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07 汉威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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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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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8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8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 9:15-9:25,9:30-1
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 7号楼 31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红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388,9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6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股份数 79,823,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7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0人,代表股份数 3,565,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7%。
2、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74 人,代表股份数为 8,939,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数 5,374,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0人,代表股份数 3,565,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15,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29%;反对4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
875%;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266,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19%;反对489,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99%;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48,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25%;反对4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929%;弃权2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299,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11%;反对411,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4%;弃权2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6%。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05,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9%;反对2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
083%;弃权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456,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94%;反对257,1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9%;弃权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91,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反对4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934%;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34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87%;反对411,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9%;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黄斌律师、徐嘉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80489c84-cfa0-4b30-abbe-c20f88fee8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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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汉威科技(300007):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威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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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斌律师、徐嘉惠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9、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
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4 年11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 4 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
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
7 号楼 310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任红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9,823,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377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7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565,
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939,865 股。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共4 项议案。公司
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
发生对会议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15,936 股,反对 489,900 股,弃权 1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6,865 股,反对 489,900 股,弃权 1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719%。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48,936 股,反对 411,000 股,弃权 2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99,865 股,反对 411,000 股,弃权 2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411%。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905,236 股,反对 257,100 股,弃权 2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6,165 股,反对 257,100 股,弃权 2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5894%。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91,636 股,反对 411,400 股,弃权 1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42,565 股,反对 411,400 股,弃权 1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318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4a8e39a5-8bd5-45fb-afd9-5e6346b8c0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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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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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30000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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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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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e19417ec-77e0-4a0d-8bcd-4fa5f04eff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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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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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3000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a055008a-4339-45e3-8f42-b4a35a72b3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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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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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威科技”)于 2024 年10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年产 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和“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本次结项的募投
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号)的决定,公司于 2021年 8月向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共计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64,34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6.37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 9,180,532.4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0,819,463.9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8月 16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 8月 1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
第 28-00003 号”《验资报告》。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
1 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 14,065.81
2 新建年产 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 10,467.95
3 新建年产 19万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 11,845.24
4 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 4,702.95
5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项目”两个募投项
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上述两个项目结项,其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 拟使用募集 累计已投入 待支付款项 利息收入及 募集资金节余金
资金投入金 募集资金金 ③ 理财收益扣 额⑤=①-②-③+
额① 额② 除银行手续 ④
费后净额④
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 10,467.95 7,045.16 282.29 374.75 3,515.25
体传感器生产线
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 4,702.95 1,663.31 398.15 221.30 2,862.79
中心建设
合计 15,170.90 8,708.47 680.44 596.05 6,378.04
注:1、“待支付款项”指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
2、“待支付款项”和“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3、募集资金节余金额中包含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净额 596.05 万元。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专款专用、合理、有
效、节俭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各项资源,严格把控各项目建设环节的成本与费用,强化相关的控制、监
督和管理工作,形成了募集资金的节余。
2、在募投项目建设期间,由于公司所处传感器、仪器仪表及物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重新审视并调整相关策略,以更好地
适应新的市场形势,更有效地维护股东利益。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技术和产品的更新迭代不断加快,市场竞争也
日益激烈,部分设备的实际购置价格与预算价格相比有所降低。同时,公司在“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项目”中充分借助当地
政府“智能传感谷”建设的相关政策支持,并利用产业链综合优势,实现了募投项目建设的部分功能,也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
另一方面,公司为了提升供应链的安全性和优化供应链体系,采购了部分高性价比的国产设备替代原计划采购的同类型进口设备,且
通过优化公司采购管理系统,进一步降低了采购成本,有效节省了募集资金。
3、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对短期内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投资收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已按建设需要完成募集资金的投入且暂时无其他大额资金投入,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将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按上述计划结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销户完成后,公司、保荐人、开户银
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项目”两个募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新建年产 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项目”
两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的决
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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