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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92(宝明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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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992 宝明科技 更新日期:2024-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9 00:00│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完成的公告 ─────────┴────────────────────────────────────────────────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全部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合肥 市宝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宝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减少至人民币 4,900 万元,并在减少注册资本 后将公司持有的合肥宝明全部股权转让给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肥东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 全资控股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近日,上述全资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合肥市宝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WM78L1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注册资本:肆仟玖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21 年 01 月 21 日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南路 33 号东城科技产业园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材料、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玻璃面板薄化、镀膜、光学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半导体显示 器件、半导体电源器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精密模具、背光源、背光显示模组、新型显示模组、触摸屏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 产品及材料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合肥市宝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68e51938-f566-4f7f-aeb7-e39b693ff79e.PDF ─────────┬──────────────────────────────────────────────── 2024-02-06 00:00│宝明科技(00299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科技园 B 栋 2 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96,62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43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6,59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42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69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0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66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8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9%。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6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提案 2.00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全部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6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卢冠廷律师、严家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5/46743020-4977-4598-824a-3259bc448286.PDF ─────────┬──────────────────────────────────────────────── 2024-02-06 00:00│宝明科技(00299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明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4年1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4年1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4年1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 月 19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 ttp://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5 日 15:00 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科技园 B 栋 2 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股东的持股证明、机构股东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 96,59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21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9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2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62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8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6,62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全部股权的议案》 同意 96,62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6/3d8064e6-ff24-4d66-9b49-05ab6df0d236.PDF ─────────┬──────────────────────────────────────────────── 2024-02-05 00:00│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 2023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 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为贰亿(敞口壹亿元整)元等值人民币,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壹亿元整(敞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宝明精工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08-10 3、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 2 号楼 3001 4、法定代表人:李军 5、注册资本:18426.6065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背光源、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 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 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 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5,171.58 190,056.18 负债总额 97,226.29 86,207.91 净资产 97,945.28 103,848.28 资产负债率 49.82% 45.36% 营业收入 79,685.24 78,626.15 利润总额 -7,090.18 -14,566.30 净利润 -7,090.18 -14,566.30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 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2、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敞口)。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合同第 1 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 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 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 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 担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作为被担保人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 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43,202.23 万元,占公司 20 22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7.04%。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26,64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9.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宝明精工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4/05a33446-26a6-4496-acf6-45b8938c0d95.PDF ─────────┬──────────────────────────────────────────────── 2024-01-31 00:00│宝明科技(002992):2023年度业绩预告 ─────────┴──────────────────────────────────────────────── 宝明科技(002992):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20a85eae-62cf-41ed-91e4-391765561942.PDF ─────────┬──────────────────────────────────────────────── 2024-01-19 00:00│宝明科技(00299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雪莲女士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以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 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审议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全部股权的议案》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合肥市宝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减资及全部股权转让有利于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 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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