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75 博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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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46 │博杰股份(002975):博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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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博杰股份(00297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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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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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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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31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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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8:07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第一个归属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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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10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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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8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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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7 │博杰股份(002975):关于举行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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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7 │博杰股份(002975):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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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46│博杰股份(002975):博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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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002975):博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e84923b0-5d43-4f8a-bcf7-8a0ec857e5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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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博杰股份(00297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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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原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5年 4 月 14 日的总股本 154,224,1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30 元(含税),
合计派发 20,049,134.6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
间发生变化,将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并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
前,由于公司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154,224,113 股增加至 158,502,693 股,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
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671,547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根据“
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在分配总额保持 20,049,134.69 元(含税)不变的情况下,以现有总股本 158,50
2,693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671,547 股后的 157,831,1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1.270290 元人民币(含税)。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
,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0,049,134.69元÷158,502,693 股=0.12
64908 元/股。
3、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
权登记日收盘价-0.1264908 元
/股。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
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截至 2025年 4 月 14 日的总股本 154,224,113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30 元(含税),合计派发 20,049,134.6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发生变化,将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并按照分配总额不变
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博杰转债”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5 月 8 日摘牌的期间,累计转股 4,278,580 股,公
司总股本变更为 158,502,693 股。
3、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671,547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专户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为:154,224,113+4,278,580-671,54
7=157,831,146 股,即以现有总股本 158,502,693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671,547 股后的 157,831,146 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20,04
9,134.69 元(含税)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70290 元人民币(含税)。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71,547 股后的为 157,831,1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1.27029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143261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
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
405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702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3.35 元/股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按照前述金额及回购股份价格测算,拟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62,340 股,不超过 937,233 股,占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约 0.36%-0.60%。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
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根据上述约定,
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53.35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53.22 元/股,同时鉴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按照调整后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3.22元/股测算,公司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
低于 563,698 股,不超过 939,49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 0.36%-0.59%,前述调整自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 66 号
咨询联系人:张王均
咨询电话:19925535381
传真电话:0756-8519960
八、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a0b2a6d0-8e8a-4ff1-a7cd-630f4c793a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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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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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9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 和下
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9 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 66号 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9人,代表股份70,887,313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1597%。
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191,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
表股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5人,代表股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3,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股
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40,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40%;反对 2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
333%;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8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3.2708%;反对 23,6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3.394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3.33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
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1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2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6ee5c437-9925-4f56-aa11-99d441035e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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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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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以下简称“德
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
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14:50 在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
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兆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887,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159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191,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165%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5,6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5,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4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40%;
反对 23,61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3%;弃权 23,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8,88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708%;反对 23,615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3944%;弃权 23,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33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d97bb93e-e761-4ab8-8c42-e7cf5a4095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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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31│博杰股份(00297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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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
3.35 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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