装 更新日期:2026-08-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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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9:59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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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9:55 │嘉美包装(00296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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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8:57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公司启用新公章、法人章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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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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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8:52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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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6 │嘉美包装(002969):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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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5 │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调整2026年度综合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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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 │嘉美包装(002969):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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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 │嘉美包装(00296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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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 │嘉美包装(00296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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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9:59│嘉美包装(002969):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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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1/d16f3487-0f81-462a-8e1a-5eb9e58a2d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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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9:55│嘉美包装(00296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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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1/801abd9a-9ff8-4a1f-92ab-ba59e7560d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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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8:57│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公司启用新公章、法人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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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公司启用新公章、法人章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04/664f9642-cb97-4b40-9768-cdbf3e0b29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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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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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工作,并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蒋明先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年 7月 9日、2026 年 7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
1)、《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2)、《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85)、《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关于董事会完成提前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7)。
近日,公司已完成本次换届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
如下:
名称: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63053A
注册资本:壹拾亿玖仟捌佰肆拾玖万伍仟柒佰壹拾人民币元整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2011年 01月 26日
法定代表人:蒋明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 25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饮料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c2636370-e6ec-4e54-96d1-9e8d928b14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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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8:52│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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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嘉美包装,证券代码:002969)连续
2个交易日(2026 年 7月27日、2026年 7月 2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
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询确认,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
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
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 2026 年 7月 25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完成提前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本次换届
完成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已正式组成并开始履职。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本次提
前换届选举的全部程序,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保持战略定力与组
织活力,本次换届坚持“稳中有进”原则:一是留任原有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经验优势,保障既有业务的连续性与平
稳过渡;二是择优聘任具有专业能力和创新视野的新鲜力量,充实管理团队,为公司经营管理注入新动能,激发组织活力,赋能业务
拓展与战略落地。
3、公司于 2026年 7月 14日披露了《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6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00
万元-9,100万元。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管理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将于 2026年 8月26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
度报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需要修正 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4、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9/ab1083f6-8a60-481f-84ed-62ed9ddf1f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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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6│嘉美包装(002969):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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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22d5bc78-f450-4dc1-bb86-fd277481ca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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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5│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调整2026年度综合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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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调整2026年度综合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是为满足公司发展
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综合授信业务的办理金融机构进行集约化规整。
2、本次调整仅为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变更及额度分配方式的优化,不涉及授信总额度、担保额度、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变
动。
公司于 2026年 7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度综合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已审批通过的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
026 年 5月 18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为 160,700万元的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64)。
二、本次调整综合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综合授信业务的办理金融机构进行集约
化规整,将授信额度集中配置至与公司长期合作、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金融机构,逐步减少合作机构数量,避免额度过度分散,以增
强公司在主要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议价能力和融资效率。
原审议通过的授信方案系将总授信额度及对应的担保额度 160,700万元逐一分配至各指定银行,各银行对应具体额度。现因业务
开展需要,公司拟将原一一对应的银行及额度分配方案调整为:仅在总授信额度及对应的担保额度 160,700万元范围内进行总额控制
,不再预设各家银行的具体额度分配,具体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
银行等),届时由公司根据各家银行的实际审批条件、利率水平及综合服务能力择优确定。
本次调整仅为授信业务办理金融机构的变更及额度分配方式的优化,不涉及授信总额度、担保额度、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变动,
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均不超过 70%。
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保证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金融机构与
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担保金额为准。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统一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不再另行召开会
议。上述授信、担保的授权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3f413859-8c66-4455-bae8-d08464ffe9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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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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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公司经理层负责管理公司
投资事项,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公司章程》所称交易的审批权
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授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除第四条规定事项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第七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
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
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其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
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五)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报送财务部、经理层并提出审结申请,由经理层、财
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投资项目的审
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指定部门保管。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
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
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等其他原因,造成对外投资
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
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监察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
责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本制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dd2c8ee3-49b1-40f3-9b15-f6d3889c65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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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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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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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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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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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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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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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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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其中: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总体原则,时刻关注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迅速高效
应对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
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重大舆情的信
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媒体、互联网等各方面对公司的评论、报道和市场传闻等,发现可能对
公司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并
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积极予以回应。
公司法务部等其他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关注度和敏感性,密切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
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舆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
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
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
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地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态度,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趋势,减
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
案,正面回应关切,减少不良影响,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
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报备舆情工作组,并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
公司及子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统一应对相关舆情进行处理及控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同时将重大舆情情况上报安徽证监局等监管机构;
(五)情况必要时,合理合规利用法定媒体发布公司正向报道及事实真相,避免不良媒体利用舆情散布虚假信息,修正舆情的不
良导向。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
验,不断提升公司在舆情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可能造成前述舆情的信息、以及前述舆情处理工作过程中的决策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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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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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经营管
理效益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
(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业绩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行业地位、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同时兼顾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实现收益与风
险共担;
(二)价值导向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贡献程度相匹配,突出对核心管理岗位的价值认可;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风险防控挂钩,既充分激发履职动力,又强化合规履职与风险管控责任
;
(四)长期发展原则:兼顾短期经营效益与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通过多元化薪酬结构绑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长远利益
;
(五)公平合理原则: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
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升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
、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深度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制定与调整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调整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董事会讨论董事个人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相关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管理执行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仅在公司领取固定数额的独立董事津贴,不参与公司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分配。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除上述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履行董事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
第九条 除独立董事外的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岗位价值、履职责任和贡献程度领取薪酬,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他收入津贴等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行业岗位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为固定薪酬部分,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履职收入;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项目运营成果紧密挂钩的浮动薪酬部分,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实施的中长期激励报酬;
(四)其他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特殊补贴等。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薪
酬,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发放固定津贴,具体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额为准,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薪酬或享有其
它福利待遇,行使职责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足额发放,公司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为独立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薪酬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案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发放/解锁;
(四)公司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为上述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严格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核实的项目运营数据开展,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公允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核算薪酬并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实际任职月数据实结算;
(二)绩效薪酬根据离任时的绩效考核阶段性结果核算,未完成考核的,待考核完成后根据结果补发或扣减;
(三)递延支付的绩效薪酬(如有)及未解锁的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激励方案的约定继续执行,不因离任而免除
;
(四)《公司章程》或者相关聘任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
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发放、暂停发放或不再继续
发放其薪酬、津贴及递延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如重大项目失误、合规风控失效等)的;
(五)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或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明确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执行流程和追索范围: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项目违规操作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2.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薪酬追索扣回机制适用于现任、离任及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索期限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服务于公司业务的经营战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薪酬
水平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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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财务管理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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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财务管理制度(2026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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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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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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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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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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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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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
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
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
,并提交财务部、董秘办各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在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
、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
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在公司的
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
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
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应当对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关联方清单,
审查资金支出对象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如果资金支出对象属于公司关联方,则应进一步审查该关联方是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公司的员工,如果该关联方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员工,则应审查该资金的用途。
对于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员工的关联方报销因从事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借支备用金等从事公司正常业
务经营活动的资金,财务人员可以按照公司报销费用和借支资金的有关制度给予报销或借支。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财务人员在
接到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经审查资金支出的对象属于关联方,则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在收到下列文件
,且经审查,下列文件排列在后的文件不违背排列在前的文件时方可按照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指示向关
联方支付关联交易的资金:
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关于批准该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2、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
3、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审批单。
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
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向财务人员做出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指示,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
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
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
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
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第二十一
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
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
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如果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应将经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署的汇总表上报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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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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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变更,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当届董事会补选董事时,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提名人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选
举。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准确和完整。第九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
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或股东会拟选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须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每个提案组下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票数;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股东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视为弃权;
5、若股东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6、现场表决完毕后,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最终,依
照每个董事候选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计得票数,按得票高低顺序确定董事人选。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不包含本数);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及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应该
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0ee1ad32-edba-4455-b8e8-4001e76833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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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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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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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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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
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尤其财务资助对象为自然人。公司如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
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760f5fdb-dd93-4335-96f7-ca7ff9a59f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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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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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美
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适用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就本制度项下被追究责任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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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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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
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任免财务负责人需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设置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投资等领域的管理工作,具备全面的专业素养和扎实的实务操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
识,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资本市
场和金融机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2、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
他审计鉴证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
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理、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
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5、根据董事长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
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
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6、负责撰写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
7、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拓展、推进与落实;
8、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二)主要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资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
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
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
、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销支出;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
,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
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
、违纪行为的拒绝及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第四章 离任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诉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按规定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的移交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
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公司因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
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适时修改
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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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嘉美包装章程(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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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嘉美包装章程(2026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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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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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公司经营层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国家公务员;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该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总经理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后可连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董事兼任总经理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
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
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
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总经理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总经理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
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由董事会及其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总经理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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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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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
外一名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
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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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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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审慎评估委托理财的风险,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通过委托理财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三)流动性好,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实施现金管理的,该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及期限内进行投资理财。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
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适用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但可在额度及计划周期内循环
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
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
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
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专业负责理财人员及时分
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
投资风险,并由财务负责人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完成后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
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未达预期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
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
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
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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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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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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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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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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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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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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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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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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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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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2026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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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4│嘉美包装(00296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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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
行使职权、作出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为行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
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24 小时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6947dd44-c618-478c-8282-c5fb77e707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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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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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战略规划落地实施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对公司现行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具体实施及调整后部
门人员职责优化等相关事项。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本次组织架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779d18c6-cd89-41ce-a28e-b14900dc59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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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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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相关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本次制定、修订的部分治理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审议机构 备注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
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
6.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
7.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董事会、股东会 修订
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会、股东会 制定
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董事会、股东会 制定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1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13. 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 修订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5.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6. 内部审计制度 董事会 修订
17. 财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 制定
18.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董事会 制定
19.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董事会 制定
2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董事会 制定
2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董事会 制定
22. 子公司管理制度 董事会 制定
23. 舆情管理制度 董事会 制定
2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董事会 制定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制定、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敬请投资者查阅。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相关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faf797ea-9f9c-4326-85bc-4ca6873f8c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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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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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行
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确定为每人每年 12 万元人民币(税前),按月发放,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职之日起开始执行,在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公司独立董事因换届
、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新增或离任的,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津贴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非关联委员不足半数,本议案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且本议案与全体独立董事利益相关,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2372a00f-dab9-4e1e-844e-c1d3551ece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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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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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月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拟为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全体委员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并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鉴于本事项涉及全体董事利益,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并直接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方案公告如下:
一、购买责任险的具体方案
1、投保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现有及新成立或收购的子公司,对应前述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责任人员等。(具体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二、授权事项
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确定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
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其他相关事项,以及在今后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
保等相关事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3dc76d9d-56a1-4937-aaaa-547238e88a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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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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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1bbc913a-2ddf-4e48-9455-aa6518a71d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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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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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股东
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民先生于 2025 年 12月 16 日签署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
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行使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98,495,710 股,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放弃表决权股份数为 45,380,6
44股,故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53,115,066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7月 2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7月 24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7月 24日上午 9:15至
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 189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0人,代表股份 515,998,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500,421,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15,576,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6人,代表股份 15,64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6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15人,代表股份 15,576,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1%。
(三)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蒋明先生、李飞先生、王泽浩先生、郭旺辉先生、倪云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 选举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 514,281,626 99.6673%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飞先生为公司第四 514,257,487 99.6626%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泽浩先生为公司第 514,667,766 99.7421%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郭旺辉先生为公司第 514,252,390 99.6616%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倪云杰先生为公司第 514,252,218 99.6616%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 选举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 13,924,233 2.6985%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飞先生为公司第四 13,900,094 2.6938%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泽浩先生为公司第 14,310,373 2.7733%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郭旺辉先生为公司第 13,894,997 2.6928%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倪云杰先生为公司第 13,894,825 2.6928% 是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蒋明先生、李飞先生、王泽浩先生、郭旺辉先生、倪云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叶辉先生、刘大洪先生、刘井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选举叶辉先生为公司第四 514,320,991 99.6749%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大洪先生为公司第 514,184,708 99.6485%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井建先生为公司第 514,380,077 99.6864%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选举叶辉先生为公司第四 13,963,598 2.7061%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大洪先生为公司第 13,827,315 2.6797%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井建先生为公司第 14,022,684 2.7176%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叶辉先生、刘大洪先生、刘井建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尹梦琦、郝智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72bf5035-efed-4959-b64a-be4abb47d1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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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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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8月 1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8月 10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8月 1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7月 31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 18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2.00 《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保险的议案》
3.00 《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相关治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9)
5.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6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7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特别提示和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6 年 7 月 25 日刊登 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 和巨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 3、议案 5.01、议案 5.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上述议案 2涉及的关联股东需在本次股东会中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4)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8月 3日,上午 9:00至 11:00,下午 13:00至 15:00
2、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
书面信函送达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 189号。信函上请注明“嘉美包装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出席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自然
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邮戳或传真送达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确认登
记。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 30分钟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
场。本次股东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井盼盼,徐艳玲
(2)电话:0550-6821910
(3)传真:0550-6821930
(4)电子邮件:jiamei@chinafoodpack.com
5、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会期为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敬请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d95133ba-2c10-47f9-b821-22a4fe4015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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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董事会完成提前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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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24日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并召开 202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选举工作,确定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组成,并聘任了名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
1、非独立董事:蒋明先生(董事长)、李飞先生、王泽浩先生、郭旺辉先生、倪云杰先生、孟江飞先生(职工代表董事);
2、独立董事:叶辉先生、刘大洪先生、刘井建先生;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 委员 委员
审计委员会 叶辉 刘大洪 孟江飞
战略委员会 蒋明 郭旺辉 倪云杰
提名委员会 刘大洪 刘井建 蒋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刘井建 叶辉 蒋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上述 9名董事组成,任期自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
数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均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成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月 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提前
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2)及本公告附件。
二、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2026年 7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的议案》,选举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蒋明先生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公司名誉董事的情况
陈民先生为公司原董事长,长期以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凭借前瞻的战略视野与深厚的经营管理经验,带领公司把握时代机遇
,实现稳步发展。为充分发挥陈民先生的战略决策力、推动公司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民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名誉董事不是
董事会成员,不享有董事法定职权,亦无需承担董事的法定职责。
四、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1、总经理:陈民先生;
2、常务副总经理:郭旺辉先生;
3、副总经理:甘洪先生、倪云杰先生;
4、财务负责人:倪云杰先生;
5、董事会秘书:井盼盼女士;
6、内部审计负责人:孟江飞先生;
7、证券事务代表:徐艳玲女士。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聘任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其中,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已同时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时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
董事会秘书井盼盼女士 2017年 12月至 2021 年 5月担任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2021年 6月至 2022年 8
月担任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副经理;2022年 8月至 2026年 3月担任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
026年 5月至 2026年 7月担任公司证券事务总监,其具备五年以上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上述人员均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2)及本公告附件。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井盼盼 徐艳玲
联系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芜湖东路 189 号 安徽省滁州市芜湖东路 189号
电话 0550-6821910 0550-6821910
传真 0550-6821930 0550-6821930
电子信箱 jiamei@chinafoodpack.com jiamei@chinafoodpack.com
五、本次换届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如下: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陈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仍担任公司名誉董事、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民
先生通过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3.38%的股份。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张悟开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悟开先生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86,961股。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
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50,000股。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胡康宁先生、文茜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康宁先
生、文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5、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王建隆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建
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58,538股。
6、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小芳女士、何冰玉女士、张学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亦不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小芳女士、何冰玉女士、张学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7、季中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季中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任后,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相关适用规定。
公司对上述人员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六、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202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1b670304-a5d9-44be-a7d7-0d43a9621b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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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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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嘉美食品包装(
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14:00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民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20人,代表股份515,998,46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973%。贵公司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股份45,380,644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14,281,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73%。
1.02 选举李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14,257,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26%。
1.03 选举王泽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14,667,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21%。
1.04 选举郭旺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14,252,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16%。
1.05 选举倪云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14,25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1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叶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14,320,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49%。
2.02 选举刘大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14,184,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485%。
2.03 选举刘井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14,380,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6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议案2采取累积投票制,蒋明先生、李飞先生、王泽浩先生、郭旺辉先生、倪云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叶辉先生、刘大洪先生、刘井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808713cb-0146-4264-a2df-96540db374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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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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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c2d18d5e-ac64-422f-acf0-cea901fbdf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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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3│嘉美包装(002969):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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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情形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7,000万元-9,100万元 盈利:1,974.16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254.58%-360.96%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7,200万元-9,400万元 盈利:1,625.73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342.88%-478.20%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651元/股-0.0846元/股 盈利:0.0207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6年上半年度,公司业绩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方面是因为 2026年上半年属于饮料行业的“大年”,即春节旺季订单落在 20
26年的天数较多影响,拉动营收增长;另一方面 2026年上半年度随着公司可转债转股,财务费用大幅降低,显著提升了公司业绩。
2026 年上半年,公司业绩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上涨。公司传统优势业务保持稳定,业绩表现处于“大年”的正常平均水平,
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全产业链饮料服务”平台持续发力,新客户、新市场、新商业模式下的增量订单已逐渐形
成规模效应,有效弥补了存量业务的部分缺口。其中,平台代工灌装业务发展态势良好,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提升,已成为新的利润增
长点;同时在增强客户粘性、推动与潜力客户及潜力品项的深度和全方位持续合作发挥了重要战略价值,为公司长期共同成长注入新
动力。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2026年半年度业绩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6年半年度
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dbfe89fb-3e03-441a-bb57-0faa27327b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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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33│嘉美包装(00296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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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7月 24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7月 24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7月 2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7月 1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 18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5)人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蒋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2 选举李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3 选举王泽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1.04 选举郭旺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1.05 选举倪云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2.00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3)人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叶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2 选举刘大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3 选举刘井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特别提示和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 1为累积投票议案,应选非独立董事 5名;议案 2为累积投票议案,应选独立董事 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
行表决。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7月 20日,上午 9:00至 11:00,下午 13:00至 15:00
2、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
书面信函送达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 189号。信函上请注明“嘉美包装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详见附件二)、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出席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需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邮戳或传真送达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确认登
记。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 30分钟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
场。本次股东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陈强,徐艳玲
(2)电话:0550-6821910
(3)传真:0550-6821930
(4)电子邮件:jiamei@chinafoodpack.com
5、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会期为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敬请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5c8a9361-50dd-4242-9722-a713f9e02a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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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32│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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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叶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8b45558f-7017-42db-95d1-757f71fc72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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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32│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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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叶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8935b121-b214-4828-b227-168138475a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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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32│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大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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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大洪)。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4b339bdb-aba2-4ee8-8dde-99e6c750ea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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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32│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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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井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bb1a01b5-c4c4-4f2e-84b8-6cea0627ff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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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32│嘉美包装(002969):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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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原定于2026年12月14日届满。鉴于公司控制权已完
成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实现控制权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7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
立董事 6名,独立董事 3名,非独立董事中包含 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立董事中包含 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蒋明先生、李飞先生、王泽浩先生、郭旺辉先生和倪云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后);提名叶辉先生、刘大洪先生和刘井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叶辉先生为具备会计专业
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与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五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
上述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后,将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选举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时结束。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董事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
责。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1405d945-a3f1-4bbc-abb3-960b6f293b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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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32│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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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002969):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井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e1d72991-cd6a-4556-b290-0a9cad54b293.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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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嘉美包装: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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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7/12251784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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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嘉美包装: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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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7/12251784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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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嘉美包装: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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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7/1224731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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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嘉美包装: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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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8/12245887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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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嘉美包装: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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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5/12232663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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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嘉美包装: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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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5/1223266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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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嘉美包装: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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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嘉美包装: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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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8/12210036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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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嘉美包装: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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