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17 大洋生物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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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21 │大洋生物(003017):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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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20 │大洋生物(003017):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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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 │大洋生物(003017):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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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 │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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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 │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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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19 │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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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19 │大洋生物(00301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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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17 │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 │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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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42 │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 │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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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7:53 │大洋生物(00301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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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21│大洋生物(003017):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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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年 7月 2日以现场形
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6 月 27 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 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议案内容: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 2025 年 7 月 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994,070股,授予价格为 12.34元/股。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回避表决情况:董事王国平作为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fa5c79b0-18c7-4da8-bfa2-d70fc95532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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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20│大洋生物(003017):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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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 日以现场
表决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 6月 27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
的监事 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 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议案内容: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2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94,070 股,授予价格为 12.34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 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946fcc77-fc15-40d7-98d6-de360a5190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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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大洋生物(003017):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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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大洋生物”)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
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
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
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洋生物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
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 6月 1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五)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6 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于 2025年 7 月 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王国平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 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2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名激励对象授
予 994,070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确认授予条件已成就。
(六)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将 2025年 7月2日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名激励对象授予 994,070股限制性股
票。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
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05f90a54-4bec-4f3f-bb2d-1540f989f5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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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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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其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 12.3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94,070 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6a968705-55d1-4d2c-9a13-d044a93506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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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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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1d7c9801-1144-4585-9254-9e48cb59dc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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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19│大洋生物(003017):大洋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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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6月 26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26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 2025 年 6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 22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21,849,7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0116%。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561,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68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7,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75%。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2.表决结果:同意 21,073,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2%;反对 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1%;弃权 9,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23,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16%;反对 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1%;弃权 9,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193%。
3.回避情况:审议本议案时激励对象王国平、叶剑飞、石琢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远发
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表决结果:同意 21,068,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6%;反对 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1%;弃权 14,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18,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30%;反对 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1%;弃权 14,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9%。
3.回避情况:审议本议案时激励对象王国平、叶剑飞、石琢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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