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03 乐普医疗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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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22 │乐普医疗(300003):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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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1 15:36 │乐普医疗(300003):关于乐普转2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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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7 │乐普医疗(300003):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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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6 │乐普医疗(3000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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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6 │乐普医疗(300003):关于可转债乐普转2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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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6 │乐普医疗(300003):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普转2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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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8 │乐普医疗(300003):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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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8 │乐普医疗(3000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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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6 │乐普医疗(300003):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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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6 │乐普医疗(300003):关于权益分派期间乐普转2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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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8:22│乐普医疗(300003):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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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概况
近日,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海信息”)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拟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结成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和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依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 3月 16日
法定代表人:张晶
注册资本:49,500万美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 221号 D2座(8幢)102室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汉海信息是美团在上海的核心主体公司,是美团网及大众点评网的合法经营者,拥有完整的平台自主经营权益。美团的使命是“
帮大家吃得更好,生活更好”,公司聚焦“零售+科技”战略,运营美团、大众点评、美团外卖、美团买菜、美团打车等 App,服务
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等 200 多个品类,覆盖全国 2,800 多个县市区旗。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 经公司授权后,汉海信息将拥有对公司医美板块旗下品牌进行市场推广与运营的权力。
2. 汉海信息是公司悦雅颜、芙洛拉授权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经销商,汉海信息将提供包含线上和线下资源在内的运营方
案。
3. 双方就悦雅颜、芙洛拉产品的全链条营销进行深度协同,包括营销策略和政策的制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活动的执行、售后
运营等,共同维护品牌利益。
4. 双方本次合作授权产品是悦雅颜、芙洛拉品牌系列产品,后期基于双方一致同意,可合作公司旗下的其它产品。
5. 汉海信息充分利用其线上、线下资源优势,为公司提供全面的营销方案,助力推广悦雅颜、芙洛拉产品。
四、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汉海信息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结成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资源
共享,共同发展医美业务板块。本次合作将为公司医美板块销售新增线上合作渠道,与现有线下销售渠道(经销商、核心 KA)形成
互补,构建全渠道销售网络。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未来随着合作项目的推进以及
相关产品的推广,可能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的业务是公司新业务领域,后续市场开拓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内容、相关业务实施进度等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的具体
事宜,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2/679f1a6c-b9f6-4ab2-8319-cd76332a30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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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1 15:36│乐普医疗(300003):关于乐普转2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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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3108;债券简称:乐普转 2
转股起止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9 日
暂停转股日期:2025 年 9 月 15 日至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恢复转股时间:自 2025 年 9 月 23 日起恢复转股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日披露了《关于权益分派期间乐普转 2 暂停转股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条款,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乐普转 2 自 2025 年 9 月 1
5 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22 日期间暂停转股。
根据规定,乐普转 2 将在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5 年 9 月 23 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公司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留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2/003930ca-379f-457f-abf0-d111ca3da7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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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7│乐普医疗(300003):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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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分派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乐普转 2(债券代码:123108)已暂停转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
880,611,786股。
2、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将以总股本1,880,611,786股扣减已回购股份 37,215,700股后的股本 1,84
3,396,0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627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012,713.00元(含税)。
3、按照上述分红总额,以公司总股本 1,880,611,786股折算后的分红比例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95293元,据此计算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595293元/股。
一、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的基本情况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经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自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乐普转 2”部分转股而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总股本由 2025年 8月21日的 1,880,611,391股增至 1,880,611,786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本次现金分红至实施本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6275元人民币(含税)的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二、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的规定,按照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的原则,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 总 股 本 1,880,611,786 股 扣 减 已 回 购 股 份 37,215,700 股 后
的 股 本1,843,396,0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62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
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46475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
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次权益分派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300,012,713.00(1,843,396,0
86股*1.6275元÷10股)元(含税)。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255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6275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2日;
除权除息日:2025年 9月 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9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640 蒲忠杰
2 01*****138
3 08*****133 WP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4 08*****381 北京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08*****133 宁波厚德义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5 年 9 月 15 日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9月 2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除权除息参考价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的原则,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80,611,786股折算后的分红比例为每 10股派发
现金红利 1.595293元,相关参数和计算公式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10股=300,012,713.00元÷1,880,611,786
股×10股=1.595293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计算公式如下: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
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595293元÷10股)÷(1+0)=除权除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595293元/股。
七、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详情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债“乐普转 2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八、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
咨询联系人:证券部
咨询电话:010-80120622
传真电话:010-80120776
九、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dd8bf533-e44f-4590-8dd8-f4e05e00f7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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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6│乐普医疗(3000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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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37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8日以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董事 5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
董事长蒲忠杰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截至 2025
年 9月 15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现阶段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
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且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次日起 2个
月内(即 2025年 9月 16日至 2025年 11月 15日),如再次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自2
025年 11月 16日起算,若再次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乐普转 2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90)。
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获得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31ffc6c9-2fd5-45dd-9ac0-d0731ab587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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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6│乐普医疗(300003):关于可转债乐普转2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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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3108 债券简称:乐普转 2
调整前“乐普转 2”转股价格为:27.79元/股
调整后“乐普转 2”转股价格为:27.63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 9月 23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741号)核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3月 30日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了 1,63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163,800.00万元。
根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乐普转 2”在本次
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红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
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
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1、调整依据
公司实施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80,611,78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37,215,700股后的股本 1,843,396
,0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627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37,215,7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按照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实
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300,012,713.00 元÷1,880,611,786 股=0.1595293 元/股,即以0.1595
293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
2、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1=P0-D=27.79-0.1595293≈27.63元/股。
“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7.6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9月 2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5b5e9ab4-e54d-49d1-908c-27261e3ad5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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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6│乐普医疗(300003):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普转2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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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 2025年 9月 15日,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
2、公司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且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次日起 2个月内(即 2025年9月 16日至 2025年 11月
15日),如再次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自 2025年 11月 16日起算,若再次触发“乐普
转 2”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741号)核准,公司于 2021年 3月 3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63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
发行总额 163,8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乐普医疗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年 4月 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乐普转 2”,
债券代码“123108”。转股期自 2021年 10月 8日至 2026年 3月 29日。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乐普转 2”初始转股价为 29.73元/股。2021 年 6月 25日,公司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转股价格调整
为 29.50 元/股;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因实施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29.23 元/股;2022年 9
月 21 日,公司因公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致使公司股本增加,“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8.68元/股
;2022年 12月 6日,公司因注销回购股份,“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8.73 元/股;2023 年 6月 30日,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8.39 元/股;2024 年 6月 27 日,公司因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8.06元/股;2024年 9月 20日,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
调整为 27.92元/股;2025年 6月 20日,公司因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乐普转 2”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7.79元/股。
二、“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截至 2025 年 9月 15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0%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现阶段的基本
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乐普转 2”转股价格,且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次日起 2个月内(即 2025年 9月16日至 2025年 11月 15日)
,如再次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 2025年 11月 16
日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乐普转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乐普转 2”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f09d6335-67d1-4444-96ea-51c1445228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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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8│乐普医疗(300003):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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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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