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86 宇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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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7:47 │宇新股份(002986):关于全资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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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宇新股份(002986):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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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宇新股份(002986):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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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宇新股份(00298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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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宇新股份(00298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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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7:15 │宇新股份(00298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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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32 │宇新股份(002986):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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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31 │宇新股份(002986):关于回购注销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 │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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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31 │宇新股份(002986):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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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30 │宇新股份(00298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 │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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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7:47│宇新股份(002986):关于全资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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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注销子公司的情况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基于全资子公司湖南与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新贸易”)自 2023 年 7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未开
展实际经营活动,为提高公司资产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董事会同意依法注销与新贸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
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9)。近日,公司收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与新贸易已按照相关程序完成
了注销登记手续。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完成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
平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权益。
二、备查文件
《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3cd27cce-bbec-4ae6-bc3d-79637e3540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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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宇新股份(002986):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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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不
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元/股(含本数,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
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7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98%
,最高成交价为 13.1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0.67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 53,856,267.39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7166c875-3985-4ca8-b814-e12b61071a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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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宇新股份(002986):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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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并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及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378,760 股。相关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及离职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3,378,760 股,公司总股本由383,500,152 股减少至 380,121,392 股,公司注册
资本将由 383,500,152 元变更为380,121,392 元。公司股本总数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凭
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
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登记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 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 5楼
2、申报时间:2025年 9月 30日起 45天内(工作日 8:00-12:00,14:00-17:00)
3、联系人:廖颖
4、联系方式
(1)邮箱:stock@yussen.com.cn
(2)电话:0752-5830309
(3)传真:0752-5765948
5、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c96c0b1d-7ff1-4966-b7cf-dca489a2fd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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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宇新股份(00298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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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29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9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9月 29日 9:15-15:00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 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 5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先念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3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102人,代表股份94,785,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人,代表股份 93,2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75%;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101人,代表股份 1,489,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5%。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1人,代表股份 1,489,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94,493,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9%;反对 117,4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 129,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7,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37%;反对 117,404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12%;弃权 129,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50%。
关联股东刘军先生应回避表决,其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票表决无效。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马素湘、陈敏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21ca69c1-b13b-412b-ac3c-ca41e379bc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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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宇新股份(00298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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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360 号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503
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2人,代表股份数为94,785,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60%。其中,现场
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93,2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101人,代表股份数为1,489,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01人,代表股份数为1,489,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5%,均为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
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94,493,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399%;反对 117,404股,弃权 129,0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7,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37%;反对 117,404股,弃权 129,010股。
关联股东刘军应回避表决,其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票表决无效。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33c8579b-e0b2-49b6-9348-09a5bf1650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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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7:15│宇新股份(00298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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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新股份”)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的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年 4月 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同意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借贷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6 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包括且不限于保证担保及不动产等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额度
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预计额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
。前述事项已经 2025 年 5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2日、2025年 5月 1
9日分别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博科新材”)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为博科新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简称“民生惠州”)申请的人民币 1亿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 ZHHT2
50001227250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5年 09月 10日至 2026年 09月 09日,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起三年。
基于公司管理需要,解除公司为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宇新新材”)向民生惠州提供的保证担保责任,提前终
止公高保字第ZH220000016042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公高保变字 ZH220000160428《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原授信余额全
部纳入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5000080830号的新《综合授信合同》,按信用方式管理。
上述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博科新材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55F9BQXA
2.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 8号
3.注册资本:125,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时间:2020年 10月 23日
5.法定代表人:申武
6.与上市公司关系:控股子公司
7.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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