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16 欣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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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欣贺股份(00301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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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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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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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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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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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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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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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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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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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 │欣贺股份(0030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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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欣贺股份(00301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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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00301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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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欣贺股份(00301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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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00301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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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欣贺股份(00301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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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00301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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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欣贺股份(0030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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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
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
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离职、解聘应当按照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具体要求执行。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十条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
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后 5 个工作日内,原董事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
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会报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仍需继续履行;其他未尽事
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
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或者存在移交瑕疵或者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且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如业绩损失、股价下行等)和间接损失。本条约定独立于劳动关系,不因劳动关系或者聘任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而终止。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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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欣贺股份(00301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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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00301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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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欣贺股份(0030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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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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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欣贺股份(003016):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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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
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
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
,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第四条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应由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
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未达到本款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总
经理审批。
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由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4项或第 6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 0.05元的,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
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10%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按照第七条约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以外,其他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董事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八条 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 2项、第 3项以外的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
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决策程序。
已经按照第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
为,视同公司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外,免于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
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ba4dd0ee-4765-4146-a744-6891da6a73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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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39│欣贺股份(00301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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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欣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
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者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
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
3、若当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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