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03 天元股份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1-22 20:15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1-13 18:32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
├─────────┼──────────────────────────────────────────────┤
│2025-12-26 17:30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12-24 18:54 │天元股份(0030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24 18:54 │天元股份(0030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2-23 17:57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5-12-08 19:43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2-08 19:42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2025-12-08 19:41 │天元股份(00300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08 19:40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
─────────┬────────────────────────────────────────────────
2026-01-22 20:15│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3/1fac2fec-3c4a-4ea8-b851-9b308a622940.PDF
─────────┬────────────────────────────────────────────────
2026-01-13 18:32│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取得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案件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天元
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能源”)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096,769.26 元(暂计)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针对本案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308.2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虽已取得追加被执
行人的生效裁定,但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随着本案的进展,公司可能会根
据新的信息和证据,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天元能源与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经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前期已取得相
关法律文书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近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两份《货物采购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相关规定,所有货物应在 2022 年 12
月 21 日前完成交付,并采用定金方式进行结算。天元能源已于 11 月 17 日向太原经发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7,622,000 元的定金。
后续太原经发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部分货物未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量完成交付,涉及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0,086,7
25.26 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2023 年 11 月 14 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
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为(2023)粤 1973 民诉前调 21656 号,2024 年 2 月 26 日,经法院调解,天元能源与
太原经发一致同意调解并由法院作出裁定结案。2024 年 3月 5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512 号《民事裁定书》。后太原经发虽按该裁定书支付部分款项,但未继续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
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获受理立案,案件号为(2024)粤 1973 执 14313-1 号。执行内容为太原经发应支付案款及延迟
履行利息合计人民币 9,096,769.26 元(暂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上述强制执行程序推进过程中,因未发现太原经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月 4日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天元能源合法权益,天元能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太原经发的股东山西锦地城市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近日,天元能源已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该追加申请作出的(2025)粤
1973 执异 864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28 号 1号楼 502 室
法定代表人:罗耀东
(二)被追加被执行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西锦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 215 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查询最新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现为刘春芳。)
(三)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高新街 17 号 2幢 16 层科研办公 1607A 室
法定代表人:安伟
(四)执行依据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 512 号民事裁定书。
(五)请求事项主要内容
天元能源以被申请人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太原经发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为由,申请追加锦地公司为(
2024)粤 1973 执 14313 号案件被执行人。
(六)裁定主要事实与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太原经发(原太原经济发展总公司)于 1992 年 6月由太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太
原市经济委员会)设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 1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20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相关文件,将太原经发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锦地公司(原山西锦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改制后更名为
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由锦地公司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持股比
例为 100%。
本案审查中,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答辩和举证,本案审查依据的相关证据包括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工商内档、听
证笔录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请求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时,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太原经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锦地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
能证明财产独立,故申请符合规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未结诉讼(含未结案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
和未结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197.55 万元,约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针对本案涉及的债权充分计提坏账准备。截至 2024 年末,经审计确认的累计坏账准备金额为人民币 308.27 万元,具体
财务处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裁定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但后续执行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的影响。随着本案的进展,公司可能会根据新的信息和证据,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5)粤 1973 执异 864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4/3f7cdb25-1978-4e54-9274-e4bdf436a673.PDF
─────────┬────────────────────────────────────────────────
2025-12-26 17:30│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该议案,同意 202
6 年度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担保
额度(含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
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以及为开展其他日常经营
业务所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采购货款担保等)进行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
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该担保额度有效期内,
担保累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之元”)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一份编号为“ZB54102025000000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按
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编号为“BC2025090200000298”的《融资额度协议》等所发
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债权折合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为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系因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于 2024 年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及其相关担保文件(即浙江天之元作为
保证人、原债权确定期间为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且该合同项
下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等合同效力相应终止,为延续相关融资安排,浙江天之元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署了本保证合同
(编号:ZB5410202500000006)。
上述担保事项,已在 2026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担保前 被担保方本次使用 本次担保后
的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的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合并报表范 公司 85,000.00 68,800.00 5,000.00 73,800.00
围内各级子
公司
注:上表所述“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前一日的最新有效余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72.00 万元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28 号
5、法定代表人:周孝伟
6、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01 月 28 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 年 9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9,439.70 166,547.19
负债总额 54,627.72 42,431.33
净资产 124,811.98 124,115.86
资产负债率 30.44% 25.48%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1,468.21 116,268.43
利润总额 4,692.64 5,885.77
净利润 4,153.43 5,582.75
注:本公告计算结果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下同。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 6.3 条(被担保债权相关条款)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
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BC2025090200000298”的《融资额度协议》。
6、被担保债权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9月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
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为合同的主债权最高余额)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
权(如有)。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
)为限。
(2)主债权最高余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以及本合同第1.2 条(保证范围相关条款)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
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
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其他约定
本合同规定最高额担保债权,为合同前述的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
7、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
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
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9、反担保情况: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或其他方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均为内部相互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情
况。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73,8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7.77%。
目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况,也未涉及因担保引发的诉讼,不存在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需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融资额度协议》(浦发银行东莞分行);
2、《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银行东莞分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f0b018e1-1ac5-4962-b94f-3b5d96288410.PDF
─────────┬────────────────────────────────────────────────
2025-12-24 18:54│天元股份(0030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10 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
镇青滨东路 1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4 名,代表股份 82,297,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 2,350,000股,下同,详见注 1)的 47.1971%。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 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81,906,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1,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5%。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 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76,72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为 2,350,000 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370,000 股。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77,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46%;反对 18,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0%;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4%。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78,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 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01%;反对 18,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5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8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97%;反对 6,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1%;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63%。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4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078%;反对 52,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7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4%。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63,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66%;反对 33,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90%;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