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10 若羽臣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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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7:17 │若羽臣(003010):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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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7:35 │若羽臣(003010):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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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7:34 │若羽臣(00301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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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7:25 │若羽臣(00301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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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7:16 │若羽臣(00301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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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7:15 │若羽臣(003010):关于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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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7:14 │若羽臣(003010):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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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若羽臣(003010):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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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若羽臣(00301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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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若羽臣(0030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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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7:17│若羽臣(003010):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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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786,73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11,059,476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4,786,738 股后的 306,272,73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元(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 91,881
,821.40 元(含税)。
2、根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的比例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91,881,821.40 元÷311,059,476 股=0.2953834
元/股(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53834 元);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综上,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
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53834 元/股。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4月 14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6 年 4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 2025 年末公司总股
本 311,059,476 股扣除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4,786,738 股后的 306,272,738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91,881,821.40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再融资
新增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2、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786,738 股后的 306,272,738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
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
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该部分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6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6月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6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股份回购证券专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6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854 王玉
2 01*****294 王文慧
3 08*****435 天津雅艺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5月 29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6月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1、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91,881,821.40 元÷311,059,476 股=0.2953834
元/股(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综上,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
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53834 元/股。
2、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
后续公告。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鼎新路 8号欢聚大厦 38 楼
咨询联系人:何小姐
咨询电话:020-22198215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52b59899-f30b-4865-a74c-8d53bcdb9f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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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7:35│若羽臣(003010):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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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若羽臣”)分别于2026年2月6日和2026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同时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恒美康(国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美康”)、莉莉买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莉买手”)、梦哒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斐萃国际品牌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萃国际”)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实际汇率为准,下同)的最
高额保证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7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04)。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和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恒美康申请银行贷款等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等值人民币 22,000 万元,实际金额以合同签订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有效,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存续担保余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最高担保额度。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实际发
生担保时,可将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调剂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含未来期间新增的
下属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8
1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6)第 00232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恒美康与浙商银行广州分行之间主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含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等
)项下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
公司全资孙公司莉莉买手、斐萃国际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
同》,(合同编号:[(2026)穗银高德保证01024 号])、(合同编号:[(2026)穗银高德保证 01025 号]),莉莉买手和斐萃国际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恒美康在该银行并购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
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08,899,721.88 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恒美康(国际)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5月6日
3、公司注册号码:2233688
4、注册地址:香港新界荃湾横龙街78-84号正好工业大厦15楼A座33室
5、法定代表人:徐晴
6、注册资本:100万港元
7、经营范围:食品、保健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电子产品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86,097,593.99 673,583,486.41
负债总额 643,942,971.95 515,653,857.6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7,702,338.95 36,418,470.58
流动负债总额 643,942,971.95 515,653,857.67
净资产 142,154,622.04 157,929,628.74
项目 2025年度(经审计)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1,436,178.41 81,345,812.52
利润总额 159,707,208.40 15,775,029.41
净利润 159,245,896.05 15,775,006.70
9、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恒美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经查询,恒美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进行信用评级。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证人为若羽臣的担保协议
1、保证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恒美康(国际)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的债权金额:人民币 5,500 万元
7、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保证人为莉莉买手的担保协议
1、保证人:莉莉买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恒美康(国际)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6、担保的债权金额:人民币208,899,721.88元。
7、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关于保证人为斐萃国际的担保协议
1、保证人:斐萃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恒美康(国际)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6、担保的债权金额:人民币208,899,721.88元。
7、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12,000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5.74%。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8,171.1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9.
1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或者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莉莉买手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3、斐萃国际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78eb7abc-9aea-49f4-b734-3474b2d70f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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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7:34│若羽臣(00301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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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 5月 25 日(周一)14:30(2)网络投票:2026 年 5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
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鼎新路 8号欢聚大厦 39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53 人,代表股份数为163,339,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
.331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数为 139,565,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6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8 人,代表股份 23,77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348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77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8 人,代表股份 23,77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24%。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11,059,476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4,786,738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06,272,738 股。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817,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6%;反对 46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25%;弃权 6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中小股
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52,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56%;反对 46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0%;弃权 60,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谢兵律师、郑逸达律师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bb9eabf2-d48a-41da-a97b-45e94a6352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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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7:25│若羽臣(00301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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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谢兵、郑逸达(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年 5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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