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16 北陆药业 更新日期:2026-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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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7:02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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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7:02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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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42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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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5:42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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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5:40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钆布醇化学原料药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CEP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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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02 │北陆药业(30001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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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02 │北陆药业(30001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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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4 15:34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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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28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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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0 │北陆药业(300016):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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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7:02│北陆药业(300016):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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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0号)批复,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万张,发行价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共
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775,471.70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224,528.30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68号《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产品研发项目”节余募集资金3,652.72万元(该结余金额为截至2026
年4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包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活期利息收入、手续费等,具体结余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
结算余额为准)用于“陆芝葆中药提取、中成药及配套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并变更陆芝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芝葆”
)为新的实施主体、变更陆芝葆所在的安徽省亳州市为新的实施地点。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陆芝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陆芝葆合并为一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毕。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陆芝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55980510003 36,558,408.07 陆 芝 葆 中 药 提
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取、中成药及配
套工程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陆芝葆药业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55980510003,截至2026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36,5
27,301.9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陆芝葆中药提取、中成药及配套工程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
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笑瑜、陈利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730.54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
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5/abab050d-86ac-40dd-84d7-fd913f0b50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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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7:02│北陆药业(300016):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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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0号)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22.45万元。本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12月1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68号《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备注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512903513810306 专户 已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512903513810107 专户 已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512903513810809 专户 已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512903513810110 专户 已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512903513810812 专户 已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512903513810001 专户 本次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110955415610901 专户 本次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110955980510003 专户 存续
三、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 512903513810001 新产品研发项目
有限公司 支行
北京艾湃克斯医药 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 110955415610901
研发有限公司 支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产品研发项目”已结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已
用于投入新募投项目。因此,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并降低管理成本,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办理
了注销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签订的关于上述账户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5/6518101e-3af6-4804-9c67-aad8c51e11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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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42│北陆药业(300016):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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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次修订在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
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
注册资本由 56287.3163万元变更为 58168.9731万元,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内容如下:
名称: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17145R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
注册资本:58168.9731万元
成立日期:1992年 09月 05日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西路 3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片剂、颗粒剂、原料药(钆喷酸葡胺、瑞格列奈、钆贝葡胺);自有房屋
的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
;以下项目限沧州分公司经营:中药前处理、中药提取;原料药(钆布醇、钆喷酸葡胺、瑞格列奈);药用辅料(葡甲胺);生产化
工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ff6b70c5-bffa-4c34-a634-1631358120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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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5:42│北陆药业(300016):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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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曾春辉均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药业”
)的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海昌药业股份 22,008,109股,占海昌药业总股本的 51.0451%,为海昌药业控股股东;曾春
辉持有海昌药业股份 12,374,794股,占海昌药业总股本的 28.7018%。公司与曾春辉于 2019年 12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并
于 2024年 12月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
近日,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原协议,并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协议双方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昌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本次各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不会导致公司对海昌药业的控股股东地位发生变化,对海昌药业的正常运营不会产生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1/2f54872a-8846-4ec8-bacb-b3d92234f6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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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5:40│北陆药业(300016):关于钆布醇化学原料药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CEP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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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的钆布醇化学原料药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
(以下简称“CEP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原料药名称:GADOBUTROLMONOHYDRATE/钆布醇
证书编号:No. CEP 2025-019 - Rev 00
持有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西路 3号
发证机构: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
生效日期:2026年 5月 27日
二、药品相关信息
钆布醇化学原料药可用于生产钆布醇注射液,钆布醇注射液适用于成人及全年龄段儿童(包括足月新生儿),可用在全身各部位
(包括颅脑和脊髓)病变的磁共振增强检查,其中全身各部位的动态磁共振血管造影(DCE-MRA)和动态磁共振增强检查(DCE-MRI)
更具优势。目前钆布醇注射液已纳入国家医保乙类药目录。
三、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 CEP注册的通过,标志着公司钆布醇化学原料药正式通过欧盟注册,允许在欧盟医药市场进行销售,对提升该产品在国际上
的地位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原料药业务易受政策变化、海外市场环境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fbc1069f-f343-49be-a601-f0d6d8a8eb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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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02│北陆药业(30001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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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于2026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5月 25日 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旭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5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月 25日 9:15至 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8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84人,代表股份92,154,25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236,
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5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8.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5/5e0828df-3693-4009-aef0-e95d3d4320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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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02│北陆药业(30001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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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枫蓝国际写字楼 A 座 7层 A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 王旭
5、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年 4
月 22日、2026年 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 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人,代表股份 92,154,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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