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09 中天火箭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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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1:46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主体及天箭转债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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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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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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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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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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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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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1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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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02 │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关于参加2025年陕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
│ │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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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中天火箭(0030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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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中天火箭(0030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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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1:46│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主体及天箭转债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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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主体及天箭转债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929246ea-bfa3-47a5-865e-c181a2841d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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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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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ae0ec028-8f75-493e-bbb9-378322e37c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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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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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2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 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独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
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
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
项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有会议需求时,应提前告知主任委员(召集人)。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同意,提名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款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 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相关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服务人员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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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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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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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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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从战略高度全面践行环境、社
会及治理(以下简称 ESG)可持续发展理念,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 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名。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若董事长不是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八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名委员履行召集
人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准备,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权限
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环境、社会及治理,即 ESG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筹备、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前筹备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及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会议应由 2/3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每人享有 1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为 10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服务人员对于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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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34│中天火箭(003009):中天火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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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董管理办法》”),《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
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2/3时,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
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独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
0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
、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召开紧急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 2/3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 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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