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01 中岩大地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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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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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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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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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中岩大地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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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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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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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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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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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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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 │中岩大地(003001):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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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中岩大地(003001):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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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程序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二、 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5 年度实现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 6,070,281.57 元,公司 2025 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829,132.24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2,876,746.21 元。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合并
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78,843,495.12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317,637,948.8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按照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78,843,495.12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资本公
积为 673,811,940.29 元。
基于公司 2025 年度经营情况,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及未来发展所需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持续回报股东,在保证正常经营和
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拟定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目前总股本 174,362,24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76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3,251,530.47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1)2025 年度拟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 13,251,530.47 元;
(2)2025 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 0元(不含交易费用);
(3)2025 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为 13,251,530.47 元,占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95.82%。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最
新总股本为基数,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 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13,251,530.47 34,972,705.45 15,004,916.71
回购注销总额(元) 30,806,036.3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13,829,132.24 62,412,999.72 18,908,622.08
东的净利润(元)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 278,843,495.12
累计未分配利润
(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 317,637,948.81
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 是
完整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63,229,152.63
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30,806,036.39
累计回购注销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31,716,918.01
平均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94,035,189.02
累计现金分红及回
购注销总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 否
规则》第 9.8.1 条第
(九)项规定的可能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情形
注:上表中利润分配总额与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金额的差距,系实际分配时各股东分配金额四舍五入所致。
(二)公司 2025 年度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
总额达94,035,189.02 元,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196.48%。因此,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九
)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2025 年度公司结合行业特点、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供给和需求状况及对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有助于公司保持财务稳健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满足后续项目建设、业务
发展及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也更有利于实现对股东的长期投资回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总额未超过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公司资本公积充足,满足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条件,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全体股东
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也不影响公司未来融资能力、融资成本和偿
债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过去和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使用或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金额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未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的财务报表项目
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76,132,300.72 元、人民币 308,723,696.06 元,占当年总资产的比例为 9.20%、17.41%,均低
于 50%。
四、 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
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371980ed-8fbc-42cd-9619-17fdf781a4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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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中岩大地(003001):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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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中岩大地”)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2025 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公司认为信永中和在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月 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 人,注册会计师 179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人数超过 700 人。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
。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
021)京 74 民初 111 号),判决本所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
为 500 余万元。本所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 05 民初 1736 号),判决本所承担 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07 余万元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2025)藏 01 民初 11、12 号),判决本所承担 20%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15 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3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
、自律监管措施 8次和纪律处分 1次。7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8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
自律监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处分 2次。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信永中和对公
司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信永中和就会计师
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
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认为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委员会
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 12 月 23 日, 公司以视频结合现场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与公司相关高管召开了预沟通
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的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
信永中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审计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汇报。
(三)2026 年 4月 15 日,公司以视频结合现场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沟
通会议,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进展、初审意见、报表项目变化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汇报,深入解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
初稿的相关问询。
(四)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内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
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
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104a8a3b-861d-4ee1-b6fc-b7b2adb79f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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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中岩大地(003001):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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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申
剑光先生、高强先生、姚立杰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申剑光先生、高强先生、姚立杰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e77d7116-bafa-46c0-abc9-4d36475407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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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2:02│中岩大地(003001):中岩大地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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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机制,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
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制定《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
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期战略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
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
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2)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二个
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经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
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规划》使用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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