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3042 中农联合 更新日期:2025-10-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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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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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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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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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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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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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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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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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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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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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 │中农联合(003042):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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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中农联合(00304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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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会议决定于2025
年10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1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2025年10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提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本次会议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9: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14层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方式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自然人股东现场登记: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等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
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5、法人股东现场登记: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等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出席人本
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6、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及登记表(见附件三)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
间为2025年10月22日17:00,且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7、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颜世进、徐伟勋
电话号码:0531-88977160
传真号码:0531-88977160
电子邮箱:dongban@sdznlh.co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14层
邮编:250014
8、会议会期及相关费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a078f862-b953-4470-a2a5-bc5e2e9d90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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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中农联合(00304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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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00304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e9e5204d-93a2-4b91-af9c-f0b0f661c9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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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中农联合(00304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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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中农联合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提前通知的时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独立
董事要求,应当列席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或其他具体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以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
资料)和信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有效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如有)、经与会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4e2c9d65-fab2-4d66-9ab9-b84e01a72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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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中农联合(003042):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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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组办公室设立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辖区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采集小组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媒体信息管
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和研判评估舆情风险,同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或披露。
公司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负责监控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
通报舆情信息采集小组,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舆情信息采集小组设专人管理媒体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
和应对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信息采集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宣传工作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发现、筛查、反馈与本单位相关的媒体及自媒体报
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并协助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舆情信息
联络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报告流程及处理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严重负面或者失实信息,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
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整理、汇总、报送舆情信息采集小组,舆情信息采集小组进一步
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或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及时采取应对处理措施;
2、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相关内容,必须积极推进,及时作出应急反应;
3、必要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信息采集小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汇报舆情发展变化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决定应对方案的实施和调整,有效管理舆情影响程度和传
播范围,具体措施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做出初步判断;
(二)及时与各相关方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
点扩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各类媒体、自媒体,公司需立场鲜明维护正向价值观,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93fd3e8f-5bea-417d-bcf1-361c6725ae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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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中农联合(00304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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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00304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7d3813f0-07e2-486f-8dd1-d718aaf2f7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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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4│中农联合(00304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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