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92 宝明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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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9 │宝明科技(0029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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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5 │宝明科技(0029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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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16 │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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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47 │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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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5:45 │宝明科技(00299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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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51 │宝明科技(00299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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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49 │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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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49 │宝明科技(00299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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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49 │宝明科技(00299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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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47 │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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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9│宝明科技(0029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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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0029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4/f97380b0-34a7-46db-ad45-507152e5d6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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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5│宝明科技(0029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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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年 11月 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5年 11月 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 11月 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2月 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11月 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3日下午 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科技园 B
栋 2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3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3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657,00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7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3,
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5%。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1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8,239,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5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7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500,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42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丁雪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305,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为,同意 8,044,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78%。
根据表决结果,丁雪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4/70d0e269-86ac-4da0-9609-e304d39124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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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16│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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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d4d6041b-fc28-44e3-925c-0da1f94971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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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47│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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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5年 11月 17日
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
025 年 10 月 31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
订、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本次备案登记后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6774P
3、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法定代表人:李军
5、注册资本:18,086.8635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6-08-10
7、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 2 号楼 3001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研发、生产销售背光源、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新材料技术研
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烯材
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1cca9619-7c58-4c58-9235-e04ece00c3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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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5:45│宝明科技(00299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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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 5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亿元。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公司
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
称“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补充授信条件通知书》,宝明精工向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00万元综合授
信额度;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宝明精工本次向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宝明精工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 4月 15日
3、注册地点:惠州市大亚湾西部综合产业园
4、法定代表人:张春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销售新型平板显示材料、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背光源、触摸屏、高精密仪器、无线移动通信终
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
7、股权结构及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宝明精工 100%股权;宝明精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84,179.25 81,758.57
负债总额 28,776.21 27,722.71
净资产 55,403.04 54,035.86
资产负债率 34.18% 33.91%
营业收入 35,454.77 57,368.14
利润总额 1,338.06 346.17
净利润 1,338.06 346.17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宝明精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即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主债务人: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主债权限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保证人就主债权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7、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
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
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宝明精工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所需资金。公司为宝明精工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被
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
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41,927.41万元,占公司 202
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7.65%。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36,884.29万元,占公司 2024年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0.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宝明精工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补充授信条件通知书》;
2、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a597cccf-fe25-42b0-80d8-08b5a50e58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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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51│宝明科技(00299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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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00299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0c6957da-62e7-4406-a2ef-df72bbb27d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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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49│宝明科技(0029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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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2月 03日(星期三)14:30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
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03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03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03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2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科技园 B栋 2楼多媒体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1)人
案》
1.01 《关于选举丁雪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的相关公告。
(3)公司本次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将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见附件 2)办理登
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
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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