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28 振邦智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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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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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4 │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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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2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参加2025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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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49 │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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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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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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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振邦智能(003028):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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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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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振邦智能(003028):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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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46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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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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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8日、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
司注册地址,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变
更登记事项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
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厂房 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栋 1-13 层
4栋 1楼-6 楼(一照多址企业)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
圳社区长凤路223号振为科技园1栋1-13层
二、备查文件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b0f1ee43-c613-4903-88d1-68b5c05444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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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4│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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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f90fad75-6e3a-40cf-a243-14c40ad730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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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2│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参加2025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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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参加2025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8f08c04c-d3a4-42e2-984c-291222f2f8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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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49│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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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50号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
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并对拟议提案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充分、完整披露。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期限、议案
,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明确了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布了现场会议联系人姓名及
电话号码,并载明了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2025年 11月 14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栋 1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4日 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105,550,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38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 74名,代表股份 231,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67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3%;反对 10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 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86%;反对 101,3
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062%;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5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ea4eaf90-d0c4-4252-bbbd-2d1ebc5974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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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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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ccfc6a9-1cda-4e1b-a31a-e717e2ef5a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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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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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eed06df-e1dc-4f3d-88d7-d8f387cb31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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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振邦智能(003028):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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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003028):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af6167e-c964-4d48-b2b4-5b78a609df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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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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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自建产业园“振为科技园”已全面竣工并分期投入使用,为契合公司长远战略部署,实现资源集约化运营,从而提升公司综
合竞争力,公司已整体搬迁至振为科技园。因此,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
信通工业园厂房 4栋 1楼-6 楼(一照多址企业)(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栋
1-13 层)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栋 1-13 层”。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
寮社区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 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栋
园厂房 4栋 1楼-6 楼(一照多址企业) 1-13 层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 邮政编码:518132
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3 层
邮政编码:518132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以及《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本次拟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司章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e3df0fb-78af-4da5-911b-d1f193f265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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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振邦智能(003028):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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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003028):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ab55ca5-bda7-4d19-83f4-1367c720e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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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46│振邦智能(003028):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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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深圳市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年 6月 2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减持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公
司股东深圳市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珠海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天智科
”)计划在《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32,160 股(即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0.2296%)。
截至 2025年 10月 14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详
细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 减持期间 减持均 减持股 减持 减持价格 股份来源
名称 式 价(元/ 数(股) 比例 区间(元/
股) 股)
中天 集中竞 2025/8/5~2 32.55 329,86 0.227 32.11 首次公开发
智科 价交易 025/8/11 0 9% ~36.21 行前股份及
权益分派所
送的红股
备注:上述表中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的股份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715,000 0.4941% 385,140 0.2661%
中天智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15,000 0.4941% 385,140 0.2661%
科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 - -
备注:①上述表中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中天智科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中天智科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
的情形。
3、中天智科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关于减持价格、减持数量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2a859412-74fb-4b19-920f-e3291ccab5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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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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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4,711,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 21,706,650 元(含税,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情况为准),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因股票期权行权、股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
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2、自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4,71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
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0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0 月 1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0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
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19 陈志杰
2 01*****466 陈玮钰
3 00*****086 唐娟
4 08*****946 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0 月 9日至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志杰、唐娟、陈玮钰)、股东
(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李建锋、孙明磊、方仕军)
、高级管理人员(汤力、侯新军、夏群波)及核心技术人员(邓伟)承诺:“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权益分派后,将对上述股东的承诺最低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厂房 4栋 6楼
咨询联系人:夏群波
咨询电话:0755-86267201
传真电话:0755-86267201
电子邮箱:genbyte@genbytech.com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定期)会议决议;
2、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公司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6c33a9f8-7bf5-4cd8-a298-292c9f14b8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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