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27 同兴科技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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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8:06 │同兴科技(003027):关于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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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9:06 │同兴科技(003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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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9:04 │同兴科技(003027):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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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8:56 │同兴科技(00302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到2%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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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7:41 │同兴科技(00302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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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21:01 │同兴科技(003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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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21:00 │同兴科技(003027):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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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9:27 │同兴科技(003027):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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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8:46 │同兴科技(00302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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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37 │同兴环保(003027):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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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8:06│同兴科技(003027):关于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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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
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19.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本次回购股份实
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4年7月1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67,1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5%。
首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1.8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8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793,54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
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回购股份进展公告》《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达到1%的进展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到2%的进展公告》等(公告编号:2024-038、2024-039、2024-046、2024-050、
2024-060、2024-062、2025-001、2025-005、2025-006)。
3、公司此次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3月2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2,933,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2.24%;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6.0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2元/股,累计成交金额为
39,992,916.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总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至此公司本次回购事项
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回购方式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增加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
不存在差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回购金额已接近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
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发布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预计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33,500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
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公司总股本不会变化。
按照截至2025年3月21日的公司股份结构计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份结
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实施前 实施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5,862,232 19.78% 28,795,732 22.0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4,860,968 80.22% 101,927,468 77.97%
三、股份总数 130,723,200 100.00% 130,723,200 100.00%
注:上述股份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
等相关权利。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
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
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7f7fe43d-29ee-4234-8c54-231a1bd6ca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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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9:06│同兴科技(003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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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科技(003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4/5196ddd4-8d2d-449b-af6e-ad520b26a1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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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9:04│同兴科技(003027):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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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方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业务经营及内部治理相关重大事件,以及突然发生、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外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
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互联网安全问题、治安事件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资产、商业信誉、股价等造成较大
影响,相关信息可能构成舆情信息。舆情信息的分类如下: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
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各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对其涉及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工作组上报舆情
,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对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了解、调查,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责任主体
,拟定或者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日常需强化业务合规审查,对重大投资、环保工程等可能产生舆情的各类事项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预案
,预防舆情的发生。同时注重媒体关系维护,与核心行业、财经媒体保持常态化沟通。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各事业部应在日常
工作中提升员工舆情素养,通过分层培训和案例库学习增强应对能力,提前制定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预案,有效提升舆情防控的系统
性和前瞻性。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
组。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日常舆情巡查和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引发舆情的重要信息,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初步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及危害,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条 公司品宣部门负责管理及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
,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
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各事业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各事业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公司应跨部门协同联动,实施舆情风险的前端治理与动态防控,将潜在危机化解于萌芽阶段。同时
,完善长效机制,将舆情数据转化为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舆情的全流程防控。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主动承担、系统动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
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和舆情产生的责任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舆情产生的责任主体应当第
一时间对舆情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在舆情工作组做出部署前,舆情产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舆情进行控制和适当处置。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
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
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在舆情处理处理过程中响应速度慢、行动迟缓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
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5/99a754a2-0b0f-4d67-b816-2f88d2e9ef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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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8:56│同兴科技(00302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到2%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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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
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19.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本次回购股份的
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3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667,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04%,
最高成交价为15.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5,752,14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4/7489bc39-50f2-4742-a28f-5563971f42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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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7:41│同兴科技(00302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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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
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19.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本次回购股份的
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
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161,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5%,
最高成交价为15.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7,942,632.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3/60864f4f-004a-4ae3-bafb-1cd6db91ca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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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21:01│同兴科技(003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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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
式发出,并于2025年1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货币资金、未来资金使
用规划和业务发展前景等情况下,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除上述增加回购股份资
金来源外,公司本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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