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01 特锐德 更新日期:2026-0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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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总裁轮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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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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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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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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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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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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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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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总裁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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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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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 │特锐德(3000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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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特锐德(300001):总裁轮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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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靠团队而不是舵手为企业领航的团队文化和原则,
全方面提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局思考意识、整体组织配合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增强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动力,促进
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总裁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选人育人机制,特制订并实行本总裁轮值管理制度。
第二条 轮值总裁人选来自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第三条 轮值总裁的职责
1、轮值总裁带领团队落地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年度战略;
2、轮值总裁根据《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行使总裁相应职权,履行总裁相应的职责,承担《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轮值总裁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董事会有解聘轮值总裁的权力。
第四条 轮值期间总裁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安排
1、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授权轮值总裁在总裁权限范围内处理、审批日常管理事务、财务及资
金事务等;
2、涉及公司重要项目、事项或重要经营计划、方案、政策事项时,轮值总裁应主动与其他副总裁沟通协商,或召集总裁办公会
讨论,形成执行方案;
3、超过总裁权限范围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轮值期限
每一位轮值总裁的轮值时间原则上为三年。
当值的轮值总裁轮值期限届满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的,可延长轮值总裁的任职期间;如轮值
期间某位轮值总裁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无法完成公司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的,则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该轮值总裁职务。
第六条 轮值程序
1、轮值总裁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核心管理人员中筛选;
2、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工作评价
轮值总裁属于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绩效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条 相关信息的披露
1、董事会首次审议批准本制度后对外披露;
2、每次轮值总裁交接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c4ab18df-8d6c-47f3-a1d1-65d40f434e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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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特锐德(3000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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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备案。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所需的
有关文件或资料。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结合薪酬分配政策及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
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e69dfd9a-5107-4c62-affc-62da63de77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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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特锐德(30000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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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
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形成
提案后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3、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子
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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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特锐德(30000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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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提供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前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3、具备任
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组织筹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应当根据相
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等,并向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
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a0902931-f245-40e5-a028-4314dab0fa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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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特锐德(300001):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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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300001):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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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特锐德(3000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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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3000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bf082df3-4ff4-491c-b108-2e819aa1b2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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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2│特锐德(30000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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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
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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