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29 吉大正元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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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1│吉大正元(003029):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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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4-053),公司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投资”)计划自前述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00 万股。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
英才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至 5%以下的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英才投资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19,000 股,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65)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英才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英才投资的减
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已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届满,暨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一)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二)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
(元/股) (股) 比例(%)
英才投资 集中竞价 2024.09.05- 16.49-26.78 19.89 960,500 0.50982
2024.11.15
大宗交易 2024.11.19 20.95 20.95 1,200,000 0.63694
合计 2,160,500 1.14676
*注:本表中涉及的总股本为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数量。
(三)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减持方式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英才 合计持有股份 10,000,000 5.30784 7,839,500 4.16108
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0,000,000 5.30784 7,839,500 4.16108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000 0 0.00000
*注:本表中涉及的总股本为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数量,故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与前次公告中有所差异。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英才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英才投资减持实施情况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
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股份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
3、英才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英才投资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四、备查文件
1、英才投资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671b791b-4733-49e1-8aa5-0e683b07e5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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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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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715e19d5-b165-4a36-ba8b-9dae41d0a8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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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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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9 日收到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原指派保荐代表人为宁博先生和刘奇先生,持续督导期至 2
025 年 12 月 31 日。现宁博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履行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障公司前
述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招商证券现指派张钰源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接替宁博先生,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此次变更不影响招商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次变更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张钰源先生和刘奇先生。
公司董事会对宁博先生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5ef8a8a5-e00a-4461-84e2-38e65a4631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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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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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77141072-dba7-4e04-93a8-f013bb974d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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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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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3ec4dcfd-018b-4c09-a412-a893e1c774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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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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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64854c4-ae49-4fbc-bbe4-e3c8659f56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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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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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94ad303c-ea5e-49c1-8fb6-ae7d140320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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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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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f6d49a82-739c-45e2-a21c-c0a1b23793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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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吉大正元(003029):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正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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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下午14:00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
董事长于逢良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0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87人,代表股份50,025,3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6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9,889,0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275%;反对10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91%;弃权3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3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8/96ceb42d-1ce6-413a-8025-46a4f7b53d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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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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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披露《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2024-062)以及《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24-061),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召
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4-068)。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7日 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87 人,代表股份 50,025,3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5527%,占扣除公司
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25.83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48,907,8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2597%,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
中股份总股本的 25.959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2 人,代表股份 1,117,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772%,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0.
593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282 人,代表股份 1,117,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772%,占扣除公司回购
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0.593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889,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5%;反对10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91%;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031%;反对 10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2%;弃权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3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志坚、张凡
(三)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1e46bf6f-c088-47d9-9c55-afcfbb4641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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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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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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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完成暨实施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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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完成暨实施情况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e99e953e-37bf-4a1c-8bf6-9d1039858d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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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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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c5d41f6b-05cb-4f3f-a67d-4a7765a348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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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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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9/bc26e917-9d4f-4f44-bc70-38c5bb8bf9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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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吉大正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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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吉大正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0/a3d9ccb0-b487-4cd8-9402-094146a1a1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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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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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 A 股普通股股票 5,219,800 股,累计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70%,回购总金额为 72,723,422.
44 元,期间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15.29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为 12.94 元/股。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信心,结合战略布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近期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含)的价格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
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及前期回购进展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2024-01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2024-013)、《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暨回购比例达到 1%的公告》(2024-014、2024-01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019、2024-024、2024-041、2024-046、2024-051、2024-05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
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024 年 2 月,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5,219,800 股,回购总金额为 72,723,422.44
元,累计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66%,最高成交价为 15.2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94 元/股。
2024 年 3 月-8 月,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25 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
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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