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29 吉大正元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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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37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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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37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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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5:47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变更公司主要办公地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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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16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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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1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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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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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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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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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吉大正元(00302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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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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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37│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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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0d00dd3c-6146-40ae-b0bb-7107dd4332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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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37│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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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2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17 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存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在议案额
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合同文件,并负责安排办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已发表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4-004)。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序号 银行 产品类别 起息日 结息日 年利率 购买金额 利息
(万元) (万元)
1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4.03 2024.04.23 2.65% 4,000.00 6.10
2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5.06 2024.05.29 2.30% 5,000.00 7.56
3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6.06 2024.06.27 2.10% 5,000.00 6.33
4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7.01 2024.07.29 2.00% 3,000.00 4.77
5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8.02 2024.08.29 2.10% 4,000.00 6.44
6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9.03 2024.09.29 1.90% 3,000.00 4.22
合计 24,000.00 35.42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
存在受市场波动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以及因发行主体原因导致本金受损的风险。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
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
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
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
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
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并加强对相关产品标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三、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对闲置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
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起止日 购买金额(万元) 预期年化
收益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 单位协定存款 2024.03.14-2025.03.13 最低留存额 50 万元 1.35%-
[注 1] 1.90%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4.03-2024.04.23 4,000 2.65%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5.06-2024.05.29 5,000 2.30%
光大银行 单位协定存款 2024.05.13-2024.10.17 最低留存额 50 万元 1.15%
[注 2]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6.06-2024.06.27 5,000 2.10%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7.01-2024.07.29 3,000 2.00%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8.02-2024.08.29 4,000 2.10%
招商银行 结构性存款 2024.09.03-2024.09.29 3,000 1.90%
光大银行 单位协定存款 2024.10.18-2025.10.17 最低留存额 50 万元 1.05%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 单位协定存款 2024.08.10-2025.08.09 最低留存额 50 万元 1.35%-
1.90%
*注:1、因协议到期时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授权使用期限尚在有效期,根据协议中续期条款,上表中[注 1]公司与吉林
银行签署的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起自动续期一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签署的单位
协定存款合同于 2024 年 8月 10 日起自动续期一年;上表中[注 2]公司与光大银行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签署协定存款补充合同
(当日生效),约定协定存款利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 1.51%变更至 1.15%,于 2024 年 10月 18 日双方再次签署协定存款补充合
同(当日生效),约定协定存款利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1.15%变更至 1.05%。
2、公司与上述各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外,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他产品均已到期或赎回。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用于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额度范围。
五、备查文件
1、结构性存款购买凭证;
2、单位协定存款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fc59b3b2-ce6d-44b3-bcc2-53164aca7d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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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5:47│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变更公司主要办公地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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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北京主要办公地址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近
日将主要办公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56 号中航科技大厦 4 层”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53 号院中海时代广场 B 座
16~17 层”。为了加强投资者的关系管理,并促进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现将变更后的公司最新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与学府街交汇栖乐荟写字楼10号楼 15~17、20层,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53
号院中海时代广场 B 座 16~17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53 号院中海时代广场 B 座 16~17 层
邮政编码:130012(长春市),100043(北京市)
投资者电话:010-62618866 转 6858
传真:010-82610068
电子信箱:ir@jit.com.cn
公司官网:www.jit.com.cn
除上述主要办公地址变更外,公司投资者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址等其他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若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
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并注意上述变更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8f45ac5f-8a54-4499-b556-5aec1c389b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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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16│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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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 A 股普通股股票 5,219,800 股,累计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70%,回购总金额为 72,723,422.
44 元,期间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15.29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为 12.94 元/股。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信心,结合战略布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近期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含)的价格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
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及前期回购进展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2024-01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2024-013)、《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暨回购比例达到 1%的公告》(2024-014、2024-01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019、2024-024、2024-041、2024-046、2024-051、2024-054、2024-064、2024-070、2024-075)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
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024 年 2 月,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219,800 股,回购总金额为 72,723,422.44 元
,累计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70%,最高成交价为 15.2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94 元/股。
2024 年 3 月-11 月,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25 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
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da26d8b4-fb68-4c2c-be4f-0d50a7228d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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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1│吉大正元(003029):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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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4-053),公司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投资”)计划自前述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00 万股。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
英才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至 5%以下的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英才投资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19,000 股,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65)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英才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英才投资的减
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已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届满,暨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一)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二)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
(元/股) (股) 比例(%)
英才投资 集中竞价 2024.09.05- 16.49-26.78 19.89 960,500 0.50982
2024.11.15
大宗交易 2024.11.19 20.95 20.95 1,200,000 0.63694
合计 2,160,500 1.14676
*注:本表中涉及的总股本为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数量。
(三)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减持方式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英才 合计持有股份 10,000,000 5.30784 7,839,500 4.16108
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0,000,000 5.30784 7,839,500 4.16108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000 0 0.00000
*注:本表中涉及的总股本为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数量,故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与前次公告中有所差异。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英才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英才投资减持实施情况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
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股份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
3、英才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英才投资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四、备查文件
1、英才投资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671b791b-4733-49e1-8aa5-0e683b07e5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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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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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715e19d5-b165-4a36-ba8b-9dae41d0a8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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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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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9 日收到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原指派保荐代表人为宁博先生和刘奇先生,持续督导期至 2
025 年 12 月 31 日。现宁博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履行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障公司前
述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招商证券现指派张钰源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接替宁博先生,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此次变更不影响招商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次变更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张钰源先生和刘奇先生。
公司董事会对宁博先生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5ef8a8a5-e00a-4461-84e2-38e65a4631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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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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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77141072-dba7-4e04-93a8-f013bb974d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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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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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3ec4dcfd-018b-4c09-a412-a893e1c774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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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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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64854c4-ae49-4fbc-bbe4-e3c8659f56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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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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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94ad303c-ea5e-49c1-8fb6-ae7d140320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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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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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f6d49a82-739c-45e2-a21c-c0a1b23793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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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吉大正元(003029):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正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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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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