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15 日久光电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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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2:18 │日久光电(003015):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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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20:16 │日久光电(00301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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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4 │日久光电(00301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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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4 │日久光电(003015):日久光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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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2 │日久光电(003015):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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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6:29 │日久光电(00301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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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6:28 │日久光电(00301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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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6:28 │日久光电(003015):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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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6:27 │日久光电(003015):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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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6:27 │日久光电(0030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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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2:18│日久光电(003015):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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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8 月 1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近日,公司已在苏州市数据局完成《公司章程》工商备案手续。
二、备查文件
1、苏州市数据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ee55c7c8-bdbd-441f-a560-313165833f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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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20:16│日久光电(00301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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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俐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俐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30,196,407 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0.7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3%)。因自身资金需求,陈晓俐女士拟通
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8,287,132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3%)。其中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2,762,377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5,524,755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减持期间为自减持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10 月 23
日-2026 年 1 月 22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俐女士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陈晓俐
(二)陈晓俐女士持有股份 30,196,4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4%(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10.93%),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减持股东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过去 12 个月内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减持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年 10 月 23 日-2026 年 1 月 22 日。(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股票上市至陈晓俐女士减持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6、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
陈晓俐女士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8,287,132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其中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2,762,377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1%)。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5,524,755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 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7、陈晓俐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
订)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8、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陈晓俐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否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
将相应进行调整。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
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
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晓俐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未违反陈晓俐女士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陈晓俐女士的拟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陈晓俐女士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4、陈晓俐女士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
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陈晓俐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4357d4fd-277e-49f1-8a9e-cf3d3b542d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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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4│日久光电(00301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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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
025年8月27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50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超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徐一佳女士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407,0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6,691,217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81,066,66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2025年员工持股
计划合计股份数14,375,450股,下同)的28.650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75,083,5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3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1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323,5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3%。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4,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需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342,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反对 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需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341,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9%;反对 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5%。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该议案需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32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5%;反对 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89%。
(四)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24,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5%;反对 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30,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
(五)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1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4%;反对 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35,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
(六)审议《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25,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反对 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3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七)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1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反对 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36,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八)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1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2%;反对 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43,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九)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31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反对 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5%。
(十)审议《关于制定<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26,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0%;反对 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30,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
(十一)审议《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1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 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38,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十二)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6,32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0%;反对 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31,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朱怡静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2ad8b8e9-16f5-4b4f-9952-998573a8b4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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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4│日久光电(003015):日久光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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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
日久光电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日久光电本次股东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 年 8月 12 日发布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制定《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 8月 27日(
星期三)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8月 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月 27日的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27日
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509号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8月 18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名,持股数共计 75,083,540股,占日久光
电总股本(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数量及公司回购账户中己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28.1537%。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5、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年 8月 27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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