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08 开普检测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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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00│开普检测(00300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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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00300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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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27│开普检测(003008):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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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003008):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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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25│开普检测(00300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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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00300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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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7:35│开普检测(00300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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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00300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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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8:59│开普检测(00300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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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 17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致清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0 人,代表股份65,066,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35%
。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3,094,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7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71,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0%。
(3)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797,1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825,3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71,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0%。
7、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793,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7%;反对 251,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3%;弃权 20,8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24,3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61%;反对 251,97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70%;弃权 20,8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69%。
表决结果:通过。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3 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
、收益凭证等)。产品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与产品发行主体签署的相关协议确定,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上述额度的有效期
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5)、《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沈诚敏律师、卢昶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f8cd79f6-1fbc-494f-812b-8ba1fa066a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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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8:59│开普检测(003008):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开普检测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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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方网站的《许昌开
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
官方网站的《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
官方网站的《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官方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 14:00 在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 17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姚致清主持。
3.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交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09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6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971,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97,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066,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3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4,793,2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7%;反对 251,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3%;弃权 20,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4,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
861%;反对 251,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70%;弃权 20,8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2b0ee667-3a86-419d-8db1-198b931186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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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开普检测(003008):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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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许昌开普检测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 17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名称及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的议案》
2、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特别提示和说明
上述提案中,提案 1.00 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公司将就提案 1.00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①现场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1 日 9:00 至 11:30 及 14:00 至16:00;②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1 日 16:00 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stock@ketop.cn),邮件主题请注明“登记参加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请根据是否本人出席提交相应的证件手续(详见下文 4、“登记手续”)的扫描件。
3、现场登记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 17 号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②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②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③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③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④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请见附件一);⑤
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②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
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④
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原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②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原件);④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⑤参
会股东登记表原件(加盖公章)。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及经填写的参会股东登记表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
行确认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3:40 前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
理签到登记手续,并向会务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登记材料原件供核验。
5、会议联系人:王峥夏
联系电话:0374-3219525
传真:0374-3219525
电子邮件:stock@ketop.cn
6、其他注意事项:
(1)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
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1/96bb63f7-769f-417c-981f-8c5c906c9c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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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开普检测(00300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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