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36 泰坦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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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 │泰坦股份(003036):关于泰坦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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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 │泰坦股份(003036):泰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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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 │泰坦股份(003036):关于泰坦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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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 │泰坦股份(003036):关于泰坦转债回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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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5 │泰坦股份(003036):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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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5 │泰坦股份(003036):泰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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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5 │泰坦股份(003036):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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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8:34 │泰坦股份(0030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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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8:34 │泰坦股份(0030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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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8:32 │泰坦股份(003036):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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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泰坦股份(003036):关于泰坦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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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债券代码:127096
2、恢复转股时间: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起恢复转股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自 2025 年 6 月 19 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6 日)止暂停转股。2
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泰坦
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根据相关规定,“泰坦转债”将在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6 月 27 日)起恢复转股
。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留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e960c5e5-3e68-4c1c-99ef-45f6c86a5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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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泰坦股份(003036):泰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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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宥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5 人,代表“泰坦转债”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19,920 张(面值 100 元/张),所持有表决权
数占“泰坦转债”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0.6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92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1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
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金晶、丁宇宇。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和丁宇宇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泰坦转
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泰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泰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77d188bd-784d-48f9-b8bd-29388b1033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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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泰坦股份(003036):关于泰坦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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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债券代码:127096
2、转股起止时间:2024 年 5 月 6 日至 2029 年 10 月 24 日
3、暂停转股时间: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7 日
4、恢复转股时间:2025 年 7 月 8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866 号文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955,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9,550.00 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公司可转债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泰坦转债”,债券代码“127096”。目前“泰坦转债”处于转
股期。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泰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泰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泰坦转债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泰坦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即自 2025 年7 月 1 日(星期二)开
始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至 2025 年 7 月 7日(星期一)止。自回售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7 月 8
日)起“泰坦转债”恢复转股。上述暂停转股期间“泰坦转债”将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6c0bc2b3-215b-4a5a-9071-388d6f1302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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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6│泰坦股份(003036):关于泰坦转债回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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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478 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7 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7 月 10 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5 年 7 月 11 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7 月 14 日
6、回售申报期内“泰坦转债”暂停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478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泰坦转债”。截至目前,“泰坦转债”的收盘价
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泰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
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泰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
款生效,现将“泰坦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重大
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2、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 为 0.7%(“泰坦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的票面利率);t 为 24
9 天(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7 月 1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7 月 1 日为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 IA=100×0.7%×249/365=0.478 元/张(含税)
故“泰坦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478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泰坦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
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382 元/张;
(2)对于持有“泰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收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78 元/张;
(3)对于持有“泰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78
元/张。
3、其他说明
“泰坦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泰坦转债”,“泰坦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
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 3 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
东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
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7 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
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
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泰坦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7 月 10 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年 7 月 14 日。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泰坦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泰坦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泰坦转债”回售的申请;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7e80484e-ee15-4d27-a8af-499ef90896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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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5│泰坦股份(003036):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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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公司
”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泰坦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泰坦转债”,债券代码:127096)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泰坦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6 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5.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5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535,288.7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89,964,711.2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281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
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至 2
029 年 10 月 24 日。
二、“泰坦转债”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泰坦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
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泰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重大
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三)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 为 0.7%(“泰坦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的票面利率);t 为 24
9 天(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7 月 1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7 月 1 日为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 IA=100×0.7%×249/365=0.478 元/张(含税)
故“泰坦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478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泰坦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
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382 元/张;
(2)对于持有“泰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收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78 元/张;
(3)对于持有“泰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78
元/张。
(四)回售权利
“泰坦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泰坦转债”,“泰坦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
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 3 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
东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
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7 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
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
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泰坦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7 月 10 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年 7 月 14 日。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泰坦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泰坦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五、保荐机构意见
“泰坦转债”回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本次可转债
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
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6b84fe33-43b1-4466-a359-c9f20bcf69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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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15│泰坦股份(003036):泰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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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泰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以下简称“本次事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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