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27 同兴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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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37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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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36 │同兴环保(003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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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8:26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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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9 │同兴环保(00302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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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5 │同兴环保(00302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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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06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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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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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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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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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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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37│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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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79693db1-eb36-4382-82df-431816e97d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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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36│同兴环保(003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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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
式发出,并于2024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
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因公司发展需要,为使公司资本市场证券简称更准确、更全面的诠释公司非电行业烟气治理业务、碳捕集业务和新能源业务“一
体两翼”的发展战略,增强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准确认知,更好地传递公司转型发展决心和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高质
量发展,公司证券简称将由“同兴环保”变更为“同兴科技”。本次变更证券简称事项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577c58b4-5c9c-4bda-a502-18ee36eb1d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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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8:26│同兴环保(00302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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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
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19.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本次回购股份的
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
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635,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5%,
最高成交价为12.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006,77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9e0d59d1-83c9-4e3c-a505-44df15b314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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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9│同兴环保(00302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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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金融港B10栋公司5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代理人共114人,代表股份数59,428,72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6.03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58,806,47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5.55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数622,25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9人,代表股份数2,157,22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7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1,534,97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
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数622,25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820%。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59,309,870 100,750 18,1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8000% 0.1695% 0.03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2,038,377 100,750 18,1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94.4906% 4.6703% 0.839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59,234,770 116,050 77,9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6736% 0.1953% 0.131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票数(股) 1,963,277 116,050 77,9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91.0093% 5.3796% 3.61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鲍冉、尹颂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259b2881-74e5-4b3e-b9da-22a1ca2f54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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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5│同兴环保(00302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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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尹颂两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
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806,47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
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55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4,97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
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1%。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0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22,2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8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622,2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0%。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1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428,72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7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109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157,227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1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
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291a002c-d481-4fce-8f00-224ff37c52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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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06│同兴环保(00302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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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
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19.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本次回购股份的
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
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635,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5%,
最高成交价为12.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006,77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362ad3af-0983-4090-9ef8-51159151a7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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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同兴环保(00302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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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00302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cbcafa90-3781-459a-b95c-376356429c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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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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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开展主要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
效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业务品种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钢材期货品种。
(二)交易额度、期限及授权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资金来源
商品期货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套期保值业务存在的风险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但期货市场仍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从交易到资金设置、风险控制,到与期货公司的联络,内部系统的稳定与期货交易的匹配等,存在着因程序错误
、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成交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所需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操作,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
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3、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已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此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
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公司将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
6、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
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列报披露。
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已经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
业务使用保证金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能够有效保证期货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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