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32 传智教育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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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5:57│传智教育(003032):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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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发展需要,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搬迁至新址办公,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写字楼一层
变更后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保持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7f47f3ce-24b4-42f7-853a-860b0b75ea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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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5:57│传智教育(003032):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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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5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
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一、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德勤华永出具的《关于变更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具体内
容如下:
德勤华永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原指派孙剑男女士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现因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剑男女士离职,德勤华永指派杨韵女士接替孙剑男女士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继
续完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变更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合伙人为吴
杉女士,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杉女士和杨韵女士,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单莉莉女士。
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韵自 2011 年加入德勤华永,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14 年注册成
为注册会计师,自 2024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近三年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韵女士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勤华永及以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二、备查文件
1、德勤华永出具的《关于变更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2、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及执业证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18c99f69-e3ee-43ec-9313-49fc9f69da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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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传智教育(003032):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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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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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传智教育(003032):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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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发来的《关于变更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中信建投证券系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玉龙先生和孔林杰先生。
原保荐代表人孔林杰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不再担任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现指派王志丹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其担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为王玉龙先生和王志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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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传智教育(00303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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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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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传智教育(003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传智教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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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传智教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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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FIS HOLDINGS PTE.LTD.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及
│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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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FIS HOLDINGS PTE.LTD.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及2023年度)。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1/0f2cd273-9371-4acc-a250-95b67011e9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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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FIS HOLDINGS PTE.LTD.于2024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估值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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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FIS HOLDINGS PTE.LTD.于2024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估值咨询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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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签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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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9月 19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书面通知,于 2024 年 9月 20日 14:00 在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写字楼会议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亲自出席监事 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名肖婷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月 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监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1/4622b91c-b5fe-4beb-aa90-7320656426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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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FIS Holdings Pte. Ltd51%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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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FIS Holdings Pte. Ltd51%股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1/b22c5db9-7702-4150-86d2-581c320500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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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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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dd0ec709-fea1-444d-9347-a8dec27cd6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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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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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63a0f4e3-ad10-4fba-b216-8e747b7df3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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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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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fb33555a-719b-4e8a-ad9c-362cbae499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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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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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
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拟定委托理财计划;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
行分析及评估;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条 财务中心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
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 财务中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风险监控管理,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风险监控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
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1/629bd2fe-e85e-4ebb-a71b-e5346aaf73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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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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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00303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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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传智教育(00303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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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且不得从
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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