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03 天元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3-18 20:21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
│2026-01-22 20:15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1-13 18:32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
├─────────┼──────────────────────────────────────────────┤
│2025-12-26 17:30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12-24 18:54 │天元股份(0030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24 18:54 │天元股份(0030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2-23 17:57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5-12-08 19:43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2-08 19:42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2025-12-08 19:41 │天元股份(00300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6-03-18 20:21│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周孝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8,50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3.55%,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
026 年 4月 13 日至 2026 年 7月 1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00,000 股(含本数,下同),即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0.97%。
2、公司股东罗耀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18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12%,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6 年 4月 13 日至 2026 年 7月 12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
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7%。
本公告所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计算,均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350,000股后的公司总股本174
,370,000股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公司于近日收到周孝伟先生、罗耀东先生共同出具的《关于申请减持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或关系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其他说明
(股) (剔除回购账
户股份)比例
周孝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现 58,503,000 33.55% 1、周孝伟先生持有东莞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3,675,003 股,占公司总
股本 2.11%)100%股权,
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及
董事。
2、周孝伟先生与罗素玲
女士(现任公司董事,持
有公司股份 12,5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9%
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
罗耀东 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7,180,600 4.12% 罗耀东先生的配偶邹芳
会秘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女士(未在公司任职),
罗素玲女士之弟。 持有公司股份 5,1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0.0029%。
合计 - 65,683,600 37.67% -
注 1:本公告表格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注 2: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第八十三条,将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一致行动人。罗耀东先生与邹芳女士未与周孝伟先生及罗素玲女士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鉴于涉及股份减持事项,在本次减持计划
实施期间,公司参照上述法规,将罗耀东先生及邹芳女士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并进行管理。
注 3: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主体为周孝伟先生、罗耀东先生,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罗素玲女士、邹芳女士不涉及本次
减持。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方式、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拟减持数量(股) 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剔除回购账户股份)比例
周孝伟 集中竞价方式 1,700,000 0.97%
罗耀东 大宗交易方式 1,000,000 0.57%
合计 - 2,700,000 1.55%
注: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即 2026 年 4月 13 日至 2026 年 7月 12 日
,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本次减持股东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周孝伟先生、罗耀东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孝伟先生、罗耀东先生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与已披露的持股意
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周孝伟先生、罗耀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份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
数量、价格及能否按期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周孝伟先生、罗耀东先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减持相关规则,切实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周孝伟先生、罗耀东先生共同出具的《关于申请减持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9/72f9ab75-3ff1-45e3-9e1c-2bd0e4737930.PDF
─────────┬────────────────────────────────────────────────
2026-01-22 20:15│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3/1fac2fec-3c4a-4ea8-b851-9b308a622940.PDF
─────────┬────────────────────────────────────────────────
2026-01-13 18:32│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取得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案件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天元
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能源”)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096,769.26 元(暂计)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针对本案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308.2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虽已取得追加被执
行人的生效裁定,但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随着本案的进展,公司可能会根
据新的信息和证据,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天元能源与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经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前期已取得相
关法律文书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近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两份《货物采购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相关规定,所有货物应在 2022 年 12
月 21 日前完成交付,并采用定金方式进行结算。天元能源已于 11 月 17 日向太原经发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7,622,000 元的定金。
后续太原经发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部分货物未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量完成交付,涉及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0,086,7
25.26 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2023 年 11 月 14 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
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为(2023)粤 1973 民诉前调 21656 号,2024 年 2 月 26 日,经法院调解,天元能源与
太原经发一致同意调解并由法院作出裁定结案。2024 年 3月 5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512 号《民事裁定书》。后太原经发虽按该裁定书支付部分款项,但未继续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
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获受理立案,案件号为(2024)粤 1973 执 14313-1 号。执行内容为太原经发应支付案款及延迟
履行利息合计人民币 9,096,769.26 元(暂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上述强制执行程序推进过程中,因未发现太原经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月 4日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天元能源合法权益,天元能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太原经发的股东山西锦地城市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近日,天元能源已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该追加申请作出的(2025)粤
1973 执异 864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28 号 1号楼 502 室
法定代表人:罗耀东
(二)被追加被执行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西锦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 215 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查询最新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现为刘春芳。)
(三)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高新街 17 号 2幢 16 层科研办公 1607A 室
法定代表人:安伟
(四)执行依据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 512 号民事裁定书。
(五)请求事项主要内容
天元能源以被申请人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太原经发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为由,申请追加锦地公司为(
2024)粤 1973 执 14313 号案件被执行人。
(六)裁定主要事实与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太原经发(原太原经济发展总公司)于 1992 年 6月由太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太
原市经济委员会)设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 1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20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相关文件,将太原经发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锦地公司(原山西锦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改制后更名为
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由锦地公司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持股比
例为 100%。
本案审查中,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答辩和举证,本案审查依据的相关证据包括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工商内档、听
证笔录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请求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时,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太原经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锦地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
能证明财产独立,故申请符合规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未结诉讼(含未结案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
和未结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197.55 万元,约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针对本案涉及的债权充分计提坏账准备。截至 2024 年末,经审计确认的累计坏账准备金额为人民币 308.27 万元,具体
财务处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裁定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但后续执行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的影响。随着本案的进展,公司可能会根据新的信息和证据,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5)粤 1973 执异 864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4/3f7cdb25-1978-4e54-9274-e4bdf436a673.PDF
─────────┬────────────────────────────────────────────────
2025-12-26 17:30│天元股份(003003):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6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该议案,同意 202
6 年度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担保
额度(含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
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以及为开展其他日常经营
业务所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采购货款担保等)进行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
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该担保额度有效期内,
担保累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之元”)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一份编号为“ZB541020250000000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按
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编号为“BC2025090200000298”的《融资额度协议》等所发
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债权折合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为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系因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于 2024 年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及其相关担保文件(即浙江天之元作为
保证人、原债权确定期间为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且该合同项
下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等合同效力相应终止,为延续相关融资安排,浙江天之元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署了本保证合同
(编号:ZB5410202500000006)。
上述担保事项,已在 2026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担保前 被担保方本次使用 本次担保后
的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的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合并报表范 公司 85,000.00 68,800.00 5,000.00 73,800.00
围内各级子
公司
注:上表所述“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前一日的最新有效余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72.00 万元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28 号
5、法定代表人:周孝伟
6、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01 月 28 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 年 9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9,439.70 166,547.19
负债总额 54,627.72 42,431.33
净资产 124,811.98 124,115.86
资产负债率 30.44% 25.48%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1,468.21 116,268.43
利润总额 4,692.64 5,885.77
净利润 4,153.43 5,582.75
注:本公告计算结果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下同。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 6.3 条(被担保债权相关条款)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
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BC2025090200000298”的《融资额度协议》。
6、被担保债权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9月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
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为合同的主债权最高余额)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
权(如有)。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
)为限。
(2)主债权最高余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以及本合同第1.2 条(保证范围相关条款)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
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
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其他约定
本合同规定最高额担保债权,为合同前述的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
7、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