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28 振邦智能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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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7:59 │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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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7:59 │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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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52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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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51 │振邦智能(003028):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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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50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并建设印尼生产基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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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50 │振邦智能(003028):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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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49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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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49 │振邦智能(00302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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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49 │振邦智能(003028):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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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49 │振邦智能(00302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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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7:59│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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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9: 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 园 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1日(星期五)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105,787,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550,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237,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237,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237,4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赵仁英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
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3,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0%;反对 1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3,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24%;反对 1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5%。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赵仁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c231ccc5-7bf4-428f-baa8-742febb052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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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7:59│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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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并对拟议提案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充分、完整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期限、议
案,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布了现场会议联系人
姓名及电话号码,并载明了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2025 年 8 月 7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7 日 9:15-9:2
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105,550,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38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 80 名,代表股份237,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3,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3,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30%;反对 11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2,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8%。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3,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24%;反对 11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95%。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四)《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7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18%;反对 11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2%;弃权 3,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1%。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c79fb4cb-5ccb-43bf-8687-6eaa9a6efb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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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52│振邦智能(00302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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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00302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0ed026b1-e1f4-4dda-8ee6-f31f2a8cc5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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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51│振邦智能(003028):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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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5
年 7月 21日 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7月 17日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 次会议通知时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人,实际出席董事 5人,其中石春和先生、阎磊先 生、梁华权先生通
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公司全体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并建设印尼生产基地的议案》
为落实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全球化布局,加速海外业务拓展并提升客户响应效率,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100万美元在
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HOMEWOOD CONTROLPTE.LTD.”,拟使用自有资金 1,000 万美元通过全资子公司振邦智能科技(香港)
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及新设的新加坡子公司共同在印尼设立孙公司“PT HOMEWOOD CONTROLSOLUTIONS”,以建设印尼生产基
地。其中,300 万美元经由香港子公司投资至印尼孙公司,持有印尼孙公司 30%股权,700万美元经由新加坡子公司投资至印尼孙公
司,持有印尼孙公司 70%股权。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 2025年 8月 7日(星期四)15: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71931013-1469-43af-a895-b4edc16959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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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50│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并建设印尼生产基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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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落实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进一步完善全球化布局,加速海外业务拓展并提升客户响应效 率,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100万美元在
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HOMEWOOD CONTROL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1,000万美元,通过全
资子公司 振邦智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及新设的新加坡子公司共同在印尼设立孙公司“PT HOMEWOOD CONTROL
SOLUTIONS”(以下简称“印尼孙公司”),以建设印 尼生产基地。其中,300万美元经由香港子公司投资至印尼孙公司,持有印尼
孙公司30%股权,700万美元经由新加坡子公司投资至印尼孙公司,持有印尼孙公司 70%股权。
本次对外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超过 1,100万美元(人民币 7,920 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以中国及当地主管部门批准金额
为准),投资款主要用于设立及运营境外公司、设备 采购、铺底流动资金等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25年 7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并建设印尼生产基地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
权限,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履行境内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新加坡、印尼当地投资许可和企业登记等审批或登记程序。
二、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同步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在印尼设立孙公司,前述主体的搭建及本次投资款主要用于新加坡公司的运营及印尼公司生产
基地的建设,相关资金将在限额范围内分阶段审慎投入,注册资本也将根据相关进展、生产运营需要及当地注册资本实缴需求等情况
分批缴纳。
(一)拟注册主体信息
1、新加坡子公司
公司名称:HOMEWOOD CONTROL PTE.LTD.
注册资本:1,000 新币
经营范围:从事控股公司相关业务(最终以实际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新加坡子公司 100%股权
出资方式:以货币形式出资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类型:私人有限公司
2、印尼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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