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07 汉威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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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8:06 │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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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 │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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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 │汉威科技(300007):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威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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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汉威科技(30000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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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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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汉威科技(3000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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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汉威科技(30000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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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汉威科技(300007):中信建投关于汉威科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 │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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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汉威科技(30000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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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汉威科技(300007):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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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8:06│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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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年 11月 8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总股本 327,445,6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人民币 0.30元现金(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 9,823,368.57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利润分配预案发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
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27,445,6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
0 股派 0.27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
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12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2月 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2月 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416 任红军
2 01*****590 钟超
3 00*****623 刘瑞玲
4 01*****722 张艳丽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2 月 3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河南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
咨询联系人:蒋宇辉
咨询电话:0371-67169159
传真电话:0371-67169196
七、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7117a648-2724-44d5-ba0c-2196d9412b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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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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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8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8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 9:15-9:25,9:30-1
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 7号楼 31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红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388,9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6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股份数 79,823,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7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0人,代表股份数 3,565,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7%。
2、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74 人,代表股份数为 8,939,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数 5,374,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0人,代表股份数 3,565,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15,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29%;反对4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
875%;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266,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19%;反对489,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99%;弃权1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48,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25%;反对4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929%;弃权2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299,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11%;反对411,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4%;弃权2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6%。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05,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9%;反对2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
083%;弃权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456,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94%;反对257,1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9%;弃权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791,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反对4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934%;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34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87%;反对411,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9%;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黄斌律师、徐嘉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80489c84-cfa0-4b30-abbe-c20f88fee8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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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0│汉威科技(300007):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威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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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斌律师、徐嘉惠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9、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
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4 年11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 4 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
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
7 号楼 310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任红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9,823,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377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7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565,
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939,865 股。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共4 项议案。公司
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
发生对会议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15,936 股,反对 489,900 股,弃权 1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6,865 股,反对 489,900 股,弃权 1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719%。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48,936 股,反对 411,000 股,弃权 2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99,865 股,反对 411,000 股,弃权 2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411%。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905,236 股,反对 257,100 股,弃权 2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6,165 股,反对 257,100 股,弃权 2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5894%。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91,636 股,反对 411,400 股,弃权 1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42,565 股,反对 411,400 股,弃权 1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318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4a8e39a5-8bd5-45fb-afd9-5e6346b8c0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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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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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30000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517f7aa2-7b4d-4d0c-8444-557cd8a759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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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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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3000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e19417ec-77e0-4a0d-8bcd-4fa5f04eff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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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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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3000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a055008a-4339-45e3-8f42-b4a35a72b3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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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汉威科技(30000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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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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