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84 森麒麟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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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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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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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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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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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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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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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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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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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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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森麒麟(00298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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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森麒麟(00298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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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星
期一)14:30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在会议现场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任一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作为投票对象的
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相关制度 子议案数:(11)
逐项表决)
2.01 修订《公司章程》 √
2.02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4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5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6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2.07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8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2.09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10 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2.11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1、提案2.00将作为特别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上述提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股票账户卡,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身份的文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9日 8:00-17: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倩
(2)联系电话:0532-68968612
(3)传真:0532-68968683
(4)邮箱:zhengquan@senturytire.com
(5)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
5、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人员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999e1426-85af-4239-8dff-9675c589eb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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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森麒麟(002984):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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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升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担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工作组。第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
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四)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事务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
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亲自或授权相关人员及时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
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影响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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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森麒麟(00298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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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
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七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议题内容,委员会议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如现场、网络通讯、电话等方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通知时限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召开日前三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
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表决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内容。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c79ed6e4-3dd8-4a08-ba0e-9aaf5dda44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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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森麒麟(00298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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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
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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