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21 大禹节水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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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07 │大禹节水(300021):关于联合体中标甘肃省积石山县毛牙峡调蓄水池水源保障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 │
│ │)总承包及工程监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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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56 │大禹节水(30002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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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52 │大禹节水(300021):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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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52 │大禹节水(300021):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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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0:00 │大禹节水(30002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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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4 │大禹节水(3000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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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4 │大禹节水(3000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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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4 │大禹节水(300021):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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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4 │大禹节水(30002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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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4 │大禹节水(3000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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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6:07│大禹节水(300021):关于联合体中标甘肃省积石山县毛牙峡调蓄水池水源保障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
│承包及工程监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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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6 日 , 甘 肃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https://ggzyjy.gansu.gov.cn)发布《积石山县毛牙峡
调蓄水池水源保障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及工程监理正常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公司子公司杭州水利水
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甘肃省积石山县毛牙峡调蓄水池水源保障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EPC)总承包及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本项目”)。
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水电公司负责本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材料、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监测设备等材料设备
采购、运输、装卸、验收保管及安装调试等内容)、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所有设
备试运行(含人员培训)、工程永久管理设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实施,以及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环保验收、
竣工验收及结算等,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工作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运行、造价等全面负责;杭州设计
院负责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地质勘察等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及后续服务(包括配合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及后续的现场
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一、中标项目具体情况
1、 公 示 媒 体 : 甘 肃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https://ggzyjy.gansu.gov.cn)
2、 项目名称:甘肃省积石山县毛牙峡调蓄水池水源保障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及工程监理
3、 招标人:积石山县水利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4、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翔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 中标金额:13,349.7988 万元
7、 项目运作模式:EPC
8、 工期要求:545 日历天(含冬休期)
9、 项目地点:甘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刘集乡
10、 项目建设规模:本工程新建底坝取水口 1 座,即刘集河取水口。新建调蓄水池(河涯调蓄水池)1座,容积为 48.68 万 m
3。新建日处理 0.14 万 m3净水厂 1座。新建引水管线 2条,为刘集河取水口和毛牙峡取水口至河涯调蓄水池引水管线,长度分别为
3.19km、3.08km,设计引水流量分别为 0.16m3/s、0.11m3/s。新建 3 条输配水管线,即毛牙峡调蓄水池至大河家水厂输水管线、
肖家、刘集、高李配水管线和水厂供水压力管线,长度分别为 10.17km、3.97km、1.96km,设计引水流量分别为 0.16m3/s、0.029m3
/s、0.029m3/s。
11、 资金来源及比例:国家拨款 100%。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本项目交易对手方为积石山县水利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该主体信誉度优良,履约能力较好。积石山县水利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与本
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中标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坚定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行“三农三水三张网、两手发力共担当”战略理
念、深化全产业链战略布局,践行“让农业更智慧、让农村更美好、让农民更幸福”企业使命在甘肃省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本项目
后续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在重大水利工程、农业水利、智慧水务以及农水设计等领域的市场份额和技术水平,对进一步巩
固和提高公司在甘肃省市场份额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本项目后续如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本项目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项目目前尚处于中标公示阶段,最终能否取得中标通知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项目最终中
标结果及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标结果公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22b8ec03-85ba-4b5e-9889-c27ebd4a39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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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56│大禹节水(30002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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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6 年 1月 8日上午 9:00 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月 3日以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会议由董事长王浩
宇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 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收到总裁谢永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调整,谢永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仍继续担任本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聘任王冲先生为公司总裁,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4b60331f-52d0-4874-a130-c33f9bdd9f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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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52│大禹节水(300021):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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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或“公司”)于 2025 年1 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1,000 万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2026 年 1月 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11,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公司
的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保荐代表人。剩余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在到期日之前归还,届时公司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e80306d1-89d9-4fd2-8dd5-e6acb7798a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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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52│大禹节水(300021):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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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月 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总裁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总裁谢永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调整,谢永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仍继续担任本
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谢永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谢永生先生不存在其应当履行而
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交接工作,其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谢永生先生在任职公司总裁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谢永生先生在任职公司总裁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表示衷心感谢!
二、 公司聘任总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同意聘任王冲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冲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
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ef63d638-dbe5-43b3-b7bc-5b8f14e7e6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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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00:00│大禹节水(300021):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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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日、2025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159)。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德皓国际出具的《关于变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签字项目合伙人及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相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原指派惠增强为签字项目合伙人,夏福登为签字注册会
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现因北京德皓国际内部项目安排进行调整,指派夏福登接替惠增强作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
项目合伙人,指派周志接替夏福登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完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相关工作。变更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合伙人为夏福登,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志,质量控制复核
人为林万锞。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介绍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夏福登,2009 年 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
德皓国际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志,2022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9 月开始在北京德
皓国际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25 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变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签字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
、执业证书和联系方式。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85b6122f-8b38-4b17-b815-3f5ca64c88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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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4│大禹节水(3000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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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
满之日起自然终止。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三人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工作交接与离任审查
第十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或公司指定部门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
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移
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无论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离职前需
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未按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
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通过合法路径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
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6ec2f7bb-04a5-4851-91da-a4989cd8b9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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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4│大禹节水(3000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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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
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
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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