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997 瑞鹄模具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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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瑞鹄模具(002997):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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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9 │瑞鹄模具(00299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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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5 │瑞鹄模具(00299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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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 │瑞鹄模具(00299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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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7 │瑞鹄模具(002997):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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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6 │瑞鹄模具(00299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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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5:56 │瑞鹄模具(00299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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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5:56 │瑞鹄模具(00299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 │诺(修订稿)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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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5:56 │瑞鹄模具(002997):瑞鹄模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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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5:56 │瑞鹄模具(002997):瑞鹄模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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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瑞鹄模具(002997):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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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5 年 4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故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根据本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209,321,3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总额为人民币
31,398,198.7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若股本发生其他变动的,将按照每股
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已于 2025 年 10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9,321,3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6 日。
2、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2025 年 11 月 2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1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39 芜湖宏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5 年 11 月 17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
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出相应的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12.48 元/股,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
调整为 11.18 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11.03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吴娟
联系电话:0553-5623207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9a8abd6a-0b45-47d9-93ca-ef5c64edf7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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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9│瑞鹄模具(00299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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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下
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210人,代表股份89,890,6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438%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3人,代表股份59,788,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62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7人,代表股份30,102,5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381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08人,代表股
份3,151,5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056%。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8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反对8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6%;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30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700%;反对8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04%;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99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
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3,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2%;反对8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6%;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798%;反对8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1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9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3%;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5%;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15%;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8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5%;反对8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3%;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750%;反对8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45%;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2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3%;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5%;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8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15%;反对8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8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3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4%;反对8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9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88%;反对8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3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7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周良律师、张圣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adc01def-7833-4f1a-a7b1-8fcce57471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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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5│瑞鹄模具(00299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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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1日下午 14时 30分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
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4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 10 月 27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规性、合法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6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
经于 2025年 10月 27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股份59,78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5628%。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207名,代表股份 30,102,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38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2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51,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056%
。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
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11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 2,302,802股同意,823,500股反对,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00%。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4,202股同意,856,300股反对,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798%。
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5,202股同意,856,200股反对,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115%。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7,202股同意,854,200股反对,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60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750%。
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5,202股同意,856,200股反对,10,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115%
。
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95,202 股同意,846,300 股反对,1
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8288%。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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