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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73(侨银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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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73 侨银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9 00:00│侨银股份(002973):关于调剂担保额度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为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额度为 15,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 调剂担保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将公司控股子 公司涟源侨银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源侨银”)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1,500 万元调剂给公司控股子公司城通嘉德。调 剂后,涟源侨银可使用的担保额度预计由 10,000 万元调减为 8,500 万元;城通嘉德可使用担保额度预计由 5,000 万元调增为 6,5 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担保调剂方向 担保余额 调剂前可用 调剂 调剂后可用 担保额度 额度 担保额度 涟源侨银 调出方 0 10,000 1,500 8,500 城通嘉德 调入方 0 5,000 1,500 6,500 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对城通嘉德的担保额度为 6,5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对城通嘉德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后对城通 嘉德的担保余额为 6,5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0 万元。 本次被调整对象均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为支持城通嘉德项目运营的需要,公司为城通嘉德开展 6,500 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主要 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债务人:天津城通嘉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二)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 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保证范围:债权人基于主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 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 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等。 四、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城通嘉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 750 万元 (三)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澔园 13-3 (四)法定代表人:杨璐霞 (五)成立时间:2016 年 3 月 24 日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J9QPX9 (七)经营范围: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程;物业管理;机械停车设备和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交通设施安装服务;停车场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现场安装;工程技 术咨询;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侨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90%,天津君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 (九)经查询,城通嘉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城通嘉德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年 9月 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432.44 6,539.42 负债总额 4,513.96 5,824.11 净资产 -81.51 715.31 项目 2022 年度 2023年 1-9月 营业收入 47.47 454.65 利润总额 -36.89 -303.41 净利润 -36.89 -303.18 五、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含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担保)为 118,236.37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61.77%,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10,057.97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25%,是公司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 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9265b77c-e7ae-4c67-8599-8e7c157a1279.PDF ─────────┬──────────────────────────────────────────────── 2024-04-08 00:00│侨银股份(002973):关于预中标约6098万元重庆市奉节县城建成区(三马山片区)环卫作业和绿化管护的提 │示性公告 ─────────┴──────────────────────────────────────────────── 近日,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中标奉节县城建成区(三马山片区)环卫作业和绿化管护,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奉节县城建成区(三马山片区)环卫作业和绿化管护; 2.采购人:重庆市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3.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渝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中标(成交)金额:20,325,299.96 元/年; 5.服务时间: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6. 预估中标总金额:60,975,899.88 元/3 年; 7.服务内容:涉及奉节县永安街道、鱼复街道建成区环卫作业和公共绿化养护管理服务。 二、项目公示的内容 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的《奉节县城建成区 (三马山片区)环卫作业和绿化管护(FJX24C00006)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述公示的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对后续市场开拓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奉节县城建成区(三马山片区)环卫作业和绿化管护的《中标通知书》,公司能否取得《中标通知 书》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项目总金额、具体实施内容等均以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7/522ff5df-a338-4008-89b7-bfc68358674f.PDF ─────────┬──────────────────────────────────────────────── 2024-04-02 00:00│侨银股份(002973):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 特别提示:侨银转债(债券代码:128138)转股期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2026 年 11月 16 日;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5.13元/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侨 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3 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4 号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42,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42,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债券简称“侨银转债”,债券代码“12813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6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25.43 元/股。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侨银转债”转股价格由 25.43 元/股调整为 25.3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 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2.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侨银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5.33 元/股调整为 25.2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7 月 18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 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3.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侨银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5.23 元/股调整为 25.1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 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二、可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侨银转债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开始转股,2024 年第一季度期间,侨银转债因转股减少 0 元(0 张),转股数量为 0 股。 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侨银转债剩余可转债余额为 419,874,100 元(4,198,741 张)。 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股期 本次变动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间股份变动 (2024 年 3 月 29 日)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数量(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例(%)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 204,018,285 49.92 234,300 204,252,585 49.98 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204,018,285 49.92 234,300 204,252,585 49.98 二、无限售条件流 204,646,668 50.08 -234,300 204,412,368 50.02 通股 三、总股本 408,664,953 100.00 0 408,664,953 100.00 注:上述表格的股份变动情况为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111)中所列董监高增持公司部分股份所致,期间内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侨银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 2020 年 11 月 13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四、备查文件 1.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2.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侨银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0b76a09e-4829-4264-a9ad-35f285ef77ed.PDF ─────────┬──────────────────────────────────────────────── 2024-03-26 00:00│侨银股份(00297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侨银股份(00297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f08e2cad-00ee-4902-a450-4b8e2f4d30ef.PDF ─────────┬──────────────────────────────────────────────── 2024-03-26 00:00│侨银股份(002973):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侨银股份(002973):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c11b9ec4-347f-46f0-80c7-8579155dba50.PDF ─────────┬──────────────────────────────────────────────── 2024-03-26 00:00│侨银股份(00297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侨银股份(00297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cea823de-4397-4afa-980a-8029d1f18105.PDF ─────────┬──────────────────────────────────────────────── 2024-03-19 00:00│侨银股份(002973):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侨银股份(002973):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8/c878ad62-0f3c-4574-9550-bbe51833b602.PDF ─────────┬──────────────────────────────────────────────── 2024-03-19 00:00│侨银股份(00297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事宜的法 │律意见书 ─────────┴────────────────────────────────────────────────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少云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 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 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公告予以引 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 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 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 分董监高、核心人员(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3 年 10 月 27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 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公司拟披露的《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主体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005,500 股, 合计增持金额为 1,016.28 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增持前 增持股数 增持金额 增持后 直接持股 占公司总 (股) (万元) 直接持股 占公司总 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数(股) 股本比例 刘少云 董事长、总 117,853,701 28.8387% 305,400 300.21 118,159,101 28.9134% 经理 李睿希 董事会秘书 0 0.0000% 28,000 30.26 28,000 0.0069% 任洪涛 监事 17,800 0.0044% 10,000 10.72 27,800 0.0068% 曾智明 监事 0 0.0000% 5,500 6.11 5,500 0.0013%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19 人 656,600 668.98 - 合计 1,005,500 1,016.28 -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对本次增持主体及增持计划进行了披 露; 2024 年 1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对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 披露。 公司拟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披露《关于部分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对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情况 (一)主体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少云参与了本次增 持计划,刘少云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其基本 情况如下:刘少云,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30502197710******。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ht 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 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网 站查询,刘少云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少云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况,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之“(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 施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符合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本次增持前,刘少云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50.00%。据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少云本次增持符合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其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 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二十五)项的规定,“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08,664,953 股,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10.00%,本次增持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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