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70 锐明技术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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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5 │锐明技术(0029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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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4 │锐明技术(0029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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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4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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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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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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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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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1 │锐明技术(002970):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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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0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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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0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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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0 │锐明技术(002970):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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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5│锐明技术(0029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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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s://www.szse.cn/,下同)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等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
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
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B
1 栋 16 楼报告厅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志坚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法人(机构)股东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010,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95,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95,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505,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6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方式见证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8,493,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08,295,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2%;反对 13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
。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ed9cb9e8-38ac-4128-a129-bd25763984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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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4│锐明技术(0029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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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0029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49f2cd1a-b940-4ccc-99b3-a75fee3929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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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4│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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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fee807a0-4c10-4d7a-a472-6f99e45c32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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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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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背景
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外业务量的增加,外汇头寸较大,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控
制外汇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
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
品业务,对应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等或上述资产组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和
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为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外汇衍生产品,且该等
外汇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遵循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际业务的规模增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面临的汇率敞口风险也随之增加。为有效规避汇率波动对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外汇敞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紧密相关,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
,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
,增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稳健性。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投资金额: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业务期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等值8,000
万美元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下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额度投资期限:自前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届满即2025年1月19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
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3、交易对手: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
4、流动性安排: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外汇资产、负债为背景,业务金额和业务期限与预期外汇收支期限相匹配。
5、其他条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使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保证金担保的方式交易,到期进行本金交割
或差额交割。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市场风险:在外汇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
成汇兑损失。
2、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信用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损失。
4、预测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
,造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险。
5、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6、法律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业务交易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
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风险。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
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规范、审批权限、内部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
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4、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
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7、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
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8、公司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主营业务为基础,目的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控制财务成本,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规定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因
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3aff6e1a-5bf2-46d3-9dc6-ce8d78fcd2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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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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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6b82d708-78aa-475b-b581-361eee305b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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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锐明技术(00297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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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 4 号)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北京德皓国际”)(原名: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审计团队 2023 年
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北京德皓国际由原北京大华国际更名而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
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
公司拟继续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
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另行协商确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 层 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至 2024 年 11 月 ,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 54 人,注册会计师 273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06
人。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54,909.97 万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 42,181.7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33,0
46.25 万元。审计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客户家数 59 家,审计收费 2.41 亿元。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
客户家数为 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
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 1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均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周俊祥,1993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89 年 7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 年 12 月
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1年 6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家
。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吕红涛,2017 年 10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
德皓国际执业;2024 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6 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李春玉,2007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8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9 月开始
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3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复核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
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
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 年度审计费用为 170 万元,其中内控审计费用 50 万元。2024 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
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北
京德皓国际协商确定审计报酬事项。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北京德皓国际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
一致认可北京德皓国际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公司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北京德皓国际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据以往的合作经验,其在审计
过程中与公司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生效日期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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