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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28(振邦智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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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3028 振邦智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4 18:14│振邦智能(0030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9: 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 园 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8日(星期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82,36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20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161,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16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16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 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3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6%;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78%;反对 9,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 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57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3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397%;反对 9,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5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3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397%;反对 9,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4de0c304-0ef5-44b2-9cf5-db464e274162.PDF ─────────┬──────────────────────────────────────────────── 2024-11-14 18:14│振邦智能(00302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振邦智能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振邦智能(00302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振邦智能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44501066-f9ba-4921-b2d2-a0e07edeab66.PDF ─────────┬──────────────────────────────────────────────── 2024-11-01 18:29│振邦智能(003028):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e8e1b867-a8cd-4e53-97bc-0a84678a6c12.PDF ─────────┬──────────────────────────────────────────────── 2024-11-01 18:27│振邦智能(003028):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 振邦智能(003028):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39c9773b-7926-4544-a708-4de14a7117f9.PDF ─────────┬──────────────────────────────────────────────── 2024-11-01 18:25│振邦智能(00302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日 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监 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4年 10月 30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微信等方式发 出。因审议事 项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会议应出席监 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芳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曾曦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 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 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经公司股东陈玮钰女士提名,监事会同意提名张翔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二)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afb9d15e-8e62-4f2c-a9dc-3a7fb5968bb0.PDF ─────────┬──────────────────────────────────────────────── 2024-10-29 00:00│振邦智能(00302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 会议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四)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通 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8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栋 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 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 理登记。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1)通过信函登记的股东,请在信函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登记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公司邮箱genbyte@genbytech.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大 会”,并于参会时携带原件入场。 4、登记时间:截至 2024年 11月 11日 17:00。 5、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栋 6楼 6、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 6楼 联系人:夏群波 会议联系电话:0755-86267201 邮政编码:518132 7、现场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的住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流程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三)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c2a32693-c158-4b13-9dcc-fdc3eb0d7d31.PDF ─────────┬──────────────────────────────────────────────── 2024-10-29 00:00│振邦智能(00302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振邦智能(003028):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0ee05e27-607f-409a-b60a-5f04d5d42516.PDF ─────────┬──────────────────────────────────────────────── 2024-10-29 00:00│振邦智能(003028):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 振邦智能(003028):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4c04b853-5cfd-451a-acc4-5b985d3656a5.PDF ─────────┬──────────────────────────────────────────────── 2024-10-29 00:00│振邦智能(00302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0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 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的不需进行公开选聘。每年 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 第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 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 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会计师事 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进行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 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 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 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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