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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3(新宁物流)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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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13 新宁物流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5 21:53│新宁物流(300013):新宁物流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新宁物流(300013):新宁物流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fe559ba9-eb11-4296-a17b-e07b5b56bfb1.PDF ─────────┬──────────────────────────────────────────────── 2024-04-15 21:52│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 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e09dca91-14ba-42d2-9aab-ce431d5670c1.PDF ─────────┬──────────────────────────────────────────────── 2024-03-25 16:24│新宁物流(300013):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 300万元,单笔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获得 发放 获得补助的 收到补助 补助 补助金 占公司最近 是否 是否 补助 主体 原因 时间 形式 额 一期经审计 与公 具有 主体 (万元) 净利润比例 司日 可持 常经 续性 营活 动相 关 武汉 武汉 2023年武汉 2024/3/22 现金 300 187.75% 是 否 新宁 东湖 东湖新技术 物流 新技 开发区促进 有限 术开 对外贸易创 公司 发区 新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 (二批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已经到账。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 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 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根据该规定,将上述收到的政府补助列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确认和计量 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公司按其他收益进行确认和计量。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预计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对公司 2024 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增加 300万元。最终的会计处理仍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涉及的相关数据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及最终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收款凭证;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8b63870b-f199-4b0a-a24b-b68f031508c4.PDF ─────────┬──────────────────────────────────────────────── 2024-03-22 18:52│新宁物流(30001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4年 3月 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3月 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 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 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40,249,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1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246,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1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04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76%。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 3月 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田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向关联方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6,8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67%;反对票为 9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282%;弃权票为 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8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67%;反对票为 93,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2%;弃权票为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3651%。 2、审议《关于向关联方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34,009,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0%;反对票为 9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737%;弃权票为 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648%;反对票为 93,60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2%;弃权票为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 480%。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 39,86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反对票为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55%;弃权票为 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1%;反对票为 288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8%;弃权票为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1%。 4、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4.1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 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反对票为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55%;弃权票为 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1%;反对票为 288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8%;弃权票为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1%。 4.2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 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反对票为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55%;弃权票为 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1%;反对票为 288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8%;弃权票为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1%。 4.3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反对票为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55%;弃权票为 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1%;反对票为 288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8%;弃权票为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1%。 4.4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反对票为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155%;弃权票为 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81%;反对票为 288 ,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8%;弃权票为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 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B座 11 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2/1cebafab-9413-43ba-b698-7338607aaadd.PDF ─────────┬──────────────────────────────────────────────── 2024-03-22 18:52│新宁物流(300013):关于收到深交所《关于新宁物流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 的《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09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 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将按照上述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将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 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 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2/da65f5d3-6d68-454f-9cec-6d949fc77357.PDF ─────────┬──────────────────────────────────────────────── 2024-03-22 18:51│新宁物流(30001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与第九大街西 150 号兴邦大厦 9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旭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249,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10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246,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10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776%。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7%;反对9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 3282%;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7%;反对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2%;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9,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0%;反对9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737%;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9648%;反对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3872%;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55%;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55%;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81%;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68%;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4.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55%;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55%;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81%;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68%;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4.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55%;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55%;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81%;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68%;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4.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55%;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55%;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81%;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68%;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1%。 表决结果:通过。 4.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6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55%;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55%;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81%;反对2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68%;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胜、马鹏瑞、高烨涵; 2、律师见证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2/2e33bcda-229a-4fc3-9712-73e95dba13fe.PDF ─────────┬──────────────────────────────────────────────── 2024-03-07 00:00│新宁物流(30001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 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名,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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