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29 吉大正元 更新日期:2025-06-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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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7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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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7 │吉大正元(003029):吉大正元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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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4 │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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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4 │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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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8:15 │吉大正元(003029):实施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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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46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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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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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吉大正元(0030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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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吉大正元(00302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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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吉大正元(0030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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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7│吉大正元(003029):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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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成甜甜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成甜甜
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成甜甜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甜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成甜甜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
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公司及董事会对其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e72a6455-39a1-4215-9a5f-d65c7c3509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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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7│吉大正元(003029):吉大正元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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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吉大正元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ef1a8428-a642-4c0c-899c-8760fd1a80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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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4│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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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2406d1ed-a3b5-418c-9792-61db250440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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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14│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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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5e25b994-3b81-4336-b7f8-461369ecef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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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8:15│吉大正元(003029):实施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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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实施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47483a60-dafd-48b0-95a6-795f8c6c99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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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46│吉大正元(003029):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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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076,000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后总股本的 0.57%)的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科”)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
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076,000 股。国投高科自 2022 年 9 月 19 日起不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但根据国投高科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其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仍需遵守减持预披露相关规定
。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5,219,800 股,公司总股本为 193,620,227 股,本次计算股份占比时
所用总股本基数均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数据即 188,400,427 股。
3、若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减持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国投高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国投高科持有公司股份 1,076,000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0.57%,为持有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减持相关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国投高科减持合计不超过 1,076,000 股;
(4)减持股份的方式:国投高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国投高科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0.57%;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或其他禁止交易的情形
,则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7)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国投高科已出具的承诺一致,不存在差异。
3、减持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
经减持主体自查,公司核查,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国投高科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
持完成时间、减持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实际实施情况可能与计划存在差异。
2、在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国投高科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无控股股东,国投高科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也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备查文件
1、国投高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6ae0cfb1-1f14-450c-aff4-4803ef6d74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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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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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69150bcf-325e-4667-8a9d-be41285bb6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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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吉大正元(0030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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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
合理设置高级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
审批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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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名工作,协助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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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
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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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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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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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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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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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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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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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吉大正元(00302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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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de3a5193-39ac-4605-bc86-7342d838cf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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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吉大正元(00302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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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00302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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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吉大正元(003029):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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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
“承诺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
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在作
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
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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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
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
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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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
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
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
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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