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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70(锐明技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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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70 锐明技术 更新日期:2025-09-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08 19:59 │锐明技术(00297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08 19:57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及更新经理、副经理职务名称的公告 │ ├─────────┼──────────────────────────────────────────────┤ │2025-09-08 19:55 │锐明技术(00297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8-21 20:00 │锐明技术(002970):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8-21 19:59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8-21 19:59 │锐明技术(002970):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 │2025-08-21 19:59 │锐明技术(002970):公司章程 │ ├─────────┼──────────────────────────────────────────────┤ │2025-08-21 19:59 │锐明技术(00297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2025-08-21 19:59 │锐明技术(00297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 │2025-08-21 19:59 │锐明技术(002970):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 (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 ─────────┬──────────────────────────────────────────────── 2025-09-08 19:59│锐明技术(00297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锐明技术(00297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583f8f0c-2ced-41fc-b5fa-b3ccb54844bf.PDF ─────────┬──────────────────────────────────────────────── 2025-09-08 19:57│锐明技术(00297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及更新经理、副经理职务名称的公告 ─────────┴──────────────────────────────────────────────── 一、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8日召开了工会委员会 2025年第二次会议,经与会工会委员审议,会议同意选举黄凯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简历详见附件)。黄凯明先生由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变更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更新经理、副经理职务名称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原“总经理”职务名称调整为“经理”,原“副总经理”职务名称调整为“副经理”,本次调 整仅为职务名称的更名,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本次调整完成后: 经理:望西淀先生; 副经理:刘垒先生、胡修彪先生、李恒先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eb420688-a8c2-4396-8f34-e5a78c897d5e.PDF ─────────┬──────────────────────────────────────────────── 2025-09-08 19:55│锐明技术(00297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锐明技术(00297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c368f2a3-3dcc-4254-a1dd-ec78650c0acc.PDF ─────────┬──────────────────────────────────────────────── 2025-08-21 20:00│锐明技术(002970):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锐明技术(002970):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4c58585a-f271-40ea-8576-577c13ce274a.PDF ─────────┬──────────────────────────────────────────────── 2025-08-21 19:59│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锐明技术(002970):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f5bcdb2d-bfaa-4ee4-9c38-e158dc798ebb.PDF ─────────┬──────────────────────────────────────────────── 2025-08-21 19:59│锐明技术(002970):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 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 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召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 知。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d632c087-5bb8-4fc7-8e70-420bf6d1c8d1.PDF ─────────┬──────────────────────────────────────────────── 2025-08-21 19:59│锐明技术(002970):公司章程 ─────────┴──────────────────────────────────────────────── 锐明技术(002970):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593a2563-b93e-4bb3-8c9b-55f586622ac1.PDF ─────────┬──────────────────────────────────────────────── 2025-08-21 19:59│锐明技术(00297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 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 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 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除上述事项外,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的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 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筹划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筹划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51341ac2-03ca-4ab0-a5b4-5f744d6ed154.PDF ─────────┬──────────────────────────────────────────────── 2025-08-21 19:59│锐明技术(00297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锐明技术(00297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7a569a37-564f-43e3-946b-615c128720f7.PDF ─────────┬──────────────────────────────────────────────── 2025-08-21 19:59│锐明技术(002970):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 (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锐明技术(002970):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 (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4d909cf9-b1d3-4d4f-bfe9-9873111ca487.PDF ─────────┬──────────────────────────────────────────────── 2025-08-21 19:59│锐明技术(002970):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 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境内,为本制度之目的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及 上市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 上市阶段。本制度所称“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 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下合称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本制 度的要求。 第四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 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 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 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 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 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六条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 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 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 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经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对国家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其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储 、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 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或保密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 的约定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九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 当存放在境内。确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相关活动 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 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 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 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 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本制度或者保密协议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 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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