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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3(乐普医疗)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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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03 乐普医疗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3 19:39│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关于子公司参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拟中标的公告 ─────────┴──────────────────────────────────────────────── 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关于子公司参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拟中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a055c3c4-da2b-4646-9d81-b5161d0b82e0.PDF ─────────┬──────────────────────────────────────────────── 2024-04-22 18:43│乐普医疗(300003):2024-046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 乐普医疗(300003):2024-046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2/f5499dd3-cd1c-4063-b29a-856b6681e9b2.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 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28d77eef-2bf5-4088-a892-3818a883c8c6.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审计委员会规则(2024年4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 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的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 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 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f08576da-26a2-4170-8c91-2f54f058f6ed.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甘亮) ─────────┴──────────────────────────────────────────────── 乐普医疗(300003):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甘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71e9e566-ef97-4e94-87d5-0ab5a922c6b6.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4月) ─────────┴──────────────────────────────────────────────── 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4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7a5866ee-d3fb-4708-9c46-4bcaf4ef9e01.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则(2024年4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 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营销总监、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条 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 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2a7ca969-d756-4efc-bb04-d9072d2a3c4d.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乐普医疗提名委员会规则(2024年4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提名 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 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35fffe35-d2b5-4524-bf22-f8577a3a1016.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 乐普医疗(30000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e3e49729-0f86-43fc-9ccf-f46898b6c306.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公司章程(2024年4月) ─────────┴──────────────────────────────────────────────── 乐普医疗(300003):公司章程(2024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e1f99488-5a39-4ae3-ab2c-46d377e60068.PDF ─────────┬──────────────────────────────────────────────── 2024-04-20 00:00│乐普医疗(300003):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全球存托凭证上市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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